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會等級再編製在唐朝後期完成

隨著一般地主經濟的發展成熟和科舉製度的發展,社會等級再編製也在唐朝後期完成。秦國商鞅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秦始皇繼續實行軍功爵製度,代替原來世襲的貴族等級。按照軍功爵製度,不同等級可以占有數量不等的土地。漢朝初年雖然有軍功貴族,但是軍功爵製度在漢朝並沒有嚴格地實行。但是按軍功占有土地這種觀念卻沿襲下來。這就是漢高祖劉邦所說的“法以功勞名田宅”,漢武帝時刺史六條問事中的“田宅逾製”之“製”。隨著豪強大族的發展,東漢以後,門第逐步成為社會等級的標誌。但是這些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直到魏晉實行九品中正製,雖然“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也還是豪強士族利用原有製度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過這畢竟使按照門第來編製社會等級找到了一種具有官方色彩的形式。這種情況到南北朝時期發生變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按照當時的官位高低,同時考慮前幾代的官位來確定門閥等級。由政府按照官位來確定社會等級。社會等級編製進入一個新的時期。

唐太宗時新編《氏族誌》,按照當朝官品的高低來確定門閥等級,編製新的門閥,基本上還是沿襲北魏以來的路子,不同的是嚴格按照當朝的官品來決定等第,不再考慮他們祖先的官品。雖然在唐太宗一再幹預下,本著“崇重今朝官冕”的原則,按照當朝官品排定了氏族等級(參見《舊唐書》卷六五《高士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但是由於傳統的門閥思想在唐初仍然有著強大的影響,因此,對於原有士族出身的高級官員,都注明他們的郡望。新貴則不敘郡望,新貴被一目了然地呈現在人們麵前。唐高宗時期編《姓氏錄》,雖然仍未跳出按照當朝的官品來決定等第的老路,但割去了郡望這個尾巴(參見《舊唐書》卷八二《李義府傳》。),更加符合新貴們的願望。此後傳統的門第觀念在民間還存在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而從政府的層麵來看,不僅對這種挑戰新的社會等級劃分的做法不予承認,就連在唐律上所作的帶有貴族門閥殘餘色彩的“親貴”、“通貴”(長孫無忌著,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二《名例》五品以上妾有犯條,北京,中華書局,1983。)的劃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也將之拋在一邊。唐初實際上是以官民之分取代了門閥製度下士族、庶民的門第之分。社會等級和政治經濟特權是以官品高下來劃分的。隨著科舉製度的發展和科舉入仕者穩步地成為高級官吏的主要來源,新的士族觀念逐步形成。到唐朝後期,“士族”不再用來指稱南北朝以來的山東郡姓、關中郡姓和江南士族,而主要是指那些通過科舉入仕,或家中有人正準備應舉入仕的家族。(參見吳宗國:《唐代科舉製度研究》,284~287頁,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這種變化反映了門閥製度和門閥觀念的衰落,也說明適應一般地主土地所有製的新的社會等級再編製已經完成。由於在新的條件下科舉起著調節上下層關係的作用,庶民、地主、官僚的下層可以通過科舉入仕進入上層。因此,新的社會等級編製深深打上了科舉製的烙印。通過科舉得到官職者被稱為衣冠戶。應舉者被稱為舉人,應舉而未及第的鄉貢進士和鄉貢明經仍保留舉人的身份。唐朝晚期鄉貢進士和鄉貢明經成為社會上一個特殊的群體,鄉貢進士和鄉貢明經往往被用作他們的頭銜,我們姑稱之為舉人層。衣冠戶和舉人層,構成了社會上兩個特殊的階層。(參見上書,288~297頁。)

六、政治體製和製度的發展變化

唐朝的政治體製和漢朝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結束了家國一體,即政府機關中國家事務和皇家事務沒有嚴格分開的曆史,在外廷形成了從決策、審議到執行一整套國家政權機關。皇帝成為國家機關的最高負責人。(參見孫國棟:《唐代三省製之發展》,見《唐宋史論叢》,83~109頁,香港,龍門書店,1980。)隋唐在中國古代政治製度的發展上,處在承先啟後的轉折時期。隋和唐初的三省六部、州縣製度,既是漢魏南北朝政治製度的總結,同時也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由前期向後期的轉變,反映了豪強大族地主的衰落和一般地主的興起。但是,真正反映社會經濟變化和高度發展高度繁榮的、適應封建社會後期需要的政治製度,則是在武則天到唐德宗時期才逐步形成的。因此,隋唐的政治製度本身也處在一個不斷變動的過程中。軍事製度在唐朝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唐玄宗開元年間,最後結束了秦漢以來作為農民義務的征兵製,普遍實行募兵製。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實行的兩稅法,最後結束了秦漢以來主要按照人丁征收農業稅的做法,改為按照土地財產征收。這不僅是征收標準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征收對象中農民和地主比例的變化。隨著地主成為土地的主要占有者,地主也成為農業稅的主要交納者。這種變化同時反映了國家對農民控製的進一步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