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庭辯論的技巧(2)(2 / 3)

第二,要嚴格區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許××等人購買走私進口物品,違反了國家關於"機關、部隊、單位、個人不準從私人手中或黑市購買進口物品的規定"。許××等人有違法行為,但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購買走私物品和走私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都需要我們嚴格加以區分。許××等人購買走私物品,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它不是犯罪行為,因為它並未觸犯刑律,故不構成走私罪。

第三,隻有為牟取非法暴利的走私行為才能構成走私罪。但從許××等人身上搜出的一張紙上清楚地寫著各種物品購買者的姓名,在預審中也查實了這些物品為許××等人自購或為他人代買。顯然,被告許××等人的行為不是為了牟取非法暴利,所以被告許××等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走私罪。

通過辯論,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宣判被告許××等人無罪釋放。

本案被告的律師所作的辯護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運用同一律這個邏輯武器,嚴格區分不同概念來辨清罪與非罪,為被告人作了無罪的辯護。首先區分了"走私"與"走私罪"這兩個相似而不相同的概念;接著又對違法與犯罪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還對購買走私物品與走私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加以區分。實質上是指出了公訴詞中所犯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並將被混淆了的概念重新加以明確,從而講明了道理,辨清了罪與非罪,顯示了強大的威力。

例2"你在受傷以前能舉多高呢?"

讓我們再看一個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運用矛盾律取勝的例子:美國大律師赫梅爾,曾在一件賠償案中代表保險公司出庭辯護。原告聲稱,他的肩膀被摔下來的升降機軸打傷了,至今右臂仍然抬不起來,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他醫療費和養老金100萬美元。赫梅爾說:"請給陪審團看看,你的右臂現在能抬多高?"原告慢慢地將右臂抬到齊耳的高度,表現出非常吃力的樣子,以示不能抬得更高了。"那麼,你在受傷以前能舉多高呢?"赫梅爾話音剛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將右臂舉過了頭頂,引起全場哄堂大笑。這笑聲宣告了原告的敗訴,以及辯護的成功。

在這一回合的法庭辯論中,原告的失敗就在於承認了"我的右臂抬不起來"和"我的右臂能舉過頭頂"這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同時都是真的,犯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而律師辯護之所以成功,就是因為他運用了矛盾律,機智而巧妙地揭露了原告的自相矛盾。

例3銷贓案的失敗辯護

夏××從廠內盜竊真皮背心120件,價值人民幣4800元。所竊贓物均交給被告人李×之兄窩藏。被告人李×分3次將贓物帶往農村出售。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已構成銷贓罪,提起公訴。

在法庭辯論中,被告李×所委托的律師作了如下的發言: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明知皮背心是盜竊所得贓物而帶往農村出售,已構成銷贓罪。被告本人承認其行為事實上是銷贓,但他並不知道這些皮背心是贓物。他曾3次到本市購買皮背心,第一次是直接到廠裏銷售科買的,第二次、第三次是在他哥哥家裏從夏××手中買的。這兩次他都不知道皮背心是贓物,兩次都提出過要發票。前一次,夏××哄騙他說:"下次給你。"後一次因李×催得緊,兩人爭吵了起來。由此可見,被告李×確實不知道該皮背心是贓物。據夏××揭發,李×講過:"當地工商部門的人我都認識,偷來我也要。"如果是這樣,那麼被告人李×兩次提出要發票又是為什麼呢?這點我提請法庭予以考慮。

(2)被告人李×原先雖然承認過,當他向夏××要發票發生爭吵,知道皮背心是贓物後,還是把餘下的贓物運回家;但在本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李×時,他告訴辯護人,這些皮背心不是他自己帶回去的,而是由他的兒子帶回農村家中去的。這一情況也請法庭查證核實。

本案被告李×是否構成銷贓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72條的規定,隻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代為銷售的,才構成銷贓罪。請法庭慎重認定。

針對辯護人的發言,公訴人反駁道:

(1)辯護人為了證明被告人李×確實不知道該皮背心是贓物,用了下述一個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被告李×曾向夏犯索取貨物發票,那麼就說明他不知道貨物是贓物;

被告李×曾兩次向夏犯索取貨物發票;

所以被告李×不知貨物是贓物。

這個推理的大前提虛假,因為前、後件間不存在充分條件的聯係,實際上被告李×是明知貨物是贓物的,顯然這個推理的結論是錯誤的。

(2)辯護人提出皮背心不是被告人李×帶回家的,而是由被告人李×的兒子帶回農村家中去的。這一論據推不出被告人李×不構成銷贓罪的結論,因為論據與結論之間沒有必然的內在聯係。辯護人在此犯了"推不出"的邏輯錯誤。

結果,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李×犯有銷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贓款3954元。

在法庭辯論中,本案公訴人運用充足理由律這個邏輯武器,揭露了被告的辯護人所犯"虛假理由"和"推不出"的邏輯錯誤,駁倒了辯護人的論點,取得了法庭辯論的勝利;而辯護人由於違反了充足理由律,犯了"虛假理由"和"推不出"的邏輯錯誤,導致了整個辯護的失敗。

例4一起經濟糾紛案的成功辯護

香港著名的律師羅文錦曾為這樣的一起經濟糾紛做辯護。

30年代中期,英國商人威爾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訂購3000隻皮箱,價值20萬港元,雙方訂下合同,一個月內交貨,保質按量,否則由賣方賠償損失50%......

一個月後,茂隆皮箱行經理馮燦如期交貨時,威爾斯卻說,皮箱內層中使用了木材,就不能算是皮箱,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開庭時,港英法院偏袒威爾斯,企圖判馮燦詐騙罪。馮燦委托當時還不大出名的律師羅文錦出庭為被告辯護。

在法庭上,威爾斯信口雌黃,強詞奪理,氣焰囂張,而庭上的氣氛似乎也有向其傾向的跡象,形勢對被告不利。

這時,羅文錦站在律師席上,從口袋取出一隻大號金懷表,高聲問法官:

"法官先生,請問這是什麼表?"

法官答:"這是英國倫敦出品的名牌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有什麼關係呢?"

"有關係!"羅律師高舉金表,麵對庭上所有的人繼續問道:

"這是金表,沒有人懷疑了吧?請問這塊金表除表殼是鍍金之外,內部的機件都是金製的嗎?"

法官顯然已經感到中了"埋伏"。羅律師又說:"既然沒有人否定金表的內部機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麼,茂隆行的皮箱案,顯然是原告的無理取鬧,存心敲詐而已。"

對方無言以對。這場官司,終以被告的勝利完結。

茂隆行的皮箱案的原告威爾斯,因妒嫉而生毒計,企圖既敲詐一筆錢,又搞臭茂隆皮箱行的名聲。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正麵說理,從皮箱的內部構造的角度強調其內層可以是木頭做的,顯然難以說服對方,很可能還會受到對方的嘲弄。因此,羅文錦律師用類比析辯的方式來申述和反駁:金表和皮箱均取外層的意義,這是其共同點並作為前提,再由"金表隻是外層鍍金,內部可以不是金的"推出"皮箱的內部當然也可以不是皮的"的結論,由此再進一層推出"原告無理取鬧,存心敲詐",便取得了辯護的完全成功。

例5大樹作證的借款糾紛案。

從前,有個年輕人求一個老頭替他保存1000元錢。後來,那個老頭昧著良心否認了這件事,年輕人隻好去向法官告狀。法官叫人去把被告傳來,問:"那個年輕人交過1000元錢給你嗎?"老頭說:"沒有。"法官又問原告:"你在什麼地方把錢交給被告的?"年輕人回答:"在一棵大樹下。"老頭在一旁大叫冤枉,說:"這完全是誣告,我沒有在什麼地方拿過他的錢!"法官就叫年輕人去把那棵大樹傳來對質!過了半個小時,法官突然問被告:"年輕人走攏那棵大樹了嗎?"被告不假思索地答道:"還到不了。"又過了半小時,法官又問:"現在他該走到那棵大樹跟前了吧?""對,已經到了。"這時,法官一拍驚堂木,厲聲喝道:"被告,你從實招來,你說你沒有在那棵大樹下接過原告的錢,你怎麼會把那棵大樹的位置記得這麼清楚呢?"老頭無言以對,隻好認罪服法了。

在這個案件中,老頭的論點是:年輕人誣告我;論據是:我沒有在什麼地方拿過他的錢。聰明的法官則設法先讓老頭自己說出那棵樹的位置,暴露出老頭所用論據是荒謬的,從而他的論點也就不攻自破了。在這有力的邏輯推理麵前,老頭不得不低頭認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