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走私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價額在30萬元以上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價額不滿30萬元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走私,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義進行走私,共同分取違法所得,依照本規定對個人犯走私罪的規定處罰。
六、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處罰:
(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銳,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的,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為,走私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七、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製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為,走私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八、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九、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外彙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彙,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或者把國家撥給的外彙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彙管理機關依照外彙管理法規強製收兌外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除依照外彙管理法規強製收兌外彙、沒收違法所得外,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非法倒買倒賣外彙牟利,情節嚴重的,按照投機倒把罪處罰。
十、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從重處罰。
十二、對犯走私罪的,依法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和屬於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運輸工具。
十三、處理走私案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提成,不得私自處理。私分沒收的財物和罰金、罰款收入的,以貪汙論處。
十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案件,查獲機關應當將案卷和走私貨物、物品的清單、照片等證據一並移送司法機關;走私貨物、物品除不易長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規定處理外,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機關可以隨時查核。
十五、本規定所稱走私貨物、物品價額,按照犯罪查獲時當地的國營商業零售價格計算。價格無法計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估定。
十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二、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汙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汙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汙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汙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汙的總數額處罰。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三、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汙論處。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四、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以共犯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五、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受賄數額不滿1萬元,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索賄的從重處罰。
因受賄而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八、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因行賄而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十、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論處。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沒收其財產的差額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貪汙、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追繳的貪汙、挪用財物,回退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沒收的財物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對刑法補充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的把罪、走私罪處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