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的目的在於:①了解真實情況和群眾的思想、情緒、願望,準確地審議各種議題,使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策更符合實際,符合人民的要求;②了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和人大及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反饋意見--哪些是符合實際的,人民群眾擁護,哪些是有問題的,需要修改,以便使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更符合實際,更符合科學化、民主化的要求;③及時將廣大人民群眾對一些重要問題的看法反映上來,轉達給有關部門,以便推動政府改進工作。
(2)代表在組織的視察中,"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指代表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安排的集體視察中,如果發現某些緊急的、重大的問題,需要引起有關國家機關重視,為了縮短反饋時間,可以直接提出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親自與代表見麵,因特殊情況無法與代表見麵時,必須委托本機關其他負責人員與代表見麵,聽取他們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這實際上是一項代表協助有關國家機關推進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有關國家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代表監督的一種形式。
從一般意義上說,每個公民都可以約見國家機關的任何一位負責人,人大代表當然更可以約見了,但這種約見的主動權掌握在國家機關手中:見不見,由誰來見,以什麼方式見,都要由國家機關負責人來定。代表法規定的約見則不同,代表在集體視察中一旦提出了約見,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就必須接待或委托其他負責人員見麵,這是一項法律規定的代表職權,任何人都要尊重。但這個約見必須是代表在集體視察中提出,這是因為,約見政府部門負責人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如果沒有法定限製,哪個人心血來潮,或者為了一個具體事件,而經常約見政府部門的負責人,那麼,國家行政機關就可能出現疲於應付的情況,影響本來就已十分繁忙的政府工作的正常運轉。為此,代表法對約見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
(3)"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係安排本級或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這種形式有利於加強代表同群眾的聯係,便於代表深入基層,接觸實際,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同時,也有利於代表視察活動的正常化。持證視察可以一個人單獨進行,也可以幾個人聯合進行,另外,每年要安排一定時間集中進行視察。
為了使代表持證視察能順利進行,取得較好的效果,代表法作了特別規定:①代表必須隨身帶好代表證,以表明代表的身份;②就地進行,即代表應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相對地較小的範圍內進行視察。這樣做既減少了食宿等方麵的不便,又能使這種視察能夠成為代表的一種經常性活動,也體現了代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計報酬,不辭辛苦,利用業餘時間執行代表職務;③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要求聯係安排代表的持證視察。這就意味著,隻要代表提出就必須安排,不是辦事機關想不安排就可以不去聯係安排,而是應當根據本級或上級人大代表的要求,積極與有關部門或單位聯係,安排好代表進行持證視察。
(4)"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這實際上是對代表在視察中的一個工作原則性的規定。代表在視察中,如果本人發現問題,或者聽到群眾對某些問題的反映,代表有責任向被視察的單位和部門提出。被視察單位和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認真聽取,並作出必要的說明和回答。如果代表對被視察單位的回答不滿意,可以寫成建議、批評和意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但代表不對這些問題直接進行處理。
代表法之所以規定代表在視察中不直接處理問題,主要出於以下考慮:①對於一些問題的處理,一般來說應由有關單位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來負責處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國家機關有監督權,可以糾正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和不當做法,但這種權力屬於一個整體,並不屬於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之一的個人代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的是統一行使職權的原則。②為了保證被視察單位的生產、工作不受影響。我國有各級人大代表364萬多人,他們經常在基層單位視察,就難免發生對某一問題不同看法和不同處理方法。如果一有不同意見就要按代表的意見去辦理,就會出現政出多門的現象,使被視察單位無所適從,從而會幹擾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③如果代表對被視察單位的答複不滿意,可以用書麵形式寫成建議、批評和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組織、機關處理再作答複。
(十)提議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權
代表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在實際運用中,一般來說,全國人大代表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都很少運用這項權利。其原因主要在於:法律雖隻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但全國人大除非有特別重要而又緊迫的問題,一般不采取召開臨時會議的形式。因為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影響大,因而格外慎重。在地方上,由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法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此地方上一些重大問題可以采取正常方式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來解決,而不必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這一特殊形式去解決。另外,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隻有遇到本級人大常委會無權處理而又急待大會處理的問題時,才會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情況下,在我國各級政權中,這類問題,從下到上一級要比一級少,特別是中央一級的政權中,這類問題就更少了。即便有這類問題出現,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臨時會議解決,基本上也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負責召集,而很少等到代表提議召集。
法律沒有規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設常設機關,而其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均設有常設機關,因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一些問題作出決定,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因無常設機關,又因其人員少,會期短,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例如,對本級人民政府個別領導人員的任免,就可以臨時召集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有關決定。
代表提議召集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是任何一個代表一提議就行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需經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才能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也需經1/5本級人大代表提議才能召開。憲法和法律之所以對提議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作出這麼嚴格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它們的召開是全國或行政區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會引起各方麵的關注,其做出的決定往往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還會引起世界上其他國家的關注和猜測,所以要特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