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1概念及其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製度,因而引發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犯罪是由過失造成交通工具失控,直接危害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破壞交通運輸正常秩序,影響國家交通管理工作的。此處所指的交通運輸,主要是指現代化交通運輸,海上交通運輸和空中交通運輸。此處所指的交通運輸所涉及的交通運輸工具,是否包括一切的參與交通運輸,發生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工具,在理論上不無爭議。根據交通肇事罪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本質特征。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工具應當限製在一旦發生事故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範圍內。除機動運輸工具外,一旦發生事故便可能危及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非機動運輸工具。也可以構成交通運輸安全的侵犯,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水上運輸的木船、帆船、陸上運輸的馬車。《按照城市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於使用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車等交通運輸工具發生嚴重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而不宜定為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

非機動車輛(如自行車)肇事時,衡量其是否侵犯了交通運輸的安全,除了應考慮其自身的危險性之外,還應考慮其是在什麼場合下以及是否與機動運輸工具相互作用引起的事故。如果非機動車輛是在偏僻的農村土路上、村莊裏或居民區裏肇事致人傷亡,自然構不成對交通運輸安全的侵犯;但若非機動動車輛是在交通幹線上違反交通規則,與機動車輛相互作用引起交通事故,則應構成對交通運輸安全的侵犯。另外,非機動的交通運輸工具,隻有當其用來從事交通運輸活動、因違章肇事時,才具備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否則,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如一青年在自家門前學騎自行車,周圍有幾個兒童玩耍。該人登了幾步即失去控製,車身向一兒童倒去,將兒童砸倒,頭部觸地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該青年應以過失殺人罪論處,不應定交通肇事罪。

(2)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規定製度,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兩個方麵:必須有違反規章製度的行為。所謂規章製度,是指一切與保障交通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直接有關的規章製度,其包括水中、空中、鐵路、公路等各個交通運輸係統的安全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職責要求等等。建國以來,國家先後頒布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城市交通規則》、《公路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鐵路管理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製度。違反規章製度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故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首要的一環就是在查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章。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違章行為,並且因此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可認定行為人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如果雖有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但行為人並未實施任何違章行為,則不能成立犯罪。

②違章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危害結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此,應強調一點的是,違章行為和嚴重危害結果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從實踐中看,交通事故的發生,情況往往比較複雜,往往有多方麵的原因和條件,因此,在處理案件時,須查明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以分清責任,妥善處理。(a)完全是由交通運輸人員違章造成的事故,由該人員負全部責任。如司機某甲酒後駕車,由於酒性發作,不能正常控製車輛以致肇事。某甲對此負全責。(b)由交通運輸人員和受害人雙方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交通運輸人員負部分責任,對其要從寬處理。(c)完全由被害人過失而造成的事故,交通運輸人員不負任何責任。(d)車輛管理人、乘車人迫使駕駛人員違章行駛,或者迫使、縱容非正式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由迫使、縱容的人員負主要責任。當然,被迫使和被縱容的人,自己也應負一定的責任。(e)因有第三者之侵害或違法行為,迫不得已發生肇事的,該第三者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對肇事者應減輕或免除其責任。(f)駕駛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將機動車輛交給無權駕駛的人駕駛,因而由後者發生交通肇事的,前者應負法律責任。(g)由於交通指揮人員指揮錯誤,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由指揮人員負主要責任。(h)因山崩、地震、狂風、洪水、牲畜驚竄或其他原因,交通運輸人員無法抗拒,以致發生肇事的,交通運輸人員無業務上的過失,故不能負法律責任。

(3)本罪在主觀方麵隻能是過失。這種過失既可以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表現為過於自信的過失。盡管過失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卻是一致的,即行為人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行為人對其違反規章製度行為本身,則應是明知故犯。

(4)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所謂交通運輸人員,是指具體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據刑法規定,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製度,因而造成交通事故,後果嚴重的,也要按交通肇事罪處理。非交通運輸人員,應指無正式合法手段而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如沒有取得合法的駕駛證而私自開車的,沒有從事交通運輸工作的正式職務而被借調或委托從事交通運輸的。非交通運輸人員須是在從事交通運輸過程中肇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偷開他人汽車兜風取樂,或進行流氓、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則構成其他犯罪。

2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肇事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是行為人都違反了交通規則,都發生了交通事故,主觀上均出於過失。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造成危害結果嚴重,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後者造成的危害結果較輕,即隻是致人輕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較小的損失。因此,前者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後者不構成犯罪,一般由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交通法規予以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

(2)劃清交通肇事罪同故意殺人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行為人利用汽車等交通工具殺害特定的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利用汽車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橫衝直撞,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則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與過失殺人罪、過失重傷罪的界限。二者客觀上都出現了致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因而可以說,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是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的一種類型。但刑法第133條關於過失殺人罪的規定是明確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因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論處,不再以過失重傷或過失殺人罪論處。二者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發生於交通運輸過程中,由於交通工具脫離行為人的控製所致,而過失重傷或過失殺人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與交通運輸無關;其次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雖然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但它直接侵犯的是交通運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而過失殺人罪、過失重傷罪直接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