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庭辯論的技巧(2)(3 / 3)

3.法庭辯論中的應變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采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一場法庭論辯的最終取勝,往往在於突然事件出現時應變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庭審中,證人證言發生變化是很常見的事情,在這種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並且留給辯護人的時間比預先估計的要短的多。當有上述情況的出現時,如果仍舊依照原來準備的思路和程序去繼續完成本場論辯,那就極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

因此,當機立斷,必須采取適當而有益的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使論辯繼續向前。一般而講,常用的應變技巧有以下幾條:

(1)不辯之辯。

在法庭論辯中,常見的一個現象是一些辯護人無視法律,進行詭辯。比如說好多刑事案,在提交法院庭審之前已經經過了嚴格的偵查和審查。好多犯罪的事實已經相當明確,證據也都足以證明犯罪的客觀性。這時候的辯護人隻能在已經查實的證據中提出合法的辯護意見,盡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和法律的尊嚴,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無謂的詭辯。

這種情況出現時,公訴人除了進行嚴厲的駁斥以外,還有一個高招就是"不辯之辯",這樣最終同樣會贏得論辯的勝利。

例是盜竊,還是搶劫?

有一搶劫案件的事例,被告人翻牆入室,盜到了兩萬多元的現金,即將逃離時,恰被回家的主人發現,主人攔截之時,被告人隨手撿起一張椅子砸向主人,隨後奪門而逃,但終被群眾抓獲。明顯的很,其行為已由盜竊轉為搶劫了。

高明的辯護人拿出了這樣一番論辯: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走,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

"被告人主觀上並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隻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

乍一看,有理有據,合情合理,在他開始陳述之時連檢察長也愣了一下,但在往下聽時,這位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露出了不屑的神情。

大家都清楚,其中的漏洞太明顯了,推向側門的椅子怎麼會倒在正門的門口呢,這在當初的群眾即當庭的證人都瞞不過,還想就此欺騙莊嚴的國法,真可謂異想天開,詭辯一通,不可評說。

公訴人分析了合議庭的傾向後,果然未置評說,隻在第二輪的辯論中簡單地總結道:"我們的意見己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請合議庭判決。"

起訴方已經開始收兵,辯護方再想詭辯既無時間也無空間,隻好就此作罷。

合議庭的意見很明確:搶劫罪,並當庭作出判決。

公訴人的一句話,"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非常簡單,但其內涵豐富。既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又揭露了對方的詭辯,還表明了自己的態度,不再與你無理糾纏,更表達了自己對合議庭的願望:隻能依法判為搶劫罪。這就是不辯之辯的魅力所在!

(2)揭示矛盾。

案卷是案件的一種原始記錄,因此閱讀和處理案卷是律師的基本功之一。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之間也可能存在矛盾,但隻要認真去研讀案卷和有關材料,完全可以盡早發現這些問題。但有的時候由於一時匆忙,或者疏忽大意,往往等到了法庭上,律師在出示證據時才發現了這個有可能影響到對整個案件的處理的問題。

這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作出反映,揭示矛盾,盡量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

例利用矛盾,澄清事實

在一搶劫殺人案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幹;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包取錢物隨即逃離現場。

法庭出示了現場勘察照片,律師猛然記起閱卷時該照片上死者頸部是很明顯的數處刀痕,顯然與被告人招供的隻捅了一刀的事實不符,律師當庭發問:

律師:你捅了他幾刀?

罪犯:就一刀?

律師:真的是一刀嗎?

罪犯:當然是一刀。

律師: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上死者頸部有三處刀痕,怎麼可能是隻捅了一刀呢?

罪犯無法招架,隻得承認了整個作案事實:搶劫案三人所為,自己隻是防風,而另外兩人才是行劫者,事先並沒有考慮到要殺人。被捕以後想到自己已經欠了三條人命,終歸是一死,於是就想代人受過,因而沒有揭露另外兩位。

在矛盾出現的時候,律師進行了澄清使案情進一步明晰化,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律師請求休庭,退回補充偵查,審判長同意。

補充偵察的結果是抓住了"漏網之魚",最後結案時,合議庭鑒於被告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由於辯護律師的"急中生智",不僅化解了當庭出現的明顯矛盾,爭取了自己論辯的主動權,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明了案情,抓住了漏犯,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的量刑上也體現了適當性原則。

在庭審中,無論是公訴人或者是辯護律師,如果發現了矛盾,不妨揭露出來,並就此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的建議,這樣一定會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3)拉回跑題。

在法庭辯論開始之時,公訴人脫離起訴書內容,提出新的意見,讓論辯偏離主題也是法庭論辯中一個常見的現象,對此,有的辯護人東拉西扯,找不到真正的切入點。

當這種情況出現時,論辯一方應當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跑題,並進行引導,把論辯的內容再一次拉回到正確的主題上來。

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公司犯罪?

在一重大走私案的法庭論辯中,公訴人很少提及起訴書上所講的該公司業務員劉某個人犯有走私罪的內容,而大談特談該公司的走私案及法律依據。

這是違背法律程序的作法,辯護人當機立斷,慷慨陳詞:"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分犯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沒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該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護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護人。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該公司犯罪呢?"

通貫這篇辯詞,字字理、詞詞利、環環相扣、氣勢磅礴,終於使公訴人"醒過了神"。

接下來,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依據自己掌握的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無罪辯護,表現了辯護人嫻熟的應變能力和嚴慎的分析思維能力。

(4)刨根求底。

庭審中,律師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是很常見的一件事,但往往會由於各種原因的影響,這些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己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者含含糊糊,或者幹脆作出虛強陳述。如果此證人的證詞相當關鍵,這就會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判決。這時候,有經驗的律師一定會應用自己先行采集的調查筆錄,一再追問證人,迫使其作出合乎事實的客觀表述。達到舉證的目的。

例"你們車間在生產上正常嗎?"

在一個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的庭審調查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幾位相當重要的證人均係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原告事先對其做過暗示,因此到庭審作證時,他們含含糊糊,最終把虧損和停產的原因完全推在了被告身上。

十分清楚,法庭上的證詞與律師審前收集到的證詞相去甚遠,有許多更是完全背離,使庭審出現了很大的困難。

被告方律師心裏十分明確,他在取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進行了當庭對證:

律師: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

證人:是。

律師:你們車間在生產上正常嗎?

證人:正常。

律師: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日對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料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

證人: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

在律師的一再追問下,幾位證人最終都承認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麵存在的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也證明了證人證言的前後不一致性,即庭前真實而庭審中的卻是虛假的,這為自己在最後的論辯中進行觀點總辯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

證人證詞不穩是對當庭律師的一個考驗,但如果注重提問方式和追問技巧,刨根問底,就會很快擺脫這種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