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場"民告官"的官司
據《重慶法製報》載,1996年1月2日,吳×正在嶽父家午睡時,突然來了幾位公安人員,未出示任何手續,也未說明任何原因,就將吳×"請"走了。晚上9時,吳父接到電話,說將吳×的衣服、日用品送到長航公安局看守所。
1月6日,吳×被押回家,公安人員在其家中收去毛線銷售款11000元。吳妻覺得夫妻似乎已離別了一個世紀,丈夫蒼老了,她心酸,問公安人員:"我丈夫犯了什麼法?"公安人員說:"吳×欠銀行貸款,有詐騙嫌疑。"吳妻說:"那也該給家屬一個手續!"公安人員這才將家屬通知書交給吳妻。內容為:"經查吳×因有多次作案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0〕56號文件規定,決定予以收容審查。現收容於長航收容所。"時間是1月4日。公安人員說:"把剩餘的毛線和銷售款退了,再處理問題。"
事情的原由是,80年代,曾經繁榮昌盛的新華路百貨一條街裏,吳×是最先富起來的一條耿直漢子。問題出在新華路批發市場遷往朝天門,吳×承包了渝航公司針紡經營部後,百貨生意已經開始滑坡,吳×為了擴大經營範圍,經公司同意,以公司名義向農業銀行貸款45萬元。該貸款逾期未還。1995年2月農行遂以借款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法院於1995年7月審理終結,作出判決。農行現已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吳×之妻向重慶博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銳偉訴說了上述情況後,陳律師當即作出了兩點結論:
第一、公安機關超越職權,任意擴大收審範圍,對不屬於收審對象、不符合收審條件的吳×采取收容審查措施,不合法;
第二、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案件,超越了其法定職權,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
1996年1月中旬,陳律師受吳×家屬委托,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將具體辦案人市公安局二處列為被告。訴訟請求如下:
第一,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收容審查決定;
第二,判令被告退還非法扣押的原告財物;
第三,本案訴訟費判令被告負擔。
渝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於3月中旬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內外擠滿了旁聽的群眾。法庭上,陳律師慷慨陳詞:
公安機關決定收容審查的對象和條件,主要的法律依據是3個"通知",即國務院〔1980〕56號文、公安部〔1985〕公發50號文、公安部公通字〔1991〕37號文。
根據這3個通知的規定,收容審查對象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實質要件,即有現行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特征要件,即必須有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曆不明的人或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要收審查清罪行的。
吳×在嶽父家午睡這一情節,說明了吳×不具有現行違法犯罪行為;在接受詢問時,將姓名、住址、民族甚至家庭電話號碼作了如實陳述,排除了構成收審的行為特征。
關於經濟詐騙問題,本案被告在該經濟合同糾紛案已由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理終結進入執行程序後,就同一案件事實卻以經濟詐騙案件受理,並且限製本案原告吳×的人身自由,實屬越權插手經濟糾紛。
4月,人民法院作出了兩個行政裁定:一是對原告吳×的超期收審裁定停止執行;二是同意原告吳×的撤訴請求,但訴訟費2千多元由被告承擔,被扣款物返還原告吳×。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吳×還將得到一筆13.28元×90天的經濟賠償。
在這場行政訴訟案中,陳律師不僅顯示了雄辯的口才,使這場"民告官"的官司獲得了勝訴;而且表現出有膽有識,他一眼就看清了問題的症結所在,一針見血地作出了兩點結論,並且敢於支持和幫助一個老百姓去同公安機關打官司。之所以能夠如此,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對法律條文了如指掌,爛熟於心。如果陳律師不熟悉法律,不以法律為準繩,上述這一切都是辦不到的。(3)抓住重點。
法庭辯論,不宜麵麵俱到,泛泛而談,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準"主攻方麵",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因為在法庭辯論中,往往會涉及諸多事實和法律條款,控、辯雙方可能發生很多爭執,如果在每一點上都去爭個你輸我贏,勢必分散力量,效果不佳,"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一般應從案件的事實、認定事實的性質、被告人行為的目的動機、適用法律、量刑情節等方麵選擇一個作為重點進行辯論,切忌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不休,在不利於己方而有利於對方的事實和法律上多費口舌。
例一起不成立貪汙罪的案件
一起私分集資合股企業利潤案。1994年7月,被告馮××與秦××等人商量,想利用他們懂得一點陶瓷技術的條件合夥辦一個陶瓷廠。於是與某機製磚瓦廠聯係,經過雙方協商,決定在該廠掛一個陶瓷車間的名義,經濟上除按規定每月向廠方交納占營業額25%的管理費外,其他產供銷與廠方無關,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馮××等6人商定,每人投資5000元墊底,盈利後按股分紅。該車間從同年9月正式投入生產以來,由於產品質量較好,適銷對路,獲利較大,到1995年底,除發還集資的本金、支付工資、上繳管理費、稅金及一切生產開支而外,盈利4.5萬多元。於是6人共同商量,將盈利全部分掉了。
縣檢察院認為,馮××等人的陶瓷車間屬於機製磚瓦廠的一個車間,其性質屬於集體企業。馮××是該車間負責人,私分盈利,觸犯刑法第155條,構成貪汙罪,故提起公訴。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理由如下:
(1)犯罪客體不能成立。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如果所侵犯的財產不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則不構成貪汙罪。陶瓷車間雖然掛靠於機製磚瓦廠,實質上卻是馮××等6人集資創辦的,經濟完全是獨立的,產供銷與廠方無關,其財產性質既不屬全民所有製,也不屬集體所有製,而是私人合資企業,不符合貪汙罪的客體要件。
(2)犯罪主體不能成立。犯貪汙罪的主體隻有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馮××等均不屬於上述人員,隻不過是陶瓷車間的股東,不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
(3)貪汙行為不能成立。貪汙罪在行為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馮××隻是股東代表,不是國家或集體任命、委派的工作人員,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他們6人所分款項實質上是自己的財產,不存在侵吞、盜竊、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問題,因此不符合貪汙罪的行為特征。
綜上所述,我認為陶××等人無罪,應予釋放。
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宣布馮××等人不構成貪汙罪,當庭釋放。
本案辯護人對案情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後,抓住重點--著重從認定事實的性質方麵提出辯護論點,確定主攻方向為構成貪汙罪的3個必要條件,即被告是否具有貪汙罪的客體要件、主體要件和行為特征,有力地論證了被告不構成貪汙罪的論點。
這樣的辯護,抓住了關鍵,突出了重點,為被告作了精彩的無罪辯護,使人感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令人不能不服。(4)運用邏輯。
法庭辯論必須符合邏輯,才能獲得成功。我們不僅要借助邏輯力量來增強說服力,而且要運用邏輯武器去揭露對方所犯的邏輯錯誤,從而駁倒對方的論點,戰勝對方。
法庭辯論中常用的邏輯武器有: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類比推理、歸謬法等。
例1被告人無罪的走私案件
被告人許××、陸××、賀××利用為公司到廣州接車之機,於1996年10月25日駕駛所接之車前往珠海市,購得價值2.5萬餘元的走私進口物品,有自購和幫他人代購的彩色電視機、影碟放映機、手表、衣料等,按國內市場價格計算約為40多萬元。許××等人於11月2日駕車返回貴陽途經××市時,被夜間巡邏警察查獲,移交海關處理。海關沒收了許××等人所購走私進口物品,並將許××等人移送檢察院,建議按走私罪論處。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等觸犯刑法第116條的規定,犯有走私罪,提起公訴。
在法庭辯論時,被告的辯護人發表了如下意見:
被告人許××、陸××、賀××不構成走私罪。
第一,首先要弄清走私與走私罪的區別:走私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法令、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的經濟活動;走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私運貨物進出口國境,逃避海關檢查的犯罪行為。這二者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從本案看,許××等人沒有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國境,也就談不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檢查。事實很清楚,許××等人所攜之走私進口物品是在珠海市從別人手裏購得的。因此,不能認為許××等人構成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