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於代表法的總則部分(3 / 3)

(四)對代表的監督

代表法第五條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申訴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訴意見"。

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一個特點,也是我們的代表製度與西方的議員製度區別之所在。各級人大代表不僅都要民主選舉產生,而且還要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監督,以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時,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隻有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才有權對自己選出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這是因為(1)無論是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還是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都要對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負責,雖然他們在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時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但由於我國各地、各階層的情況差異很大,代表也有責任反映局部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和要求。(2)人大代表是兼職代表,他們絕大多數在自己的選區之中和自己的選舉單位進行生活、工作和勞動,他們的情況也比較容易為選民和選舉單位了解,因而便於對他們監督,這是符合人民的代表必須受人民監督原則的。

監督代表的根據是:法律規定的對代表的要求和代表應履行的義務,代表要和原選舉單位或選民保持聯係;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回答他們的詢問。原選舉單位或選民可以依據上述原則,對不稱職的代表提出撤換要求。

罷免代表是一種重要的監督。選民和選舉單位享有罷免由自己選舉的代表權利,是行使對代表進行監督權利的保障,也是監督的最後手段。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在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中有明確規定:①罷免代表時,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受理機關必須及時組織調查,聽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辯。②罷免代表時,間接選舉的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代表的通過,閉會期間須經人大常委會過半數委員通過;直接選舉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書麵提出申訴意見。③罷免代表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