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勞資關係與就業(1 / 3)

第5章 勞資關係與就業

赫特·梁

--聯合餅業總裁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人與人之間的良好關係,是不能由法律強迫出來的,就如同成功的婚姻,無法由婚姻注冊處的條文來保證。不過,盡管我們當中也許有人有喜歡受法規約束,但他們應該知道,他們曾讚成(其實是鼓勵)國家立法,以各種法規限製資方的自由。因此,基於公平原則,資方要求政府立法,以防有組織的勞方濫用自由,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即使管束勞方的法規非常周密,它們仍無法取代資方對員工的領導,以及製定建設性的經營政策。而且,假定勞資由雙方的關係惡化到訴諸法律仲裁的地步,那麼,這就等於雙方都承認處事失敗。

但是,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法律還是有其必要性的。再比喻說,盡管我們結婚時壓根兒也不會想到離婚法的用處,但如果男女雙方的關係已達不可挽回的地步,則該法律仍可用作最後的裁決手段。對"新法",我們也可用這種觀點來看待。因此,筆者個人認為,此法是合乎情理且不可缺少的,相信大多數人都有同感。不過,勞資雙方仍可以不訴諸此法,改以自律自製的方式來化解糾紛。

賴爾夫·狄倫多教授

--倫敦經濟政治學院董事

在那本出色的"葛拉德·史東"傳記裏,彼得·史丹斯基指出,管理者"對可能心懷不滿的群體,有一種英國式處理方法":"如果對方不輕舉妄動,那我方就必須有所作為;但假如對方抗議四起,我方便決不妥協,硬幹到底,因為,妥協是軟弱的表現。"我本人不知道這種處理方法是否隻有英國才有,但它無疑說明了"怎樣以不管理為管理"的好例子。

我們先說此方法的後半部。如果有爭執發生,例如是勞資雙方的爭議,或甚至是私人間的爭執,那麼,雙方的主要衝突往往很容易流為爭麵子的意氣問題,到了最後,都無意解決爭執,而一味堅持強硬的立場。實際上,我敢肯定說,任何團體或機構中所發生的激烈衝突,之所以一發不可收拾,都是因為當事者認為讓步是有失麵子的。

在這種情況下,真正有所損失的,通常都是信賴強硬處理與信賴勢力的資方,而這些人認為讓步就是沒麵子,而沒麵子是奇恥大辱。所以,衝突雙方的代表最好不要掉入爭麵子的窠臼,因為這樣做對大家都沒有好處。其實,一旦他們顧慮到讓步是有失麵子的時候,他們這種小家子氣的表現早就把臉丟光了。由此看來,當衝突發生時,最好的也是最直接的處理方法,是資方在事發當初即判定自己能讓步多少便讓步多少。但如果勞方尚有進一步不算過分的要求,那麼,資方大大方方地把該給的都給出來是沒有害處的。實際上,這樣讓對方了結他們的心願是有益無害的。

無論如何,管理者如果把自己逼到爭麵子的死角裏,那麼他不僅已輸了一場戰役,而且也輸掉整個戰局。

而另一麵,所謂圖難於其易,存大於其小,所以,管理者應把握風平浪靜時的契機,做好未雨綢繆的工作;不要等到事情發生,為了爭麵子而火上加油。例如,養牛業報告書要求英國企業者共同進退的勸告,其錯誤便在於不得其時,因為那時候英國企業界正陷於困境。而且,該報告書還強橫地把不景氣歸咎於企業工會,從而抹殺了報告書的整個價值。由此看來,解決任何問題的方法乃在於把握問題未發生前的契機,並將它消解於無形。德國的企業民主製度的成功,就在於該製度的具體形式,成立在多方壓力與要求之前。

然而,這條防範於未然的原則,其應用是要以信息的傳遞為基礎的。由於今天大家多將勞資衝突說成是"溝通的失敗",因此,資方或企業負責人拚命搜集老舊的年度會報,不定期的通告,以期能使勞方得知公司的動向。但是,這種做法很顯然是不成功的;理由是,真正的溝通方法不隻是資方單向勞方發出信息,同時也是向勞方收取信息。如果這種一往一來的方法能經常使用,那麼,即使雙方都有點厭倦溝通會議,其成果總會出現在衝突發生時。而對所有專門負責人協商或談判的組織而言,事前的互通信息也是很有用的方法。

一提到"如何管理",企業或組織的負責人總會有點頭痛。因為,管理這檔事,要麼就是去做,不然就是去講。但無論如何,我個人認為,"如果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相安無事,則管理者仍須有所作為即盡力與對方溝通;但假如被管理者有所抗議,有所要求,那麼,管理者就該順應對方合理要求而讓步,因為,這樣的妥協是堅強的表現。"這種說法雖然與史丹斯的原則背道而馳,但二者中孰優孰劣,是值得我們作進一步討論的。

莎莉·威廉斯女士

--議員,社會民主黨創立人之一

英國工會與資方交涉的目的,仍然不離工資和工作時數這兩個項目;即使工會已將交涉範圍擴大,但每當談判不擾時,最後還是以工資與工作時數為爭取目標。然而,這樣做不論對於資方或勞方而言,都不見得是最好的談判方式,因為,雙方為工資爭得麵紅耳赤的期間,也就是工會更容易爭取到其他很多目的關鍵時刻,所以,工會無須劃地自限。舉例說,工會可以要求改善工作條件,如彈性工作時間,良好的工作環境,以及各種工餘娛樂設施等等。比起其他國家,英國是比較忽視這些工作條件的。雖然,你可以認為這些並非很重要,但我的美國生意朋友指出,他們希望自己公司所能提供的工作條件,在素質上遠勝於英國的公司。他們還指出,英國各公司間的工作條件,其高低差異之大,遠大於美國,甚至大於日本的公司。

除了工作條件外,筆者認為還有一個談判領域亟待工會去開拓爭取,這個領域的開拓,對勞資雙方都有好處,它包括了工廠、技術的升級,以及全體員工參加在職進修的機會。如果我們看看德國工會為了吸收新技術,接受在職進修而獲得的成果,我們必會驚訝地發現,英國工會在這方麵的努力,與其他國家比起來實有天壤之別。例如,一九八一年四月,德國政府決定將提供500萬馬克(約100萬英鎊),打算半額補助全國公司所舉辦的在職進修;其目的是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使他們能熟悉各種精密儀器,和用電腦做工作設計等新知與技術。而在政府宣布補助計劃的二十四小時內,德國所有公司都群起響應,提出申請的金額瞬間即達到500萬元,而在四十八小時內,截止申請之前,更暴漲為兩倍多。換一句話說,德國公司共申請1千萬補助金;而更重要的是,它們竟在短短兩日之內要求1千萬來提高員工的技術,使得政府不得不說它無法再提供500萬元,因為,原定的500萬是向企業工會的工會基金借來的,若再拿出500萬,政府根本就難以負擔。但是,在多次協調後,德國政府還是與工會合出1千萬,再由全國公司合出另外1千萬,共同推展在職進修以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從而產生一股強於我們英國的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