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唐朝的土地集中的特點

唐朝的土地集中和漢朝相比,有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由於生產力的個體性質,加強了農民在生產上的獨立性,因此伴隨著土地兼並、農民逃亡和大量農民成為地主佃戶的,是租佃製的發展。唐前期的佃戶身份和自耕農民一樣,都是“良民”,不像魏晉以來的部曲、佃客那樣具有世襲的人身依附關係。農民對地主主要是交納地租,無償勞役相對減少。地主對於農民的人身控製也相對削弱。因此,這種變化標誌著中國古代曆史上自耕農占有較大比重時期的結束,以及建立在租佃製基礎上的一般地主土地所有製的發展。這不是簡單的地主占有土地和控製農戶數量的增減,而是封建社會內部生產關係的重大變化。正是這種變化,不僅為經濟的繁榮創造了條件,而且推動了政治製度和各項製度以至觀念形態的變化。

(二)是唐朝土地集中所帶來的社會惡果,比起漢朝要小得多。盡管對突厥的戰爭加快了土地兼並的速度,並促使農民大量逃亡,但沒有引起如漢武帝時那麼大的震動,也沒有出現漢武帝時期那樣和土地長期脫離的流民群。

漢朝和唐朝一樣,可墾荒地是很多的。但是在漢朝生產力水平下,開墾能力受到很大限製,許多荒地還無法利用。唐朝冶鐵技術提高,冶鐵業普及,並且,唐朝政府對土地兼並和農民逃亡都采取比較放縱的政策。這就不僅使北方許多地方的荒地得到開墾,而且使南方許多地區大規模的開發成為可能。開元時以設置新州縣為標誌的一批新的居民區的出現(參見《新唐書?地理誌》,北京,中華書局,1975;《元和郡縣圖誌》,北京,中華書局,1983;《唐會要》卷七〇、七一《州縣改製》。),突出地反映了唐朝在這方麵的成就。這就不僅為一部分逃亡農民迅速和土地結合提供了條件,也使得唐朝政府的財政收入建立在更為廣闊的基礎之上,從而減輕了各傳統農業地區農民的壓力。此外,失去土地的許多農民都成為地主的佃戶。不論通過何種形式,農民都可以迅速和土地結合。

這是唐朝社會穩定的最基本的條件。唐朝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中雖然也揭露了當時“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容足之居”的社會現實,但是他的結論是要均平賦稅,解決地主隱瞞土地,降低戶等以逃避賦稅的問題,而不是像西漢董仲舒那樣,在土地兼並引起的貧富對立麵前驚慌失措。在談到土地兼並時,不論是陸贄的奏狀,還是元稹的《同州奏均田狀》(參見《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狀》,北京,中華書局,1982。),還是皇帝的製敕赦書,都是直指豪強地主,而沒有像西漢晁錯那樣把兼並土地的罪過推到商人頭上。這固然是當時政治家、思想家成熟的表現,但同時也說明,在土地兼並急劇發展的同時,唐朝社會是穩定的。三是土地所有權轉移相對加速。由於工業商業和城鎮的發展,刺激了地主的消費。地主和市場的聯係加強了。唐朝的銓選製度和科舉製度,也使得官僚和地主子弟經常來往於大城市之間。他們往來的路費和在城市中的生活消費,是一筆不小的開銷。還有一些富家子弟為城市的聲色犬馬所累,不僅投入大量的資財,有的甚至傾家蕩產。開元年間張嘉貞就曾經說過,“比見朝士廣占良田,及身沒後,皆為無賴子弟作酒食之資,甚無謂也”。《舊唐書?張嘉貞傳》在這段話之後還寫道:“聞者皆歎服。”聽到這些話的人都很歎服,說明這在當時已經不是個別現象。唐朝後期,許多地主富戶到城市和草市居住。“凡江淮草市,盡近水際,富室大戶,多居其間。”《全唐文》卷七六三盛均《桃林場記》記載,武、宣之際,福建桃林場已經是,“視廛裏若巨邑,覽風物若大邸,鱗鱗然廨宇之邦,靄靄然煙火之邦”。“淩晨而舟車競來,度日而笙歌不散。”官富子弟在城市花天酒地,一擲千金,到唐朝後期更是愈演愈烈。唐人的筆記和傳奇小說中的許多描寫,生動反映了這方麵現實。有名的“三變”的故事,說的是鹹通年間荊州書生唐五經常謂人曰:“不肖子弟有三變,第一變為蝗蟲,謂鬻莊而食也。第二變為蠹蟲,謂鬻書而食也。第三變為大蟲,謂賣奴婢而食也。”(孫光憲撰,賈二強點校:《北夢瑣言》卷三“不肖子三變”條,北京,中華書局,2002。)有一個官家子弟,為了滿足揮霍的需要,把家產變賣殆盡。首先就是變賣土地,變為蝗蟲。接著變賣珍本書籍,變為書蟲。最後把奴仆也變賣了,變為大蟲,也就是吃人的老虎。這是一個典型反映官僚和富戶子弟,不斷變賣家產的故事。而其中首先變賣的就是土地。正是在商業和城市有了和過去不同發展,強烈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特別是官僚、地主和富戶的生活的情況下,地主官僚變賣土地的頻率加快了,地主土地的流動性加強,地主家族也處在不斷更新的過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