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婦女問題(2 / 3)

二、社會陋習——童婚、嫁妝與殉葬

(一)廉價的童婚

盡管印度法律禁止童婚,但在很多地區,特別是在山區部族裏,童婚的習俗仍很盛行,甚至在上層社會中一些地位顯赫的高級官員也為其兒女實行童婚。

在印度西北部的拉賈斯坦邦瑪爾瓦爾地區,每年4月底的阿卡蒂節常常有上萬名兒童(包括嬰幼兒〉集體結婚。這裏的人們普遍認為阿卡蒂節是一年中舉行婚禮最吉祥的日子。這一天,在農村可以看到,大人們帶著小新娘和小新郎坐在牛車裏或列隊徒步而行。去參加婚禮的兒童們,有的睡在母親懷裏,有的坐在父母膝上,他們東張西望,不知發生了什麼事情。出席這種集體結婚儀式的往往還有本邦的部長、官員、律師、警察等人。因為他們不認為這是惡習,也不認為是犯罪行為,隻不過是按宗教傳統習慣辦事而已。

印度的童婚為什麼根除不掉呢?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印度教經典是主張童婚的。印度教經典的教誨在信徒的頭腦中深深地紮了根。印度教最早的《摩奴法典》教誨父親“女兒要在8至12歲完婚。”《高德姆宗教經》和《拉希沃拉衍家庭經》也部認為,女孩子在月經開始以前,應把婚事確定下來,誰不這樣做,誰就是罪人。信仰印度教的父母們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早婚,早婚是父對兒女的基本義務。印度的出版物對這一習俗有這樣的描述:在父母有兒女的情況下,當有一、二人前來求婚時,父母應立即允諾把女兒嫁出去,否則,女兒到十一歲時,便很難出嫁父母也因此而被認為是犯了宗教忌諱,將影響他們的宗教地位。所以,他們常常足不顧蠻婚的惡劣影響而讓幼女出嫁。虔誠的印度教徒把宗教教義看成是天經地義的真理。直到現在,主張童婚的人們仍認為“童婚的習俗乃是教經典所提倡的,政府製定的法律可以變來變去,但宗教的經典卻是永恒的”。禁止童婚法與印度教徒早婚的傳統習慣相違背,被認為是反宗教的,所以行不通。另一個原因是出自經濟上的考慮。在印度盛行嫁妝習俗,這給有女兒的父母帶來很大的經濟壓力。如果一個中等階級家庭有幾個女兒,就可能遭到破產的命運。然而,“童婚是廉價的”,泰米爾納杜邦一位婦女說,“童婚不受嫁妝拖累,隻要花費五千盧比就行了,錯過這個機會,等以後再結婚就得花上兩萬盧比”。

印度的社會學家和進入士早在19世紀就在報刊上發表文章譴責和反對童婚這一習俗。1891年印度政府把女子結婚的合法年齡規定為12歲,1929年又通過了“童婚取締法”,194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把女子結蠟年齡提高到14歲,男子為18歲,1973年的婚姻法又進一歩把女子的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男子為21歲。印度政府頒布這些法律,試圖杜絕童婚的陋習,但這些法律並未能廣泛地取締童婚。據人口普查,1901—1911年,男子平均結婚年齡為20.2歲,女子為13.2歲,1961—1971年,男女結婚年齡分別上升到22.2歲和17.2歲。至今,印度有三分之一的縣,女子結婚的平均年齡為15歲。童婚在農村和比較落後的邦更為普遍。印度的童婚56%發生在拉賈斯坦邦,該邦女子結婚的平均年齡為14.5歲,男子為19歲,如果把偏遠的農村的數宇統計進去,結婚的平均年齡還要低。據1986年印度一報紙報道,拉賈斯首邦首府齋普爾市立學校有百分之三十的男生已結婚。童婚在本邦已成為一種普通的習浴。

自1929年頒布《童婚取締法至今已近六十年,印度人的結婚年齡雖在逐漸提高,但童婚並未杜絕。目前,印度進步人士仍在不斷呼籲,要改變早婚的習俗。他們指出,早婚早育不僅使印度人口迅速增加,阻礙社會進步,而且給童婚者本人帶來痛苦。《新印度時報》1986年曾報道,童婚中有百分之六十的人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直接受害者往往是婦女。丈夫為了另尋新歡,有的納妾,有的離家出走,更有甚者是把妻子燒死,被燒死的妻子中65%為童婚者。印度輿論界指出,要杜絕童婚現象,僅製定法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喚醒民眾,製造社會輿論,提高婦女的社會和經濟地位,清除宗教婚姻觀的影響,才能改變這一落後的婚姻習俗。

(二)“吃人”的嫁妝

至今在印度還盛行著一種古老的陋習一嫁妝。這種陋習由來已久。據記載,印度在吠陀時代(公元前1700年到公兀前600年,另一說是公元前1500年到公元前600年),女方家庭就有為新婚女兒陪送嫁妝的習俗。目的是為了保證女兒到婆家後能夠生活得幸福、快樂。按理,這些嫁妝應由女方隨意使用,但實際上,卻逐漸轉移到丈夫及其家庭成員手中,以致竟變成剝削和虐待婦女的一種契約。

在古代,嫁妝也是國王和豪富們炫耀自己的資本。古代經典著作和頌詩中有不少這方麵的描述。如在著名的兩大史詩之一《羅摩衍那》中,就描寫了奴隸主賈那卡給他女兒息達的聳人聽聞的嫁妝:十萬頭牛、數不盡的羊毛毯、象、馬、戰車、一百名處女和二百名男女奴隸。到莫臥兒王朝時代,陪送嫁妝的習俗已普遍盛行。當時齋普爾國王帕格萬·達斯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在為女兒舉行婚禮慶典時,把黃金和寶石撒滿送親隊走過的街道,跟隨拾起這些寶物的人們都累得疲備不堪。

嫁妝習俗原來盛行於印度教徒的高級種姓之間,後來傳到低級種妊中。近世以來,甚至在一些非印度教徒,如錫克教徒、耆那教徒和喀拉拉邦的基督教徒中間也流行起來。

現在,嫁妝實際上成了一種變相的商業交易。甚至婦女受教育也成了增加嫁妝的一種因素。受教育愈多,要求結婚對象的社會地位也愈高,所付的嫁妝也就愈多。男青年則由於種姓、所受教育以及職業的差別而具有不同的“社會價格”。例如,在奧裏薩、比哈爾、北方邦和旁遮普等地,一個出身高級種姓並通過文官考試或外交官考試的青年,至少可以得到女方一筆價值十萬盧比的實物或現金的嫁妝。企業經理所得嫁妝的價格稍低一些,工程師和醫生又低一些。他們在結婚時可望得到汽車、電冰箱、電視機、電唱機以及擺設和家俱。一般的小職員和侍役也能在新婚中得到自行車、半導體收音機、手表之類的嫁妝。在城市,新郎還常常要求得到一套住房。

現在,嫁妝已成為導致婦女悲慘命運的重要根源之一。有的婦女因陪嫁少,過門後就受到夫家的種種嘲弄和折磨,甚至被燒死。也有的由於忍受不了夫家的折磨和淩辱而自殺。有的甚至結婚多年,已是幾個孩子的母親,終因娘家無力補償嫁妝而被迫致死。幾年前,新德裏泰戈爾公園新住宅區,一個名叫坎錢瑪拉的十九歲的新婚婦女被活活燒死在浴室裏。據稱,婆婆是在兒子認可下把她燒死的。原因是坎錢瑪拉在過門後沒有帶來所要求的嫁妝(一萬盧比現金,外加電視機和電冰箱)。在這個可憐的婦女被燒死的時候,她的丈夫卻若無其事地睡在離她五英尺的臥室內。

印度教裉深蒂固的影響,使許多人認為婦女出嫁陪送嫁妝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許多人對索取嫁妝和迫害婚後婦女的現象熟視無睹。有關當局也無法為受害的婦女伸冤。近幾年,新婚婦女受迫害的慘劇也愈演愈烈。因嫁妝不夠多而被謀殺的案件逐年增加。據報載,僅首都新德裏一市,1980年至1981年有421起、1981年至1982年有568起新娘被燒死的案件。1982年至1983年新娘被燒死的案件增加到610起。這種案件在印度各邦部有發生。印度政府1986年12月24日公布:在過去二十二個月裏,已經有1666名婦女由於沒有足夠的嫁妝而被她們的丈夫和公婆害死。今天,嫁妝像洪水猛獸一樣,成為印度婦女的最大威脅。

早在19世紀下半葉,印度從事社會改良主義運動的人士就為反對嫁妝的陋習開展了運動。在這一運動中,最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是科森達斯·穆克吉。聖雄甘地為反對束縛婦女的麵紗、童婚和嫁妝等各種社會陋習也發表過不少文章。1928年,他在《青年印度》雜誌上抨擊索取嫁妝“是一種恥辱”、“也是對婦女的不尊重”。自1947年獨立以來,印度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嫁妝。1961年印度中央政府通過了禁止嫁妝法。各邦政府也先後製定了自己的禁止嫁妝法。有的法律還很嚴厲。比如,奧裏薩邦政府製定的禁止嫁妝法規定,如果違反這項法律要受到監禁一年和罰款一萬盧比的懲處。比哈爾邦政府1976年修改的嫁妝法規定,政府職員索耍嫁妝要被開除公職。但陋習頑固沿襲,這些法令隻不過是一紙空文。

最近幾年,印度各界婦女和婦女組織為反對嫁妝陋習和燒死新娘的暴行舉行過無數次的抗議遊行。她們高舉標語牌,振臂高呼:“廢除嫁妝”、“不要把婦女當做嫁妝的犧牲品”、“不要拿結婚做交易”、“婦女不是拿來燒的”、“燒死新娘是暴君、是殺人犯”,等等。目前,由單純的反對嫁妝的鬥爭已逐步發展成為爭取婦女權利的運動。1979年10月初,來自印度全國十三個邦的婦女組織的代表聚集在新德裏,她們為在受教育、就業、婦幼保健和福利以及參加政府工作等方麵的權利提出要求。1986年2月,印度婦女律師協會在新德裏召開了有二百名婦女參加的會議,就禁止嫁妝法、婚姻法、童婚、婦女的財產權等問題迸行了深入的討論。會議指出,婦女今天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因嫁妝不足而帶來的慘劇。會議要求修改1961年製定的嫁妝法。卬度社會輿論不斷呼籲要喚醒民眾,在全社會開展反對嫁妝的運動,同時要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的機會,使她們在經濟上獲得獨立。否則,僅靠法律是根除不了嫁妝陋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