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略舉幾例,來說明交通肇事罪。
[案例1]
被告人沈××,男,24歲,工人。1986年8月17日8時許,沈××騎自行車去效區趕集,途中遇同車間工人張××要求沈騎車帶他一段路,沈明知自己車子的後閘失靈,帶人有危險,但竟同意張乘坐車後貨架上,以致下陡坡時將行人劉××(女)撞倒,造成頭部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下午死亡。根據《城市交通規則》等有關交通法規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自行車等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事故作為交通事故處理,因違反交通規則發生嚴重事故,應作犯罪處理。本案中,沈××為自行車這一交通工具的控製者,但明知自己的車子後閘失靈,竟帶上張××,自恃憑自己技術可以控製好自行車,結果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2]
被告人聶某係個體船舶運輸戶,雇傭耿××為自己運輸船上的舵工。某日,聶船運送一批貨物去香港。按正常航行需3小時可到達,聶為盡早趕到,令耿違章冒險走彎航島礁區挾水道。耿提出異議,聶以解除雇傭合同要挾,耿隻好照辦。因挾水道航道狹窄,聶船下行,遇另一小船上行,聶船無法躲避,結果兩船相撞,致對方小船被毀,船主劉某和其子一死一傷。本案中,聶某身為船主,無視航行安全,利用脅迫方法,強令舵手違章行船,造成了撞船人亡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3]
被告人吳某係某工廠運輸隊黨總支書記。某日,運輸隊司機林某將自己駕駛的卡車倒到車庫前。車後4米處便是山崖。下車時將電源關閉,但鑰匙未拔,掛的倒檔位置,沒有拉手閘。林下車後去辦公室交貨票。吳在林走後拉開車門進入駕駛室,右手扭動鑰匙接通電源,右腳踩上馬達,同時踩油門,使汽車開動後倒行。站在車上的人高喊:"快停車!"但由於吳不懂駕駛技術,心慌意亂,不知所措,使汽車從55度坡度山崖滾翻而下,使車箱裏邊的6人均受重傷,汽車部分損壞,損失折人民幣55萬元。本案中,吳某無駕駛執照,又不懂駕駛知識,擅自開車就是違章,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過失犯罪,依照刑法第113條第二款"非交通運輸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規定。定為交通肇事罪。
[案例4]
某日下午3時許,某城101路公共汽車停靠某站後剛啟動,一位緊靠中門站著的乘客甲因腳被門軋住,大聲叫喊:"我的腳被軋穿了"。售票員乙某在未打緊急鈴通知駕駛員停車的情況下,就鬆動中門氣泵開關,催促甲某把腳抽出。當時車上乘客擁擠,甲某取腳行動不便,腳仍未從中門抽出。在這種情況下,乙仍不通知駕駛員停車,而再次鬆動氣泵開關,中門頓時大開。甲由於處於車輛運動狀態中,一時身體重心失去平衡,猛地摔出車門倒地,被該車輪壓過腹部,當即死亡。按照公共汽車運行的規章製度,售票員應讓乘客安全上車後,才關閉車門,然後打鈴通知司機啟動車子。本案造成甲某死亡的原因,先是起因於上車後,腳被中門軋住,這原是售票員乙某關閉中門過早的責任,繼而為了讓甲某拔出被車門軋住的腳,在沒有通知司機停車情況下,一再鬆動中門,是甲某摔出車外致死的直接原因。當然,乙某的違章為明知而為,但對於導致甲某死亡,則不是其追求的目的。隻是想解決甲腳受軋之困而已,其主觀上是過失。所以乙某的行為主客觀方麵完全符合於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犯罪。
3對本罪的處罰: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具備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惡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至6萬元之間的。(2)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3)具備下列情節之一的,並符合上述(1)或(2)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酒後駕車的;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無牌照車輛的;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分失靈仍然駕駛的;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4)犯交通肇事罪後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5)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雇傭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1概念及其特征: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生產,分工精細、工藝複雜,要求每個生產部門的職工和領導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製度,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確保生產活動的準確、協調和安全。如果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製度,不服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就必然會威脅到生產安全,給廣大職工群眾和國家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
(2)在客觀方麵,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事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麵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重大事故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同有關職工及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有著直接聯係;其二,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規章製度,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其三,由於上述違章行為,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這裏的"重大傷亡"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所謂"造成嚴重後果",是指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事故而造成的建築、設備、產品等的毀壞、損失(即全部或部分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以致因人員傷亡而支付的醫療、喪葬、撫恤等費用。
(3)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此種過失主要表現在對待造成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上,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希望事故的發生。在某些具體場合下,他們雖然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由於疏忽大意、馬虎從事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由於過於自信,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事故。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抑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持否定的態度。如果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那就屬於故意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