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鄭中人加盟宏其石,成立法律顧問室,而宏其石也從此開始進入知識產權製度化發展的階段。在此之前,台灣已有企業設置法律顧問的編製,但專門處理知識產權,而且投入眾多人力從事研究的企業,宏其石也堪稱是台灣第一家。
事後來看,如果當年推出"小教授2號"時,國際間已經發展出"潔淨室"(clean rooM)的方法,宏其石就不會白白地損失一批電腦。
"潔淨室"是為了確保開發相容電腦軟件時,避免侵犯著作權的一種作法。在知識產權的四個類別當中,專利是要保護發明的觀念;而著作權則是要保護表達的方法。設計兼容電腦的軟件,就好比有人寫一個類似"魯賓遜漂流記"概念的冒險故事,如果作者在創作時並沒有看這本書,而是自己發展出一個曲折離奇的故事,就沒有侵犯到別人的著作權。"潔淨室"就是這樣的概念。
例如,電腦公司設計IBM兼容電腦的軟件,要有兩個工作團隊,第一組人的任務是研究IBM電腦,並寫成規格;另一組成員必須向法院宣示從未看過IMB軟件基本輸出入係統(BIOS,Basic Input/Output SysteM)原始著作,再按照第一個團隊所寫出的規格設計軟件,如此設計出來的產品,既能與IBM電腦兼容,又不至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這個作法於80年代中期在美國逐步推展,次年,宏其石就從芝加哥的律師事務所引進並采用。
"小教授2號"事件使宏其石認識到,過去人類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創造有形的財產,例如農產品、房舍等等;未來,人類將會創造愈來愈多的無形財產。然而,盡管有形財產交易已有幾千年曆史,仍不時發生糾紛,不管土地買賣、遺產繼承或是證券交易,甚至人們對於相關法令,仍然一知半解,更何況才新生不久的無形財產權,更難避免問題層出不窮。
當時,為了喚起同仁與同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施振榮經常表達這樣的概念:有史以來人類發生戰爭,大多都是為了爭奪有形財產,例如占領土地與油田。而未來最激烈的戰爭,將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的戰爭,因為,未來無形財產的價值將會遠超過有形財產,而這個時代的來臨,絕不會太久。
因為智慧產權觀念才剛萌芽,推展的進度難免緩慢。但是這十年來,特別是在"三○一法案"的壓力之下,台灣從以往將盜印大學用書、盜版唱片視為理所當然,到今天這個地步,也算有相當大的進步了。
施振榮在擔任台北市電腦公會理事長期間,曾致力於推動電腦軟件著作權的立法工作,對信息產業智慧產權的發展,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1985年,在美國貿易製裁的壓力下,台灣提出"著作權法",並迅速一讀通過。當宏其石發現,電腦軟件將被視同音樂與文字創作相似,以簡單的條文一筆帶過時,他們決定采取補救行動,因為日益繁複的軟件著作糾紛,已然遠非這些文字所能規範。
當時,宏其石請人在公會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齊聚台灣IBM、神通等企業代表,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大教授等專業人員,針對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剛通過不久的知識產權法案,進行研究,提出一個軟件著作權法的版本,雖然條文不多,但是每一條都將法令的來龍去脈詳細附注說明,還附了一大本研究報告。由於這個法案對台灣有全麵性的影響,而宏其石也並非"利益團體"意圖爭奪私利,而是希望有明確而公平的遊戲規則。經過他們多方不懈的努力,最後終於照公會的牌本一字不改地立法通過。
法案通過之後,公會就開始展開一連串的配合活動,如"反仿冒"、將知識產權推廣到小學等活動,希望透過廣泛的宣傳與教育,將這些觀念深植在台灣。
但宏其石在知識產權方麵的波折,並未結束。在宏其石正式開發兼容電腦之後,更是難關重重。
宏其石進入個人電腦的緣由,起自1982年施振榮赴拉斯維加斯參加美國COMDEX電腦展。在這次展覽中最出風頭的產品,是康柏推出與IBM兼容的個人電腦。當時,迪吉多、德州儀器、王安與惠普等公司也同時推出個人電腦,但都與IBM電腦不兼容,盡管它們的功能與外型比之IBM電腦毫不遜色,可是銷路卻相差甚多。
這帶給宏其石很大的啟示,電腦產品具備兼容性是非常重要的。過去,"小教授2號"雖因功能強而轟動一時,但因為和"蘋果2號"不兼容,使得能夠應用在"蘋果2號"的眾多軟件,都無法應用在"小教授2號",後來的銷路更因此大大受限。因此,如果電腦廠商不打算走仿冒的路,就必須有發展兼容電腦的能力。
同台灣之後,施振榮便開始推動與IMBXT兼容電腦產品的開發。然而,當時公司的人力都投入開發與"蘋果二E號"兼容的"小教授3號",於是,便以1500萬台幣的高價,委托工研院電子所設計。在發展過程中,宏其石想要讓產品更好,就要求采用新一代的IC、最好的IO(輸出入係統),結果反而不兼容,使得產品推廣到美國,客戶不能接受,隻好全部又修改(兼容產品就是如此,原來的產品不完美,後來發展出的產品也得跟著不完美才行)。
1983年底,當宏其石打算把這個產品推向市場的時候,台灣政府部門卻有意見了。他們要求電子所不能獨家授權宏其石,必須與其他業者分享。但宏其石簽的的確是獨家合約,於是,協調後達成協議,把技術開放給五家廠商使用,宏其石的委托費用降為300萬元。台灣的個人電腦就在宏其石率先行動,別的廠商乘便跟進的情形下,正式鋪開發展道路。
正應驗了"萬事開頭難"這句俗話,1984年2月,宏其石將第一批個人電腦運往美國,又再度遭到美國海關扣留。這回,是電子所設計的基本輸出入係統侵犯了IBM的著作權。經過周折之後,IBM才同意讓貨物退還重修改。
和"小教授2號"的遭遇一樣,電子所也沒有仿冒的意圖,隻是因為沒有采用"潔淨室"的作法,為了使產品兼容造成其中部分和別人相同,整個產品就算是侵犯知識產權。
因為客戶已經下了訂單,當貨退回來之後,宏其石不得不盡快解決基本輸出入係統的問題。由於電子所修改的時間長達六個月,為了盡快出貨,隻好另覓他途,花3000萬台幣,向美國數字研究公司(DRI,DiGital Research Inc.)購買Concurrent CPM(CCPM),這是IBM在采用微軟的操作係統MS-DOS之前操作係統的產業標準,他的功能比微軟的MS-DOS強,但因為這家公司架子比微軟大,使IBM轉而與微軟合作,該公司便逐漸沒落。
在向DRI公司高價購得授權之後,宏其石才得以順利出貨。這個代價也使宏其石能夠掌握先機,將個人電腦推向市場。
雖然宏其石吃盡了不兼容的苦頭,但卻也因此成為台灣最早體會兼容的重要性,並死心塌地發展兼容電腦的業者。
"天龍中文電腦"失利的原因,正是無應用軟件可以配合。1982年,施崇棠所領導的研究小組靈機一動,決定采用英文規格的電腦硬件與軟件,發展成中文電腦。如此,就能應用一般英文軟件來處理中文。於是,宏其石首開世界觀念之先,提出中文電腦的"透通性(transparency)"概念。
當時,設計中文電腦的廠商,如王安、IBM、惠普、神通等企業,都是利用特別規格來處理中文,這和通行全球的英文規格完全迥異,後來都紛紛遭到挫敗。而宏其石提出"透通性"概念之後,就成為日後全世界中文電腦的統一做法。
在全世界個人電腦發展過程中,日本電腦業是唯一沒有采取"透通性"做法的特例,他們獨樹一幟地發展特殊規格的電腦。這個做法讓日本電腦業保住了當地市場,不受外商的競爭,但是卻因此始終無法擴大在全世界的占有率,他們贏得日本市場,卻輸掉了全世界,可以說占盡便宜也吃足了虧。
當IBM兼容電腦成為產業的發展主流之後,信息產業界就難免會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和IBM交手。台灣業者的經驗,尤其豐富。
1987年,IBM在台灣對兼容電腦的廠商進行技術授權。原本簽定授權合約本身並無爭議性,問題是合約的內容卻是不平等條款,不但授權的範圍很小(例如,授權僅及16位電腦),IBM甚至可以隨時單方終止授權。因此,許多同業都無法接受,不願簽約。
於是,台灣IBM法律顧問部門的負責人便采取"以小逼大"的策略,先與小廠商和貿易商簽約,利用小廠商在市場以"有IBM正式授權"的招牌,打擊大型廠商;另一方麵,更以"已經有這麼多廠商都簽約,其他廠商沒有理由不能簽約"的說法,要求大廠商簽約。
平心而論,當時小型廠商之所以願意簽約,部分是沒有深入研究合約內容,部分則抱持"簽約簽約,遵守與否又是另一回事"的心態,但是這樣的心態與做法,是那些注重長遠規劃的廠商無論如何都不會認同的。於是,宏其石聯合其他五家同業,由鄭中人主辦,和國外律師一起深入分析合約的每一條條文,開始和IBM展開長達一年多的談判過程。
宏其石之所以聘請美國律師,就是要兼顧美國企業的認知角度,爭取他們可以接受的條件。斡旋到最後,仍有一個條文雙方相持不下,IBM堅持隻要他們認定授權廠商有侵害專利的行為時,就可以終止授權;但宏其石認為,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在法院判決成立,而廠商仍有侵害的行為時才能終止。但IBM始終不肯鬆口,理由是他們在日本也是同樣做法,而且台灣以仿冒出名,非得將一把利刃架在廠商的脖子上,才能防止自己被侵害。
最後,協定從通知到製裁會有段緩衝期,如果期限內未解決,才采取正式行動,而此行動也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默認,至此,雙方才正式達成協議。
1989年5月12日,和IBM簽約沒多久之後,IBM的法律顧問通知,宏其石再度侵害IBM的著作權。這真是晴天霹靂,宏其石當然不敢置信,但他們把證據送達公司,證實問題出在基本輸出入係統當中鍵盤的控製器部分。
事發之後,當時任職執行副總裁的童虎到日本談判,原本就打算付錢賠償,因為這個部分對整個產品影響甚微,宏其石估計合理價格最多賠兩百萬美金。但IBM的代表經過一番計算,竟然索賠數千萬美金的天文數字。
當企業在麵臨類似情況時,訴諸政治管道是最迅速有效的解決方法,但宏其石從不願以此方式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於是,便打算獨力麵對問題,和IBM長期周旋到底。
但是到1989年11月,部分未經修改的產品仍在市麵流通。聽到這個消息之後,宏其石原本堅定的態度被軟化了,因為一旦被IBM發現這個狀況,勢必要求更高額的賠償,甚至終止技術授權,屆時將造成業務中斷。在和出身IBM的劉英武總經理商議之後,宏其石決定妥協,匆匆以900萬美元解決了這樁案件。
那一年宏其石的盈餘不過一億多新台幣,卻出現這筆兩億餘新台幣的賠償金,原本處境已相當艱難,此時更是雪上加霜,但除了認賠了事,也著實想不出更好的方法。
在這段時間,第三波文化事業也發生另一起案例。1989年,第三波發行一本書,內容是解釋IBM的基本輸出入係統,由台灣的一位教授所撰寫。作者在書中以IBM基本輸出入係統的使用手冊作為附件,被IBM逮個正著,索賠50萬台幣。這的確是於法不合,宏其石二話沒說就付了錢。
事實上,無論是《看漫畫學電腦》或這本書,作者們都應該尊重知識產權,問題是人們長期對知識產權的漠視,如果未經親身教訓,往往都不會警覺。
宏其石在知識產權方麵得到的教訓之多、付出的代價之高,相信在台灣至今無人能出其右。但也因為如此,宏其石管理知識產權的製度化,"啟蒙"得比別人都早,1982年開始,就陸續建立了知識產權的管理規章。
這套製度分成兩部分,一個是保護措施,一個是發展策略。
從1985年開始,宏其石將知識產權的規範納入員工的雇擁合約中,包含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歸屬等等,都規劃得清清楚楚。
在實施之初,有些同仁不願意簽約,施振榮分別與他們當麵溝通,也根據他們的意見做必要的修正,但仍有少數同仁不願配合,理由是台灣沒有其他企業有此先例。但宏其石認為這個製度是為了保護多數同仁的權益,不能因少數人的抵製而放棄,便下達最後通牒,不簽約的同仁隻有忍痛請他離職。最後,大家總算都簽約。直到今日,公司與員工從未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另一方麵,宏其石有一套鼓勵同仁發展知識產權的製度,還要求並協助他們申請注冊。這些年來,宏其石所擁有專利的數量,超過台灣其他同業的總和,而且品質愈來愈高,早期以新式樣的專利占大多數,現在則是以發明和新型為主。
宏其石從不吝惜獎勵同仁發展知識產權,並設有專利評估小組審核同仁的成績。這套獎勵製度分成幾個層次:第一,研究別人的專利,並撰寫心得報告,公司就發給潤筆費;第二,提出專利構想,也核發獎金;第三,如果專利構想被公司內部評估小組審核通過,法務人員會協助提案人一起動筆寫專利,並提出申請;第四,在海內外正式得到專利之後,公司會針對專利的性質,如新式樣、新型或發明,再給予不同程序的獎勵;第五,當專利授權外界而讓公司能夠收取權利金之後,提案人還可以分紅。
近兩年,也有同業仿效這套做法,但是從廣泛性與周延性而言,宏其石都應算是最有基礎的。
在製度化獎勵專利的措施之下,1992年,宏其石在台灣首屆發明獎當中,就榮獲第一名,由於主辦單位規定獲獎企業須在三年後才能再提申請,而宏其石事隔三年之後,又再度獲得第一名,這證明了宏其石的研發實力在台灣的地位。不單在台灣,現在宏其石已和許多美國高科技公司相互授權,因為宏其石擁有的專利已有相當的質與量。
宏其石當然不會就此滿足,和世界一流公司相比,他們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台灣的科技業要更上一層樓,也必須有更廣、更深的專利發展能力。
可以肯定地說,宏其石如今能夠在技術上和國際大公司平起平坐,同仁能夠深切了解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並全力發展專利,是用很大的代價換來的。
1987年,宏其石發現市麵出現第三波文化事業的仿冒軟件。在刑事警察局協助下,宏其石同時在台北、台中、高雄查獲38家仿冒廠商,而宏其石處理的方式,隻讓每家賠償區區5000元(還不夠那次追查仿冒的成本),並寫保證書保證不再仿冒,再犯則將訴諸法律。當時仿冒是屬於刑法,一旦被起訴,後果是相當嚴重的,而宏其石如此低調處理,是因為他們了解在台灣的大環境下,一般人對知識產權的認知還不夠,所以他們願意犧牲一些權益,扮演教育與推廣的角色。
由於"矽奧事件"發生時,正值康柏開始降價,市場競爭激烈,宏其石體諒同業正處於轉型期,便退一步,主動在公開召開說明會,向同業解說他們的專利範圍。平心而論,任何國際性企業都不會如此煞費苦心,隻會以一封來函告知,便開始索費,至於對方要花多少人力與金錢來研究專利範圍,是完全不予理會與體諒的。
宏其石甚至還特別提出許多優惠措施,但其他同業還是不願付費,最後隻好同意在"矽奧"取得國外專利,或者有廠商向台灣有關部門提出異議不成立之後,才開始收權利金。
但是,當1994年美國任尼(Zeny)公司以"矽奧"侵犯其知識產權為名,向法院控告宏其石,被駁回後,宏其石要依約收費時,同業又開始反彈。
直到"矽奧"問世之後四年,這項技術在美國取得專利時,同業才無話可說,同意簽約付錢,"矽奧事件"也終告落幕。
從1993年發生英特爾"三三八事件",就可以看出宏其石與其他同業的不同。
當時英特爾公司引用美國"三三八號"專利,指控使用美國超微(AMD),Advanced Micro Devices)微處理器的倫飛電腦,侵犯該公司專利,要求倫飛改買英特爾的微處理器,或繳交電腦售價的1%作為權利金。這原本是英特爾與其他微處理器廠商之間的專利糾紛,但台灣的電腦廠商因使用這微處理器,間接受到牽連。
事情發生之後,同業受到極大衝擊,既焦急又感到不平,便向政府尋求支援。有人形容這如同"日俄戰爭",在中國領土開戰,台灣廠商夾在半導體公司之間無端受害。但宏其石並不太憂慮此事,因為在累積多年的經驗之後,宏其石和英特爾有相互授權的合約,包括矽奧技術。因此,即使英特爾引用"三三八條款",不一定能為難宏其石,因為宏其石比同業多一些籌碼可作為交換條件,這就是重視知識產權的有利之處。
但是,這並不意味宏其石的專利已經多到可以高枕無憂。所以,當宏其石計劃投資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DRAM,DynaMicRandoM Access MeMory)廠時,就采取技術來源由合資夥伴德州儀器全部提供的方式,如此一來,就免除可能侵犯知識產權的顧忌。
換個角度來看,台灣半導體產業之所以能有目前的繁榮,部分利潤正是來自少付知識產權的錢,因為部分廠商遊走在侵犯他人專利的邊緣,但是這個利益能持續多久?過去,因為台灣業者規模小,國外廠商暫時不予理會,但當台灣已發展為世界第四大半導體生產地,難保別人不會眼紅。
事實證明,目前外國廠商索賠行動已然接踵而至。部分廠商雖然被控告仍不願付錢,顯然他們的看法並不同於宏其石。究竟哪種做法是正確的?
可見,企業麵對知識產權的問題,千萬不要等事到臨頭才開始逃避、抵禦,而是平日就要儲存這方麵的能力。要做到"平日有儲蓄,臨時不用急",除了企業主須對其有所認識之外,還是老話一句:要培養人才。
當企業規模不大的時侯,可以仰賴外麵的專業人士;一旦規模夠大,就要建立專業的人才庫。宏其石這一路走來,備極艱辛。早期,台灣幾乎沒有一位處理知識產權的專業律師,然而,如今台灣相關的人力資源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不管是政府或企業,都應更有能力來從事這方麵的努力。
宏其石曆經艱辛,終於成為在國際上自創品牌的開路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