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章罪的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此處的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業務上、職務上的特定人員。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隻能由廠礦、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領導生產的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隻能由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構成。

4本章罪在主觀方麵有出自故意的,也有處於過失的。具體罪過形式有三種情況:其一,隻能由故意構成,如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犯罪;其二,隻能由過失構成,如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三,既可由故意構成,也可由過失構成,如關於火災、爆炸、中毒及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等方麵的犯罪。此章犯罪中包含的過失犯罪最多,占刑法上全部過失犯罪的三分之二(不包括軍職罪中的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發生多與行為人疏忽應有的注意,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缺乏必要的關切和審慎,漠然處之,以及嚴重缺乏責任感有關。本章的過失犯罪所處的狀況說明,為了保衛公共安全,不僅要堅決打擊那些故意破壞的犯罪分子,且要大力加強對職工和其他群眾的安全教育,對於忽視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部分: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以及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部分犯罪規定在刑法第105條、第106條。

(2)破壞特定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以及過失破壞以上對象的犯罪。這部分犯罪規定於刑法第107條至111條。

(3)關於槍支、彈藥的犯罪。包括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以及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這部分犯罪規定在刑法第112條。

(4)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這部分犯罪規定於刑法第113條至第115條。

(5)關於劫持航空器罪。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年12月28日通過的《關於嚴懲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規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