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品孟子65(2 / 2)

孟子的這個觀點也受到後人質疑。最令人不可解者是:“言不必信”了“義”還存在嗎?這個觀點很容易被不講誠信的“大人”所利用,成為他們欺世盜名的借口和遮羞布。但是孟子的本意,是強調“義”比“信”“果”更重要,“義”統轄“信”“果”。“義”字在《孟子》中出現108次。楊伯俊先生認為有兩解:(一)合於某種道和理的叫義(98次)。如“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二)道理,正理(10次)。如“天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楊伯俊:《孟子譯注》,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448頁)“惟義所在”即惟有堅持真理和正義是也。但是,孟子的話太簡單,在論述邏輯上有條件不充分、理論不周延之處,讓後人難免有誤解的地方。

包爾生這一章書論直覺主義道德倫理哲學。這種倫理哲學源於英國劍橋柏拉圖學派、西季威克和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倫理思想,他們堅持“各種義務的法則是自明的公理,就像數學的公理一樣,可以以一種直接和直覺的確定性認識它們”的觀點,認為“像正直誠實的行為是善的,說謊和欺騙是惡的,一旦它們被理解就馬上被接受為絕對真實的”。他們斷定善、義務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過理性和經驗來論證,隻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覺來認識的倫理學說。

包爾生並不完全讚同這種觀點,在“論先天直覺論道德哲學之謬誤”這一節中,他對直覺主義道德倫理哲學作了一分為二的分析,並對其中的謬論做了批判。他認為,“道德律是被人們直接和普遍地作為確實的命題,是對風俗的肯定性和否定性的表示”,集體中的每一員的行為都要受這種道德的約束和評價。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包爾生又反對這種隻講道德形式不講實際效果,主張為道德而道德的觀點。他認為在道德判斷中應當把對人和對事的判斷區別出來,前者是意象、動機問題,評價標準是良心和義務,而後者關係到行為的效果,評價標準是目的和效果。

包爾生還舉了一個例子來論證自己的觀點。假設有一個與他所屬的政黨或政府在某點不合的政治家,現在有一份已經被擬定好的、與他觀點不合的綱領性文件需要他簽名,他該如何做呢? 簽吧,違背自己的意願,是自欺欺人之無道德之舉;不簽吧,“將失其在政界之動力,而大為前途之障礙”。此時如何取舍,絕非直覺主義道德倫理哲學所能解決。包爾生認為,要解決這件事,必須要從行為產生的效果來評定,“如無重大之關係,則屈意而殉黨議”;如果事關重大,“毋寧離黨而自申其見”。毛澤東在讀這個例子時,做了“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的批語。

客觀地說,盡管包爾生認識到了直覺主義道德倫理哲學的合理性,也批判了其中存在的謬論,但他沒有創立一種新的理論體係,隻是在二者之間提出了一種折中觀點,表現出了他在哲學上的二元論傾向。毛澤東不是很認同他這種做法。因此,引用《孟子》中的這句富有深刻哲理的語句,表明自己解決這種問題的觀點,那就是“惟義所在”!那時,毛澤東正在探索如何發現真理如何堅持真理,他對“惟義所在”的理解,不隻在“義者,宜也”(《禮記·中庸》)的層麵,而是對真理的尋求和對正義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