第一卷 曾國藩用人術(續)(3 / 3)

唐太宗李世民一次量功封賞,當內侍讀完封賞的名單後,淮安王李神通自以為功勞最大,又是皇上堂叔,對其封賞,憤恨不平,於是大聲稟告:"關西起兵,傾覆隋朝,臣首先舉兵響應。多年來臣跟隨陛下出生入死,戎馬倥傯,蕩平天下,功勞如何?可是定勳封爵,卻把隻會舞文弄墨的房玄齡,杜如晦置我之上,臣實不解其故。"唐太宗聽了李神通的這番咄咄逼人之言,毫不客氣地說:"反隨義旗初舉,叔父你首先起兵響應。但是在山東與竇建德交戰時,你卻望風而逃,連連敗北,幾乎全軍覆沒。房玄齡佐助朕運籌帷幄之中,提出平定天下之大計,非匹夫可比。今日社稷安定,論功行賞,他們當然要居叔父之先。叔父身為皇親國戚,怎麼能功微而取高位?朕怎敢以私情而濫賞?"百官聽後,心悅誠服。唐太宗對功臣封賞之後,回到後宮,有幾個近衛侍臣,未得官職,跪倒在地,淚水涔涔,淒楚地說:"當年陛下為秦王,我等忠心侍奉,今日天下已定,陛下卻將我等忘在腦後,陛下三思!"唐太宗仰天長歎道:"你等侍我多年,幾經生死,朕當不忘。但人君辦事,應當公道。但朕封官爵,皆量官而授。如果你等憑秦府舊屬,長期奉我而索取官爵,實不體麵!朕也不敢以遠近親疏、個人恩怨,將官爵私自饋贈,請諸位體諒!"這幾個人聽罷,自慚形穢,索然而退。

由此可見,中國曆來明智的君臣皆以功罪之實為據,慎重封賞處罰,而且唯此為據,決無其他。

(2)錯失未著,不可加究。

以事實為據,是指以"既成事實"為據,而不是以"推斷事實"為據,因此,在事實尚未形成之前,決不可以此為據,盲目賞罰。因為,事物發展千變萬化,"似乎如此"卻不一定符實。否則,容易造成"推斷錯誤",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容易為"小人"乘隙,容易傷害忠直之士,容易激起眾心不服。三國時,"腦後長有反骨"的魏延,諸葛亮雖知其"胸懷反心",予以"內控",但惜其作戰英勇,在其反形未著時仍予以適當任用。直到諸葛亮臨終前,知魏在其死後可能謀反,才設計除之。而且,所設之計,也是在魏謀反大暴露之後才予以誅殺。說明諸葛亮對人的處罰,是把"錯失未著,不可加究"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貫徹於始終的。

(3)"是非明而後可以施賞罰"。

賞罰既然以事實為據,那麼,就必須對"事實"實施考察。因為,"舉善不以穴目穴目,拾過不以冥冥"。如果"功錯"含糊不清,即使是以事實為據,也為徒然,而且,"功名之下,常有非實之加"。尤其是對那些握有重權者,小有名氣者,哄抬吹捧,在所難免;毀譽交加,是為常事。如不加慎重考察,往往上當受騙。所以,宋代蘇洵說:"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明確強調,要把考察規定為對官吏監督的必要步驟,並把考察規定為賞罰的必要條件。

由於重視了對事實的考察,所以古代許多高明的君臣能夠做到對部屬了如指掌,並據此而施賞罰。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對臣僚的賞罰曆來以事實為依據,並能做到對臣僚的功過了如指掌。例如一次,他對一批官僚評價說:"自建承華,已經一稔,然東宮之宮,無直言之士,雖未經三載,事項考黜。肇及中舍人李平識學可觀,可為中(第);安樂王詮可為下中,解東華之任、退為員外散騎常侍;馮夙可為下下。免中庶子,免爵而任,員外常侍如故;中舍人閭賢保可為下下,退為武騎常侍。"足見其對臣屬之詳察。

(4)對事實予以公正評價。

對事實考察了解以後,還有一個公正評價的問題。因為,對許多事實的評價,常受人的認識所左右,同樣一件事,可認定其功(錯)大,也可認定其功(錯)小;可認定其有功(錯),也可認定其無功(錯)。有的認定甚至相反,把有功(錯)認定為無功(錯);或把無功(錯)認定為有功(錯)。而且,這種認識和評價還常受人的情感好惡所左右。所以,公正評價事實,也是賞罰分明的重要一環,是賞罰據實的重要條件。

漢宣帝時,霍光的後人謀反,舉發告變者都得到了封賞,但在霍氏反跡不顯時就已再三提醒皇帝注意的徐福卻未受到任何表彰。某人為之不平,向皇帝上書,講了一個故事:有個客居者,看到主人家灶頭的煙囪是直的,旁邊堆著柴,就建議把煙囪改成彎的,把柴放得遠些,以免發生火災。主人沒有理睬這一合理的建議。不久,果然著了火,幸而許多人奮不顧身把火撲滅了,尚未釀成大患。事後,主人殺牛置酒,酬謝救火的人;被燒傷的居上座,而那位建議防火的人則根本不在酬勞之列。有人就對主人說,如果早能聽信客人的話,既不會發生火災,也不浪費酒肉了;為什麼設宴時,救火燒傷的人最受優待,而建議改造煙囪、移走柴草的人反倒未得一點好處呢?徐福的地位類似那位客人,如果他的話早被采納,既可省去封侯的破費,又可保全功臣後裔的性命。皇帝聽後隨即賞賜了徐福。

這則"曲突徙薪亡恩澤,焦頭爛額為上客"的故事對賞罰分明不無啟發,如果對事實不予公正評價,即使是事實清楚,又有何益?

(5)因需而賞,據損而罰。

"賞罰據實",不僅是指賞罰的依據,而且也指賞罰的內容。即:賞什麼,必須根據對象的才能和需要;罰什麼,也必須根據損失的性質和大小;以及對象的可能。例如,某人隻有勇力,而少智能,你賞他為官,則為不妥;而在他窮困時,賞他錢財,則正是"雪中送炭"。再如,某人貪汙造成集體經濟損失,你僅罰其勞役,就很顯得不足;而在罰其勞役的同時罰沒贓款,以彌補損失,就顯得很為合理。所以韓非說:"商君之法曰:'斬一首爵一級,欲為官者,為百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職之遇,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令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韓非在這裏批評的正是商君不能據實而賞的錯誤,立有戰功,賞為醫、匠,其不妥之處顯而易見,而以勇力之功,賞為智能之官,與賞為醫、匠又有何異?韓非之說,確為至理之言。直到現在,仍不失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6)罪疑唯輕,功疑唯重。

對事實的考察,有時未必一時能考察清楚,而賞罰又不可拖延太久,此時處理的原則應是"罪疑唯輕,功疑唯重",即對罪過有疑,要從輕處罰;對功勞有疑,要從重獎賞。這樣做,至少有三大益處。一可避免冤屈。因為罪過未清,則可能有大、有小。如若罪大,重罰當然不屈;而如果罪小,重罰則必致冤屈。罪大輕罰尚有回旋餘地,而罪小重罰,則冤屈負於一生,永無更改之日。所以,罪疑寧可從輕,不可從重。二可避免埋功。人們立功不易,需經一番艱苦努力,甚至要流血犧牲才可換得勝利,建立功勳,一旦埋沒,必將使人遺憾一生,從此一蹶不振,甚至心存怨恨,胸懷異誌。而且,也將使眾心不服,甚至眾叛親離。如果,功疑唯輕,必致上述情況發生;而功疑唯重,則可避免。所以,寧可功小賞重,也不可功疑唯輕。三可避免奸隙。若罪疑唯重,功疑唯輕,必使一些奸佞小人乘隙而入,他們必然進讒以疑功,誹謗以疑罪,而且,讒言誹謗還常常無法查清,若領導者就此而"疑罪"、"疑功"。則必使忠直之士受貶,奸佞小人得誌;必使功者無賞而有罰,罰者無罰而有賞,如此是非顛倒,豈能賞罰分明!

4.功過不抵

賞罰分明,不僅是指不同對象該賞則賞,該罰則罰,而且是指同一對象的不同事件該賞則賞,該罰則罰,決不可功過相抵。因為,第一,一般來說,任何人都有其功,也有其過,若功過相抵,則必然功過混淆,毫無界限。靖康元年(1126年),金兵陷京師,徽、欽二帝蒙塵,北宋亡。在金人逼迫下,百官議立異姓張邦昌為帝,秦檜等人堅決反對。秦檜因立議狀要存趙氏,被金兵押擄北去。當時,秦檜此一舉動,可謂大功,頗受人們讚揚。但是,秦檜到金後,一改前態,為徽宗作乞和書,投靠金人,並且賣國求榮,陷害忠良嶽飛,留下萬世臭名。那麼,是否能因秦檜前功而赦其後罪呢?曆史作出了公正的判決:秦檜罪不可赦。第二,功過相抵,容易滋長居功自傲、目無法紀的傾向。立有大功在前,而能謙虛自製者本來就已很難,若再許以"前功可抵後過",豈不更加目無"王法"?這樣做,實質上也就是把前功變為犯罪的資本,違紀的條件。天下之大,立功者甚多,如立大功者可抵大過,立小功者可抵小過,勢必天下大亂,"功臣"橫行,勢必國將不國,法將不法。第三,功過相抵,容易造成官僚特權。大凡有個一官半職者,大多因其做出成績,或立有功勳而榮登"官"位,若功過可以"相抵",那麼各級官吏必享首惠。加之大權在握,"官官相護",官僚特權必然更加肆無忌憚,國法政紀在他們麵前也必然蕩然無存。

因此,要得賞罰分明,功過不可相抵。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功過分明,各施賞罰。若有大功在前,應按律行賞,又有大功於後,也同樣應按律懲罰。一個大"功臣"殺死無辜的人,和一個小流氓殺死無辜的人,應該用同一條法律製裁,則不去考慮昔日的功勞,殺人償命,自古而然。反過來,若有大過在前,理應施以懲罰,又有大過於後,也應按律行賞。但因其大過在前,大功在後,說明其認罪深刻,自新堅決,也可考慮用其功而贖其罪,即"將功贖罪",這與"前功後過相抵"又有不同,因為前者具有積極意義,而後者隻具消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