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品孟子65(1 / 2)

引用卷八 離婁下·言不必信,行不必果

大約1917年下半年至1918年上半年,毛澤東讀德國哲學家、倫理學家包爾生(1846—1908年)的《倫理學原理》一書。湖南省立第一師範的楊昌濟老師,授倫理課時即以此書為教材。

毛澤東在讀這本書時,在旁白處寫下一萬二千餘字的批語。批語的內容,絕大部分是他自己對倫理觀、人生觀和曆史觀的看法和評論,還有一部分是對原著內容的提要或注釋。這些批語,後來被冠以《〈倫理學原理〉批注》之名,收入《毛澤東早期文稿》一書。

該書第五章《義務及良心》第四節《論先天直覺論道德哲學之謬誤》,其中包爾生寫道:

有一政治家,偶於其所屬政黨之一意見,不能讚成,而其黨方草一宣言書,以彰其黨之偉績,使彼簽名。彼從而簽之耶,是自欺也;拒之而不簽耶,將失其在政界之動力,而大為前途之障礙。彼將何以處之,是亦非康德之定律所能斷者也。以吾意言之,則彼先當自問此事之關係果何如耶?如無重大之關係,則屈意而殉黨議,未為不可,否則將不能共事也。苟其事而關係重大,則與其瞻徇黨見,毋寧離黨而自申其見之為正焉。

讀至此,青年毛澤東寫下批注:

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毛澤東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22頁)

“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一語,出自《孟子·離婁下》第十一章: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這是在用孟子的思想與包爾生的觀點進行比較,或者說用孟子的思想佐證包爾生的觀點。

孟子作為一位思想家,他的倫理思想,在我國豐富的倫理思想史上,占據著突出的地位。與先秦諸子相比,孟子的倫理思想內容更為豐富,論證較為係統嚴密。具體指孟子的“四德”和“五倫”等道德規範。

孟子以仁、義、禮、智為道德的最高原則,簡稱“四德”;孟子將人們的社會關係概括為“五倫”,即他說的:“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滕文公上》)

“五倫”,反映了封建社會的最基本的最普通的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規範。倫即倫次,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五倫”即五種人倫,它們是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種基本的社會關係或倫理關係。孟子認為這五種不同的社會關係都應有不同的道德規範和原則,就是說父子關係要以親為原則,君臣上下關係要以義為原則,夫婦男女關係要以別為原則,長幼關係要以序為原則,朋友關係要以信為原則。就道德規範而言,可以說它是“四德”的進一步具體化。

“朋友有信”,指處理朋友這種社會關係要以信為準則。信即實,指說話要算數,要求講誠實,言而有信。孟子認為對待朋友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但孟子所謂信又是以義為前提的,所以他說有道德的人不一定言信行果,但是“惟義所在”。

這是孔子的弟子有若所謂“信近於義,言可複也”(《論語·學而》)之意。合於義的信,這才是“朋友有信”的真正內涵。由此可見,孟子關於“信”“果”與“義”的學說與孔子學說的一脈相承性。

孟子所講的“信”“果”與“義”,是對有德之人(大人者)的言行標準的判斷。看來不隻是用“信”來調整朋友之間的關係。在孟子看來,有德之人說話不一定都講信用,做事也不一定都要果斷,隻要符合“義”的標準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