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級人大代表的具體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在西方,有些國家規定議員有彈劾動議權和不信任案動議權。例如,美國規定議員有權提出對總統、副總統、聯邦政府文官的彈劾動議。法國也規定議員有對總統和政府成員的動議彈劾權,但這種彈劾動議案,必須至少1/10的議員簽名,國民議會才會受理。在英國,議員一般享有不信任案動議權,他們可以就內閣的施政方針和重要政策提出表示不信任或譴責的議案,交議會表決。

(六)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對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調查的一種方式。

根據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對一些難以在大會期間及時作出決定的議案進行調查,使問題的處理更為妥善。根據代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加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體代表的1/10以上聯名,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決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具體程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規定。

(七)表決權

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是代表的基本權利之一。所謂表決權,是指代表對大會交付表決的議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願和選擇的權利。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所有法律、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都需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的表決。各級人大代表參加表決投票的行為正是參與決定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的表現,也是代表參與決策、行使監督權利的體現。每一名代表的表決態度都影響到對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的表決結果,影響到國家權力機關的決策行為。所以,代表的一票是十分神聖和莊嚴的,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應當根據人民的利益和意誌,根據對實際情況的調查和分析,慎重決定自己的態度和投票,在參與國家機關決策行為中發揮正確而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參與表決的決議、決定,有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報告、議案。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參加憲法修正案的表決和法律案、法律修正案的表決;享有製定地方性法規權力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代表有權參加製定地方性法規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表決。在表決人事任免案方麵,全國人大代表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的提名,表決通過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自治州、設區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代表,有權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的提名,表決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表決的形式,根據規定表決議案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憲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決;根據提名決定各項人選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表決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代表法規定,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八)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也是暢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的主要手段。與此同時,代表提出建議的權利,是人民代表大會對"一府兩院"(一個政府,一個法院和一個檢察院)監督的補充,代表個人對各方麵的建議,既是對有關方麵工作的督促,也是一種支持。

各級人大代表可以就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報告,國家大政方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問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各種社會"熱點"問題,以及代表所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行使建議權,一般情況下是代表個人或幾位代表聯名,以書麵形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些建議、批評和意見,一般不涉及屬於代表個人、代表親屬的有關民事、刑事的申訴案件,因為這些案件有它們正常的渠道和程序(即應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特別是涉及代表個人、代表親屬的事,更會引起麻煩和混亂;對牽涉黨的各級組織的有關問題,應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辦事,人大不應介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其答複期限根據規定,在大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複。代表對答複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複期限,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九)視察權

代表視察是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既是了解情況、為參加大會作好準備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也是發揮代表作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種重要方式。代表可以把視察中發現的問題,直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可以以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由人大常委會轉交;可以因問題緊迫約見國家機關的負責人。人大代表在視察中雖然不直接處理問題,但可以發揮很好的監督作用和督促作用,有利於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群眾關心的問題引起有關方麵的重視和得到妥善解決。由此可見,代表視察是一項極其嚴肅的事情。

總結幾十年來代表視察和組織視察工作的經驗,特別是近十年來的經驗,代表法明確地把代表視察作為執行代表職務的一項重要內容規定下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視察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代表視察工作,不僅目的性強,而且十分嚴肅。在一個時期中,視察什麼問題,視察哪些部門,需要同國家或本地區的中心工作相配合、相協調;視察特別是集中視察,需要一定的條件,因而一定的組織和安排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不僅要把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進行視察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而且要有人下力氣研究,總結經驗,把視察組織好,以便不斷改進視察的組織工作,提高視察的效果。代表視察的對象是本級國家機關和下級國家機關,以及由本級國家機關或下級國家機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這種視察一般是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題或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題進行的,同時也可以圍繞社會上的一些熱點問題以及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