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毛澤東通過把傳統倫理愛人融入愛己之中,把利他熔鑄於利己之中,把對他人和社會的義務轉換成對自己的義務,把群體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從外部的社會關係中剝離出來,全部收斂進個體人格的內部結構中去,從而使自己的利己主義成為涵蓋利他主義、利群主義的真正的利己主義或“精神之個人主義”。這樣,青年毛澤東的“精神之個人主義”就以一種奇妙的邏輯把理性與情欲、利己與利他、小我與大我、實現自我與變化民質統一結合起來,具有了全新的含義與性質。(參見魏英敏主編:《毛澤東倫理思想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1頁。)
毛澤東倡導“精神之個人主義”,以尋求“自我實現”的思想,也受到梁啟超的影響。毛澤東在闡述“自我實現”說時,參閱了《樂利主義泰鬥邊沁之學說》一文。因此,他在《批語》中特意注明了“參見梁啟超利己心三種”等語。按梁氏在文中強調“人類隻有愛己心目”。他將“愛己心”劃分為“純乎的愛己心”與“變相的愛己心”兩種。“變相的愛己心”即是“愛他心”,又可做出“自然的愛他心”與“人為的愛他心”“感情的愛他心”“智略的愛他心”等種種劃分。“蓋因人人求自樂則不得不生出感情的愛他心。因人人求自利則不得不生出智略的愛他心。而有此兩種愛他心,遂足以纏結公利私利,兩者而不至相離。且教育日進,則人之感情愈擴其範圍。昔之以同室之苦樂為苦樂者,浸假而以同國同類之苦樂為苦樂,其最高者,乃至以一切有情眾生之苦樂為苦樂。”總歸一句話,他把愛他、愛群、為國家、為人類的一切高尚行為都看成是某種“變相的愛己心”。
從這種溝通“利己”“利他”的論點出發,毛澤東又在《〈倫理學原理〉批語》中寫道:
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個人,表同情於他人,為他人謀幸福,非以為人,乃以為己。吾有此種愛人之心,即需完成之,如不完成,即是於具足生活有缺,即是未達正鵠。釋迦、墨翟皆所以達其個人之正鵠也。(《毛澤東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03頁)
墨翟和釋迦“個人之正鵠”,即墨家和佛教“自我實現”之目的。
毛澤東這段批語是說,一切道德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我”。為他人謀幸福,表同情於他人,表麵看來,是“愛人之心”的表現。但透過現象看本質,歸根結底,還是為了“實現自我”;墨子講“兼愛”,佛家講“普度眾生”,也都是為了“實現自我”。
“精神之個人主義”以滿足精神方麵的需要為主旨,所以它可以把“利己”與“利他”統一起來。“利己”是核心,“利他”是條件。唯其能夠“利他”,“利己”才擺脫了粗俗的對物欲的追求,而上升為“精神之個人主義”。在這裏,“利己”並不是追求個人的物欲的滿足,而重在“利情與意”,即重在滿足精神方麵的需要。毛澤東還在《講堂錄》中寫道:“樂利者,人所共也。惟聖人不喜軀殼之樂利(即世俗之樂利),而喜精神之樂利,故曰‘飯蔬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毛澤東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91頁)這可以作為“精神之個人主義”的最好詮釋。
從總體上說,青年毛澤東把互助、同情、“愛人之心”“利他之心”都理解為“精神之個人主義”,其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自我”。這樣一來,青年毛澤東的“精神之個人主義”,就把“實現自我”和“變化民質”,把“個性解放”和救國救民的要求統一起來了。這恰恰反映了“五四”前期許多先驅思想家在倫理思想方麵的一個共同點。
青年毛澤東在構建自己的“精神之個人主義”倫理觀時,得到了墨子“兼愛”思想的啟迪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