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民族問題的解決方式(2 / 2)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認為,隻有在個別的、特殊的情況下,可作為一種"例外",才能把聯邦製作為一種過渡形式而予以肯定和采納,認為它是"必需的",認為它是"前進一步"。馬克思主義在一定的特殊條件下承認和采納聯邦製的同時,"又附有許多重要的附帶條件"。這些附帶條件包括:強調聯邦製是一種過渡形式,不是理想的永遠不變的形式;"絲毫沒有放棄批評聯邦製共和國的缺點";"絲毫沒有放棄為實現統一的民主集中製的共和國而最堅決地進行宣傳和鬥爭。"

列寧和斯大林在俄國革命的實踐過程中,在1917年二月革命以前,基本上是反對聯邦製的。但是,二月革命後,"到十月革命時俄國許多民族實際上已經處於完全分離和彼此完全隔絕的狀態",加上俄國的曆史、民族關係等特點,列寧、斯大林轉變了對聯邦製的態度,表示了對聯邦製的容許,提出"讓俄國成為一個自由共和國的聯盟"。十月革命後公布的、由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中,明確而肯定地采取了聯邦製的原則:"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聯盟基礎上的各蘇維埃共和國聯邦。"在列寧和斯大林的領導下,俄國黨以聯邦製的形式把俄境內已經四分五裂的各民族聯合起來,建立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其他一些國家的無產階級政黨也有的以聯邦製形式解決了民族聯合問題。

總之,聯邦製在特殊條件下,也可以成為民主集中製總原則的"例外",或者是成為一種走向民主集中製的過渡形式,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種途徑、形式。而把這種過渡形式長期固定化、模式化,就可能走向反麵,造成走向分裂的橋梁。

第三章 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形式

民族區域自治是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的政治形式。

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統一的國家內,在國家憲法的基礎上,由少數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地區的內部事務。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建立在一定的民族聚居區域基礎上的,不同於"空中樓閣"的"民族文化自治"。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在於讓少數民族"用自己的腳走路"。

在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如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呢?"正確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區域自治",即一定民族的固定了的地域單位的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解決多民族國家內民族問題,實現各民族平等聯合、團結統一、當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治形式。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些著作中,強調無產階級必須堅持要求建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國家的同時,又強調並肯定了自治製的必要性,指出:地方的和省區的自治製並"不與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權製相抵觸","也並不一定與狹隘的縣區的或鄉鎮的利己主義聯在一起"。

列寧和斯大林把民族區域自治看作多民族國家建立真正民主國家所必需的前提,是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的一般的普遍原則、唯一辦法。列寧說:"民主集中製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經濟和生活條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須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區域自治"。"非常明顯,如果不保證每一個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較大的特點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享受這種自治,那就不可能設想有現代的真正民主的國家"。"一個民族成分複雜的大國隻有通過省的自治才能夠實現真正的民主集中製"。民族區域自治是"具有複雜民族成分和極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條件的民主國家的一般普遍原則。"斯大林說:"正確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區域自治","區域自治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堅持民主集中製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的民族區域自治,就是為了建立民族平等的真正的民主國家,就是為了根據民族和地區特點加速發展民族的經濟文化,使各民族都得到發展、得到繁榮,使各民族間團結得到改善、得到加強,使統一的國家得到鞏固、得到振興。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及其成就證明,民族區域自治是解決民族問題的重要途徑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