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有特殊的身份和作用。為保障代表較順利地執行職務,國家在規定代表的職權的同時,又規定了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權,並從製度上加以保障。
(一)司法保障
在資產階級議會的發展初期,議員往往因抨擊封建主義勢力和王權遭到迫害,國王甚至還帶兵衝入議會逮捕議員。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的第二年,就在製定的權力法案中規定,議員在"國會內之演講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此後,議員的這種豁免權逐步為其他國家所接受,並不斷補充、完善,到今天已成為世界議會政治中議員的一項普遍性特權。
我國是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國家,在各國家機關的關係上堅持: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均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為了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更加有效,特別是不受各司法部門的幹涉和影響,賦予對各級人大代表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以特別司法保護權,從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是十分必要的。
特別司法保護權,一般來說,就是指言論免責權和人身免捕權。
1、發言和表決免責權
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受國家現行法律的追究,不存在違法犯罪的問題。各種發言和表決,即便在當時看來隻有部分是正確的,或部分是錯誤的,甚至是完全錯誤的,都一律不受法律追究。
發言和表決是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的主要方式。發言的形式包括:代表在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時的口頭發言,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和代表對各方麵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表決的形式包括:對各項議案和報告的表決、對候選人的表決。代表發言和表決免責權的範圍限於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代表會議、代表小組會議以及代表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
代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項規定,是健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現,有利於使代表排除後顧之憂,暢所欲言,充分表達人民的意誌和願望,不至於因為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進行違心的發言和表決,從而使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律更加科學、更加合理,真正反映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2、人身免捕權
人身免捕權也稱人身特別保護權、人身不受侵犯權,其基本含義是法院和檢察院對待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不能像對待普通公民那樣,可以直接批捕和審判,而必須提前經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或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許可,才能對他們進行批準逮捕和審判。如果人大代表是作為現行犯被拘留起來,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必須立即向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告。代表法這樣規定,一方麵是為了保證人大代表能夠依法行使代表職權,防止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濫用職權阻礙代表對其進行監督;另一方麵是為了讓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了解對人大代表進行逮捕、審判的理由,並由主席團或常委會最後作出決定,以便保證權力機關正常地運轉,從而體現出國家權力機關相對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威性。
在對代表提供司法保障方麵,代表法還作了一些補充規定:①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等法律規定以外的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監視居住、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應當首先經過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的許可。②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二)時間保障
在西方國家,議員一般都是專職的,也就是說某人一旦當選為議員,他就應當在任期內專門從事這項工作,並領取相應的報酬,但不得同時從事可以取得報酬的其他工作。議員要將其所有的工作時間或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參加議會的各種會議,在議會中從事各種議事活動,在議會外還要從事聯係選民的活動。所以,應該說西方國家的議員執行職務不存在什麼時間保障的問題。一個人一旦被選為議員,他的所有工作時間都將用於執行議員職務,他在任期間的所有工作報酬都取之於議員這一職務。這體現出西方國家議員專職化的性質。
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與西方議會製度中的議員製度相對應的則是代表製度和常委會製度。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常委委員來說,有逐步起向專職化的趨向。對不是常委委員的人大代表來說,我們實行的是兼職代表製。在各級人民代表中,有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解放軍、個體勞動者和私人實業家,他們來自於各條戰線,各個方麵,不脫離自己原有的本職工作。因此,人大代表保持了與人民群眾的天然聯係,而且具有非常廣泛的代表性。這種兼職代表製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一個重要特征。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兼職代表製,各級人大代表主要的精力和時間一般都用於自己的本職工作上。對於各級人大代表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所需要的時間,特別是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所需要的時間,就存在一個恰當安排和保障問題。在以往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由於民主政治建設不夠切實,一些具體製度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特別是對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重視很不夠。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隻能做到一年參加一次人代會,會議一結束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因此,出現了"代表代表,會完就了"的說法。這個問題的出現,有多種原因,但是最主要的一條,還是各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的時間,得不到法律保障。就一般情況而言,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由於是兼職的,他們在原生產、工作崗位上都承擔著繁重工作,需要大量的時間來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業餘時間本來就不多,而且還要做其他事情,因此用於開展代表活動的時間就不多,有時不得不占用一定的工作時間去進行代表活動,但這就更不容易得到保障。曾經發生過代表要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如受邀請列席本級常委會的會議,但因所在單位不給假,就參加不了會議。開展代表活動所需時間這個問題,現在就更突出了,特別在不少企業、工廠、單位實行了承包責任製之後,利用工作時間開展代表活動的難度就更大了。這裏不隻是一個時間問題,還有一個與時間問題相聯係的工資和其他待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