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3 / 3)

從以前的實踐看,這方麵有不少的例子。例如,為了解決代表執行職務時"買票難"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專門與國務院及鐵道部、交通部、國家民航局協商,最後由國務院作出決定:全國人大代表自1989年1月起,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可以憑代表證優選購買火車票、飛機票、輪船票和汽車票。許多地方的火車站和民航售票處都設立了代表售票窗口。遇到緊急情況,代表可以直接找售票處值班主任解決購買問題。又如,為了使全國人大代表能夠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郵電部反複研究,決定為代表製作"代表專用信封",發給代表使用,郵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總付。這樣,就保證了代表通過郵政係統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妥投無誤,避免積壓延誤。

2.為了便於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製發代表證。

代表證是平時證明代表身份的唯一證件。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特別是就地進行持證視察,需要隨身帶著代表證以證明自己代表的身份。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本級人大代表製發代表證,實際上是便於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項重要服務工作。

3.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麵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有55個少數民族。選舉法規定,"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各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說,在全國人大代表中,每個少數民族至少應有一個名額,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當地的每個少數民族也一定會有自己的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不同民族的代表在一起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時,由於語言、文字不同,相互交流、反映情況,都有許多不便之處,人大常委會對此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派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積極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

另外,各少數民族之間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都已形成各自獨特的風俗習慣,這些習慣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相近的,但也有些卻差異很大。這種特點各異的民族習慣,相互都要尊重。這是我國民族平等、政治民主的一個重要特征。各級人大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時,特別在代表集體開展代表工作或代表活動時,應當從食宿以及其他方麵,要對少數民族代表給予必要的照顧。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做好這方麵的服務,實際上也是自己的一項重要職責。

(五)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尊重、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特點,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本質。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也從根本上反映了各種組織和個人的利益。因此,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有義務尊重和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1.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根據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有義務協助代表行使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具體說就是有義務將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如果這些辦事機構不履行這項義務,有關單位和單位的負責人就要受到批評,嚴重的還要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政府承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部門,要認真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要作出負責的答複。如果這方麵的工作長期做不好,敷衍了事,或者久拖不辦,這實際也是拒絕履行義務的表現。再如,代表依法到某一單位去視察,被視察單位應當熱情接待,這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同樣也要受到應得的批評或處分。

2.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代表執行職務的人的懲罰一般可根據情節而定,如果情節較輕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給予處罰,即有關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15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例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投票選舉而觸犯刑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剝奪政治權利。

3.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以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個最大的顧慮,就是怕受到有關人員的打擊報複,這就大大影響了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正是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代表法特別規定了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不得進行打擊報複,否則,責任人輕者由其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刑法懲處。例如,某代表針對其所在國家機關財務混亂問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有關部門予以糾正。這件事被代表所在國家機關的領導人知道後,不僅不改正錯誤,還對提意見的代表進行打擊報複,以致將代表以莫須有的罪名開除公職,進行人身迫害。這種情況就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關規定給予懲處,追究刑事責任,即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