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企業民主和參與(3 / 3)

而解決這種複雜勞資關係的關鍵,便在於能否在每個企業中,建立一個機構或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參與,以理性、誠懇的態度互相討論問題、解決問題。這種機構要運作成功,必須有四個條件:第一,管理方式完全公開化;雙方對本身工作若有任何隱瞞、欺騙,則雙方的信心破滅,便完全無法討論任何問題。第二,任何會議、商討,必須針對問題,不可有"打太極拳"的情形出現。第三,此種組織中必須有工會人員(任職工會中,負責工會實際工作者)參與。第四,當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資方仍應實行其政策。這個方式在歐洲和日本都行得通,但在美國,則因企業界的資本主義色彩過濃,因此實行時多有困難。

改善勞資關係,是英國企業界的當務之急;良好的協調製度若不迅速建立,則英國的生產業永無出頭之日。這是我一再強調的事,也是我努力的方向。

赫特·梁爵士

--聯合餅業總裁

在一九七八年運輸工人抗議事件後,我們注意到公司存在臨時員工的問題。公司中有許多工人是以周薪或按件計酬式工作的,他們由於未簽任何合同,因此,很可能他們已為公司效勞了四十年,所享權利卻不如正式上班一星期的員工。我認為,這是種極不合理的事情。

由這一點,我又進而考慮到一個公司的工人和股東的地位問題。股東所投資的是金錢,工人所投資的勞力。兩者對公司而言是同等重要,股東享有分享利潤、決定策略的權利,而工人完全沒有;一個人今天買了股票,明天就享有利潤;而工人做了數十年工,仍隻領取固定工資。這就和臨時員工與正式員工的關係一樣,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堅持員工應該享有部分的股份。也就是所謂"技術股"的方式,讓無錢投資的員工,也享有投票權,可以參與公司政策的決定。

當然,員工的決定權是有限製性的,因為如此才能平衡勞資關係,以免政策完全偏向勞工利益,而使公司經營發生困難。不過,這種有限度的員工決定權,的確是促進勞資合作的最佳途徑。

伊曼紐·傑可布維特爵士

--猶太教會領袖

現代社會的最大特色,也許就在於講求權力。我們談人權、談憲法的權利、談國家的權利、談政治權利、勞工權利;我們似乎把爭各種權利,視為生活的重心,也把爭權視為雄心勃勃的表現,把"掌權"視為成就。

然而,在猶太教的教義中,沒有"權利"這個觀念。更確實點說,在猶太教的希伯來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權利"這個字存在。在猶太教的道德規範中,我們談"人的責任",而非人的權利,談"義務",而不談"所有權"。聖經的十誡,談的是十項為人的義務,而不是人的十種權利。舉個例來說,聖經中會說,富人應伸出雙手去救濟貧者。但是不會說,貧者有權向富人要求救濟。聖經中會談到,醫生的義務是挽救生命、救助病患,即使病人拒絕治療、要求死亡,醫生仍應排除萬難,全力醫治。但是,聖經不會去談,病人有權利要求醫生全力醫治他。我認為這種重義務,而不談權利的信條,正是今日勞資關係中所需要的信念。但"資方"有義務將權利分給"勞方",而非"勞方"有權利向"資方"要求權利。

二千年前的偉人在一篇經文中寫道:"為什麼神要說所有的人都來自一源?那是因為要讓世上的人,都不能對別人說:'我的父親比你的父親偉大。'"注意,在這篇經文中,他是說,讓任何人都不能以父親的榮譽藐視人,而不是說,讓世間人不必爭取"我的父親和你父親一樣"。這樣的寫法,在經文中各處可見;這便是前述提及的,由"上"對"下"主動的施行平等,而不是由"下"對"上"要求而得的平等。

然而,時代的改變,使這種美德逐漸消失。在今日的社會中,人們想的是"社會能給我什麼?"而不是"我能貢獻社會什麼?"而年輕人思考生命的意義時,總是追問著"生命能帶給我什麼?若隻是生老病死,那有何意義?"而不會去想到"我能為生命做些什麼?怎樣做才能使我的生命變得有意義?"這種以"取"代替"予"的價值觀,使得社會彌漫著不和諧的氣氛;家庭中,小孩要求父母"應該這樣,應該那樣",而不是父母主動想著該給小孩什麼。人們天天講求的,是"成就"而非"服務",是"成果",而非"工作",是"權利"而非"責任",這樣的社會勢必走上分崩離析的道路。

挽救的方法,則在於改變人與人的關係。如果說,資方不待勞方要求,便主動去改善工人的特遇和工作環境,那就不再會有罷工出現。如果工人無須主管施加壓力,便主動去思考自己應如何工作,才能增加生產,報效社會,那麼我們就不再會有經濟危機。如果人們努力的目標,是如何幫助別人,而不是如何利用別人讓自己成功,那麼社會便能和諧快樂,共同上進。如果每個國家都想著,我能用多餘的資源去幫助那個國家,而不是想著如何奪取別人的資源以求勝利,那麼世界便能和平,而真正達到"四海之內皆兄弟"。

所以,何不由自己做起?自問有何可貢獻,而不尋求有何可索取。人人抱著這種"隻問耕耘,不問收獲"的生活態度,世界才有進步的希望。

約翰·戴伯爾

--戴納爾公司總裁

由於我們事事要求民主,我們失去了使用"否決權"的權利。否決權是在某些事情上,是舍此無它,必須使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