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趣的話題
話題是從“侃大山”引起的。我們幾個文友由依法治國說到社會管理,又由城市扯到了鄉村。我談起了幾年前親身經曆的一樁見聞。
我們作家采風團來到廣西著名的明清古村落楊美村。這裏距南寧市區大約四十公裏。村臨北江東岸,擁有八個古埠碼頭,從前曾是一處重要的物資集散地,而且,曆史文化底蘊比較豐厚。文獻記載,當年徐霞客南遊,曾從南寧乘船到過這裏。辛亥革命爆發前,著名革命家黃興,曾與黃明堂、梁亞烈及其父親梁植堂等,在此共同密議、籌劃革命活動。二百年來,此間由於人文薈萃,經濟發達,留下了大批明清古建築,至今尚有六七百棟,包括明代民居、進士第、舉人屋、黃氏莊園等規模較大、保存較好、特色濃鬱的民居宅第多處,組成了聞名遐邇的明清古建築一條街。
那天,我們吃過晚飯,看看天色還早,便在街上信步徜徉。可以想象,當年這裏的古城路,每條小巷都曾發生過許多動人的故事,都曾有一段散發著馨香、令人回味無窮的依戀,閃現著在曆史風雨的汰洗中永不褪色的華彩。置身其間,令人暫時忘卻都市的喧囂,享受一番心靈的恬淡。由於主要是想考察一下明清時代遺留下來的民居,所以,大家的眼睛都是齊刷刷地向上望著。突然,對麵跑過來一頭大黃牛,使得我們一麵側身躲閃,一麵看著腳下的路。這時,我發現牆角處有一通不太顯眼的舊石碑,碑身一米多高,棱角也不十分整齊,因此,開頭並沒有引起注意。但碑上“嘉慶十九年立”字樣吸引了我的目光,於是,伏下身去察看了詳細內容,原來所記載的是村民自己訂立的村規民約,包括“禁止賣注水豬肉、下水;禁止濫搭濫建;禁止隨意設置攤位;禁止亂倒垃圾”等,還有一條是,“如鄰家有可疑人來,要隨時告官” 這可引起了大家的濃烈興趣,認為無論從村民自治、法治建設角度,還是從弘揚基層公眾道德、維護良好民俗民風角度看,都是一項頗有價值的事物。
多年來,楊美村作為重點旅遊景點,當地民眾和遠道而來的遊人,所注意的都是那些一二百年前的民居建築,以及奎星樓、進士第、古碼頭等古跡,而對於這類社會、曆史方麵的蘊涵豐富、更具人文價值與現實意義的文物卻很少關注,致使其長期淹沒無聞,說來也是很可惜的。
這樣,一個有趣的話題就出來了。文友中有一位社會學家,開宗明義、有板有眼地說:
“所謂村規民約,是在鄉村地域的一定範圍之內,為了保障並調節本村及其廣大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由共處同一村落的群眾,根據習俗與現實,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原則,共同製定、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這種村規民約,具有地方性、約束性、自發性的特點。由於它順應了廣大村民希望生活安寧、社會秩序穩定的普遍心理,貼近鄉村生活實際,體現傳統價值觀念,因此,具有較強的適應性與親和力。”
而具有考據癖的史學教授,這時接上了話茬,說,我國最早的成文的鄉規民約,大約出現於宋代;到了明、清時期,這種群眾性的自我約束活動,在南方農村中普遍得到了重視與推廣。其中有兩個突出事例:雲南的白族聚居地區,經濟、文化比較發達,從明、清兩代開始,在中原漢族文化,特別是儒家思想以及典章製度的影響下,自發地形成了製定村規民約的習俗。內容十分廣泛,舉凡傳統道德、風俗禮儀、行為規範、環境保護、生產生活、婚喪嫁娶等,悉數包羅進去。再就是,海南省澄邁縣金江鎮大拉村,光緒年間豎立的鄉規民約碑上,有禁賭、禁搶、禁盜等八條禁約,其中有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刀斧入山砍伐、禁止盜砍蘆林竹木、禁止盜割竹筍,反映了十分自覺的環境保護意識。
那次采風之後,我也查閱了一些文獻資料和媒體報道,得知在雲南省廣南縣舊莫鄉底基村、四川省合江縣鎮口鄉雙桂村、湖北省遠安縣洋坪鎮漆樹埡村、重慶市奉節縣安坪鄉等地,也都存在著這種碑石,有的是近年才被發現的。規約的內容豐富多彩,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提出單項要求,如專門針對亂砍濫伐、破壞水土保持的;有的是多項同時約束,涵蓋了本地常見的生產生活中的多項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