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城市規模分布(3 / 3)

第四階段,少數擁有大區中心城市的省區因吸引範圍相當廣大,中心城市的規模會遠遠超過一般省區,更高踞於省內其它城鎮之上,明顯缺失中間等級,使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數偏大。陝西、湖北正處在這一階段,廣東、四川已經走出這一階段向前演進。

第五階段,中心城市進一步發展的同時,它帶動其它等級城鎮發展的力量也增強了。此階段的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數雖比第三階段略高,但比第四階段略低,城鎮體係的規模分布在較高水平上再向均衡方向發展。第三、第四階段上的一些省區會向這一階段演變,遼寧,廣東是典型。

第六階段,在長期的曆史發展中,某些條件特別優越的省區會成為國家政治、經濟核心區。中心城市具有全國乃至國際意義,人口規模超過四五百萬人以上。從所在地區看,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數反而比前一階段更大,但各規模級城鎮受中心城市各方麵的巨大帶動作用,實際上都相當發育,是一種更高水平下的首位分布。京津冀和滬蘇已經進入此階段,而以滬蘇地區最為典型。如果香港作為今後廣東城鎮體係的首位城市,或者以沈陽為中心的遼中城鎮群進一步發展而聯在一起,那麼粵港和遼寧也會進入這一階段。

可以推測,在第一階段以前,會是一個更低級的相對均衡的類型;處在第六階段的省區,還會向高水平下的均衡結構演變。

每一個省區的城鎮規模等級體係都會在以上發展總趨勢的控製下演化,倒退不大可能。但又並非所有省區都能經曆演化的每一階段,差異總會存在的,因為省區城鎮規模分布的變動要受到自身區域條件以及相鄰區域聯係的製約,某些宏觀條件的改變常常是極為困難的。

如能找到省區級城鎮規模等級體係與哪些因素有關,就可能解釋推動城鎮規模分布類型由低級向高級變化的動力。因此,筆者選取7組共17個指標與1980年所得的分類結果進行了單要素的相關分析。

相關分析是按各因素的等級分類數據分別進行的。第一步把省區城鎮等級類型從高級到低級排列,給第Ⅰ類的兩個省區各賦1分,第Ⅱ類的5個省區各給2分,第Ⅲ類的2個省區各得3分,……,依次類推,得到因變量得分。第二步把17種自變量也都各自從大到小排列,各按2,5,2,9,5,3的相同個數把26個省區依次分為6級,給每一級裏的省區分別置1,2,3,4,5,6分。這就得到17組與因變量相應的自變量的數據。最後用因變量得分與17組自變量得分分別求取相關係數,結果見表65。

表651980年省區城鎮等級體係(Y)與17個變量的相關係數表

分析表明:

(1)省區城鎮等級體係的類型與和城鎮有關的人口數量因素關係最密切。職工(特別是工業職工)和城鎮人口多的省區就處在城鎮規模分布的較高級類型。

(2)與省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較密切的關係,但主要取決於工商業發展水平,與農業發展水平雖有某種正相關的聯係,但相關的顯著性程度很低。

(3)各級城鎮總要在一定級別的交通網結點上方能發生發展,因此城鎮規模分布類型與省區交通網密度有明顯關係。偏僻、閉塞、交通網稀疏的省區,一般處於較低級的城鎮體係類型。

(4)人口密度是地區自然條件和經濟開發程度的集中反映,人口密度較大的省區,城鎮規模分布一般處於較高級類型,西部低密度人口省區處於低級類型。

(5)用城鎮人口比重來衡量的城市化水平與城鎮規模分布類型間沒有直接聯係。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主要通過城鎮人口數量的增加來影響城鎮體係的演變。這和貝利對世界各國的分析所得到的結果類似。葉嘉安和許學強對中國各省區城市化水平的多因素分析,一定程度上解釋了這種現象。

上述的分析結果是以中國的省區級地域單元和特定的時段為背景的,對其它場合是否適用,還未經檢驗,不能妄下結論。但通過這項研究筆者擬對一些廣為流傳的觀點進行下麵的討論。

國外普遍認為區域或國家城鎮人口的規模分布從首位分布開始,經過過渡類型,最後向位序-規模分布類型演變。國內也有人對中國省區城市規模分布的變化趨勢持同樣觀點。這一演變過程是否具有普遍意義筆者持懷疑態度。實際情況可能複雜得多。世界各國近50年來的變化,確實有些國家原來首位度很大,現在明顯變小而趨於均衡,如芬蘭、比利時、挪威、菲律賓、玻利維亞;但也有原來高首位度、近50年中略有下降,但仍是高首位度的國家,如奧地利、丹麥、阿根廷、法國;還有原來高首位度50年中變得更不平衡的國家,如匈牙利、秘魯、古巴、智利。本來首位度就不大的國家,有些變化不大,甚至首位度還有下降,如美國、中國、波蘭、瑞典、新西蘭等;也有些首位度明顯變大,如蘇聯、南斯拉夫、印度、西班牙、意大利;還有的變成了高度的首位分布,如伊朗、阿富汗。從中國省區研究中概括的模式,促使筆者提出這樣一種假設,即區域中高位次城市的發展和高位次城市帶動區域中低位次城市發展的作用,可能同時存在但交替發生作用,城鎮規模分布可能從低級首位型發展到低級均衡型,再向中級首位型發展,然後是中級均衡型,又到高級首位型,然後是高級均衡型,……,如此循環往複。它是一種呈類似螺旋型前進或波浪式發展的過程。每一次循環或周期都不是過去的簡單重複,而是從形式到內容都進入了新的層次。這似乎也更符合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

這一理論的實踐意義在於,在城市體係的規模結構規劃中,不能照搬從不均衡變成均衡、從均衡變成更均衡的規劃套路。規劃人員要深入分析區域城市規模分布的實際發展階段,因地製宜地判斷今後的合理演變方向。可能發展重點要放在中心城市,首位率會增加,也可能要重點發展副中心和其他中低位次城市,規模分布趨於均衡。

各種城市規模分布的理論都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是城市規模分布類型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沒有內在聯係卻是令人費解的。即使國家作為一種政治因素是城市規模的決定力量,它很大程度上也要通過經濟活動來發生作用。筆者以為,貝利對38個國家的實證研究之所以得出否定結論,就在於他隻把城市規模分布簡單地概括為首位分布和對數正態(位序-規模)分布兩大類。國內學者關於中國首位度省際差異的多因素分析,也得出類似的否定結論,也和簡單地處理首位度有關。忽視了同是首位分布,還可能有不同層次的變化,同是位序-規模分布,也可能有不同層次的變化。這裏還暫且不論首位分布和位序規模分布被看作兩種絕然不同的類型是否科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