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一個自私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人,要達到目的而不是不勞而獲、從別人身上榨取,那隻有一個辦法,就是增加他的效率。他可以做到這一點,或者由於加緊勞動,或者由於動腦筋而不增加勞動強度。如果他的利益完全來自抬高別人所付的價格,他的所得就完全來自別人作為購買者的等量的損失。他不僅是不勞而獲,而且比不勞而獲所付的代價更少。然後,那些別人,如果他們也是生產者-售賣者,可以用兩種方法收回損失,或者作為售賣者抬高他們的價格,等於他們作為購買者的損失,或者增加他們作為生產者的效率,等於他們作為購買者所受的損失。
如果他們作為售賣者抬高價格,他們本身就又從別人身上去不勞而獲,因而結果扯皮。如果他們提高自己的效率,但是收入相應的較低價格,那就是別人得去他們的效率的利益,結果他們就不能扯皮。最後,如果雙方都增加效率而不抬高價格,那末,他們結果也扯皮,但雙方都是從自己的效率中取得利益,不經過那中間步驟,不勞而獲地或者無代價地從別人身上取利。對政治的和倫理的問題的答案就似乎是,每一個追求增加純粹自私的利潤或工資的人,取得他的最大利益,應該作為一個生產者通過增加效率,不應該作為一個售賣者在物價上漲上賭博,也不應該作為一個購買者在物價下跌上賭博。如果以前製造一套衣服的貨幣成本是三十三元,現在貨幣成本降低到二十四元,我們說不出這貨幣成本上百分之二十八的降低究竟是由於較低的工資、較低的利息、較低的利潤、較低的原料價格,還是由於效率的提高。
可是,如果工時成本降低百分之三十三,我們就可以說還有一個差額應該分別攤派,作為由於較短的工作時間或較高的工資、利潤或利息。從公共政策的立場來說,哪一種比較好呢?答案的關鍵係於以前問過的另一個問題。由於生產者-售賣者和消費者-購買者根據純粹自私的動機在行動,要為他們自己盡可能取得最多利益,沒有任何對別人負有義務或責任的意識,所以他們喜歡采取比較容易的方法,用索取高價或付出低價和低工資的手段,從別人身上取利,而不采用比較困難的方法,增加自己的效率,從自己身上產生利益--那末,對商業的誘因應該放在什麼地位呢?
那些回答上麵這個問題的人,如果說那套衣服的價格應該下跌百分之二十八,那就是采取購買者-消費者的立場,認為購買者應該自私自利地從生產者手裏奪去效率的利益。這樣合理嗎?那些可能回答說價格不應該降低的人,就是采取自私自利的生產者-售賣者的立場。這樣也完全合理嗎?兩方麵都不值得予以倫理的考慮,說什麼公道、正義或者同情,因為各人都是追求自己的私利,不顧別人。消費者恨不得用較低價格從生產者手裏拿走全部利益。生產者盡可能用較高價格從消費者身上、或者用較低價格和工資從原料售賣者和勞工身上取得利益。
生產者除非在必要時不肯增加他們的效率,而他們沒有增加效率的必要,如果他們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較高價格從消費者身上取得利益,或者用較低價格從原料的生產者身上取得,或者用較低工資從他們自己的工人身上取得。既然兩方麵都不值得予以倫理的考慮,說什麼公道、正義或者同情,因為兩方麵進入我們政治經濟學的法庭都帶著一雙同樣齷齪的自私的手,那末,社會的問題就必須轉移到其他方麵。
對整個的國家,哪一種情況比較有利?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所要的或者應該要的是哪一種情況?它應該要消費者取得效率進步的全部利益嗎?或者,它應該要生產者取得全部利益嗎?當問題這樣地提出時,許多人會說,他們應該分攤這種利益。可是,在這裏人們又提出某些其他的問題。誰的效率將被分攤?怎樣分攤?什麼時候分攤?應該分攤的是其中的多少?我們不需要猜測這些問題的答案,也不需要讓我們的供求"法則"的學說給我們答案。
我們有經驗可以作為根據。專利法是政府對供求"法則"的自然作用的一種人為的幹擾。專利法使發明家以及運用新發明的製造家能禁止別人利用此項發明所提高的效率來增加供給,從而維持產品的價格。專利法的用意,像國會代表全國所同意的那樣,顯然是給予發明家和製造家他能從自己的特殊效率增加中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
他們作為生產者的效率,根本不和購買者-消費者分攤。他們取得效率完全是為了他們自己。可是,有一種由供求"法則"造成的限製因素。他們不能把價格抬得高於效率較差的競爭者所收取的價格水平,這些競爭者出售同樣的產品,但沒有同樣的專利的效率工具。因此供求"法則"繼續發生影響。它防止他們作為售賣者把價格抬高到超過效率較差的競爭者的價格,從中取利。他們必須完全作為效率高的生產者來取得利益。
供求法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供求"法則"不能廢除--但能加以利用。可是,如果他們要那樣做,如果他們的效率使他們能那樣做,他們就能降低價格,從而逼垮他們的效率較差的競爭者。因此他們自己決定在他們所增加的效率中有多大一部分將以較低價格的方式和作為消費者的購買者分享。他們顯然也運用供求"法則"來達到這種目的,在自己要這樣做的時候增加供給。可是法律規定專利權在若幹年後滿期。然後任何人都能利用那專利的發明增加他的效率,供求法則又發生作用,使價格降落,因而最後把效率增加所產生的利益轉移給購買者-消費者。
當然,專利法上有一些缺點和流弊,可是上麵所講的是它的社會哲學,也是它在實踐上主要地運用的方法。最初它把效率上全部利益給予生產者。後來終於把全部利益給予購買者。
專利法做到這一點,由於從三方麵控製供求的"法則"。第一,由於使生產者能限製效率工具的供給。第二,由於容許生產者增加他的出產,減低他的價格,從而逼垮他的競爭者,因此隨他自己的意思怎樣和購買者分享他的增加的效率,隨便給予購買者多少。第三,由於在專利滿期時剝奪生產者以前對供求"法則"的控製,這樣把效率增加的全部利益轉移給購買者-消費者。因此,就專利起來說,那人人自然發生的第一個思想,所謂供求"法則"會隨著效率的增加使價格下跌,隻有我們加上國家的集體目的,使效率的利益最初完全歸於生產者,然後逐漸歸於消費者,隻有我們再加上國家的權力,準許專利人在有限的一段時期內控製供求的"法則",那種想法才是真實的。從經驗中又顯然可以看出,他自己的政府單獨地沒有能力可以這樣授權專利人,來控製供求的"法則";事實上,差不多各國政府以條約或其他方式聯合起來,在各國對同一發明家或者製造家給予同樣的專利權。
在現代運輸和電訊的製度下,供求"法則"是世界範圍的和迅捷及時的;必須這些專利法能在世界範圍內控製供求,生產者才能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然而,有許多種效率上的改進不能取得專利權。較好的工廠設計,較好的勞動力組織,較好的原料購買,較好的對職工的誘導,較大的機器設備--這些不能取得專利權。
這裏很明顯,連十七年的專利權都沒有,生產者沒有機會實際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這些利益必須用其他方法來取得,而不倚賴專利法,必須逐日地隨時取得,並且盡可能要快,要趕在競爭者仿效改進以前。可是,即使在這裏,也有其他的主要由習慣法判決形成的方法,可以保障這些暫時的效率利益,並且及時加以發展。習慣法保障業務秘密。如果有雇員對一個競爭者泄漏一項秘密方法,法律將使那競爭者賠償損失,以他盜竊此項秘密所得的全部利潤為度。我國法律非常注意於防止供求"法則"發生作用,以致一種新方法的發明者不能享受效率增加的充分利益。還有一種對效率的保護--習慣法和立法對企業的商譽和商標的保護。
如果一個製造家因為質量好和服務好而取得聲譽,法律就禁止他的競爭者"盜竊"他的美名,使用任何和他相似的名稱或標記。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效率的保護,因為質量或服務上的進步和數量上的增多同樣是一種效率的增加。在這些方法中,國家的公共目的,通過立法和司法,表現於運用一切可能的限製,抑製供求"法則"在純粹自私的動機下毫無拘束地發生作用,以便保護生產者,使他不至於不得不以較低價格把自己的效率所造成的利益讓給購買者,從而保護效率。
所謂應該有一種世界範圍的穩定貨幣平均購買力--平均的物價變動--的計劃,以及世界各國政府應該授權各國中央銀行穩定貨幣的價值,這種主張實際上和專利法以及保護業務秘密、商標、商譽的方針所根據的那種倫理原則和公共目的是相同的。可是它更進一步,保護那些自己的效率沒有受到這些法律保障的人。至少,這種穩定政策的一項目的是,一切產業中效率增加的利益將盡可能首先歸於生產者,不是歸於購買者;生產者取得他們的利益,應該作為高效率的生產者,而不是作為單純的售賣者以較高價格從購買者身上取得;以及,作為最終或中間消費者,他們取得利益,不是作為購買者付出較低價格,而是從他們作為高效率生產者的其他職能中。這種主張的實現,不是像專利法和類似的法律以及法院判決那樣簡單;也不如我們為了簡化理論在上文假設的例證那樣簡單。
然而,這不過是把公共政策對個別生產者保證的東西擴充到一切生產者。它是否合理還要決定於其他條件,例如階級優勢和階級仇恨,或者國際的複雜情況,這些使得它不一定能夠做到。如果由於這些和其他原因,穩定不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典型"來實現,我們還能以在一切情形下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穩定為目標。這是合理的穩定。可是總必須有一種"目的",作為理想的典型;否則,就不能號召和得到一致的行動,盡可能實現這種目的。這種不用稀少性而用效率來縮短工作時間以及增加利潤和工資的社會理想,使我們接觸到一種可以用作標準的指數的理想典型的問題,並且接觸到實施這種標準的行政機構。
一般說來,資本主義文明的最嚴重的問題是失業。效率增加一倍、兩倍、甚至三四倍,一方麵永遠存在著重大的失業問題,這一矛盾使得戰爭或者共產主義或者法西斯主義也許比和平與自由更為可取。
因此,由於大多數人在變成無產階級,可以導致穩定的最重要的方針,是維持充分的和經常的就業。1919年和1923年中急劇上漲的物價很快地恢複了充分就業。1920-1921年利1929-1933年的急劇下跌的物價大大地增加了失業。這是因為產業的利潤邊際很窄,全麵上漲的物價水平,即使上漲的程度不大,對於放寬利潤邊際以及因此增加需求,卻有一種擴大的影響,另一方麵,價格下跌就減少對勞動的需求。
可是,如果讓物價水平漲得超過充分就業的水平,像在1919年那樣,就是單純的物價和工資膨脹,因為在全部充分就業時,除了減少工作時間,不可能有由於生產的就業增加。充分就業是合理的膨脹的限度。1923年問題處理得比較好。在當時產業和銀行業的情況下,由於出售證券和提高貼現率,物價沒有漲得超過恢複充分就業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