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信息商品的價格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所以要在堅持一般商品價格理論的同時,兼顧信息商品的特殊之處,按照信息商品的不同質和類別,合理地確定信息商品的價格。同時,必須全麵地分析影響信息商品價格形成的各種因素,特別地,信息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兩種交互作用的因素對其價格的形成有著非常重要的製約和影響。在信息市場上,信息用戶對一定的信息商品所願意支付的價格,稱為需要(需求)價格。需求價格一般不超過信息商品消費者(用戶)的預期收益(主要指經濟效益)。信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提供一定信息商品所願意接受的價格,稱為供給價格。供給價格一般不低於信息商品的開發成本或科研經費。需求價格和供給價格的交互作用共同構成了信息商品的市場價格,即均衡價格,也即信息商品交易中的成交價格。
(二)信息商品價格的構成因素
多數信息商品很難形成統一的市場價格,但這並不等於說信息商品的價格就沒有科學的根據。信息商品價格的決定性因素大體上包括:
1.信息商品的"生產"成本,即為生產這種或那種信息商品所耗費的全部費用,包括資金的投入。
2.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包括現實的或預期的技術經濟效果,以及對社會的作用(包括直接的和間接的)。
3.信息商品"生產"過程的難度、風險和投入人員的多少及其"身價"。
4.信息商品的適用範圍或適用層次,以及買方的競爭和用戶對其需要的迫切程度。
5.信息市場的競爭,"生產"者的多寡,也即賣方的競爭與壟斷程度,賣方的各自水平及其商品的時效性與投放市場的時機。
6.用戶用析。對不同的用戶采取不同的價格政策。
7.社會心理因素。信息商品價格不能脫離環境因素影響,也不能脫離社會中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價值觀念的作用。
(三)影響信息商品價格的因素
影響信息商品價格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它們是造成信息商品的價格在一定範圍內波動的重要原因。在此波動範圍內,各種影響因素共同起作用,"激活"或製約著信息商品的市場價格。
在實際的信息商品交易中,並非以上提及的每一種因素都同等地作用於信息商品的價格。一般來說,對於某一具體的信息商品來說,影響它定價的有可能是極少數的幾個或是其中的一個因素,也有可能是眾多的因素同時起作用,這要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加以綜合考察。
(四)信息商品定價的方法
信息商品價格的複雜性和多樣化,充分反映在其具體的定價方式上。信息商品定價除近似地反映其價值外,往往貫徹買賣雙方協商自願的原則。因此,使用該信息商品後可能帶來的利益及其如何為雙方分享,成了價格談判的主要依據。信息商品的出售方式一般是協商議價型的,即在多數情況下,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價格。不同的信息商品有不同的計價辦法。具體來說,可歸結為以下幾種:
1.比較法
要使用此法,必須有比較對象,比如某項信息成果,在社會上已有類似的成果(特指形式與使用價值相同的成果,而不是內容相同的成果)存在。如有某一成果比本成果水平高,定價500元;某成果比本成果水平低,定價為400元,為高者的80%,則這80%就作為本成果使用價值當量,可得公式如下:
J′≤&J
基中J′為本成果價值;&為使用價值當量,J為比本成果水平高的近似成果價格,也即:
J′=0.8×500
如果可參考成果與本成果水平差不多,即可取&=1。假若可參考成果比本成果水平低的,則取&≥1。
使用比較法,必須有可比性,注意各種技術經濟指標與使用價值當量的關係。
2.額定利潤率法
有些成果,對用戶很有參考價值,但用戶不能從中得到直接的經濟成果,或者經濟效益不明顯,對此可用此法定價:
其中:J為本成果價格;
C為本成果的成本;
D為額定利潤率,可取D=0.5 0.8;
S為風險係數,即本成果能否使用,或經費使用能否超支;若成果已完成,不存在如上問題,則取S=0。
3.資金利潤率分成法
對於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的信息商品或者有償信息服務以及有償信息谘詢,經與受讓方協商,可采用資金利潤分成法定價。采取這種方法要能滿足下述三個基本條件:
(1)按轉讓方與受讓方投資額確定分成份額。前者指完成該項產品的全部研究費用或者活動費用,及轉讓過程中的勞務支出;受讓方的投資指與應用該項成果有關的生產費用及轉讓過程中的勞務支出;受讓方的投資指與應用該項成果有關的生產費用、措施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
(2)受讓方能夠得到高於擴大再生產(再應用)時的資金利潤率,以期提高受讓方的資金利潤率。據此,可設I為雙方總收益,Zs為受讓方的投資,Zz為轉讓方的投資,Is為受讓方資金利潤率,Iz為轉讓方資金利潤率,b為轉讓方的資金利潤率和受讓方資金利潤率的比值,一般不低於1,亦可視不同情況,取高於1的值。即
I=IsZs+IzZz
其中,IsZs為受讓方總收益,IzZz為轉讓方總收益。隻有雙方共同提高總收益I,才能提高各自的資金利潤率。
受讓方的資金利潤率:
轉讓方的資金利潤率:
此種分成方法,使信息生產與經營者、信息用戶的經濟利潤與信息成果總的經濟效益掛鉤,有利於信息成果的推廣。
4.經費依時分解法
信息成果或商品一般是出賣使用權,所有權仍歸生產者所有。本方法適用於此種情況。即將某成果(如研究報告或谘詢報告等)所耗用的全部經費(從信息商品的生產到消費者使用信息商品之前的整個過程),按出售時間批數分解,計出每份的資金額,然後估算出該產品頭三個月售出多少,第二個三個月和第三個三個月......能售出多少,按一定比例依時間先後予以加減定價。其中,較早售出的價格高一些,此後依時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