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錢的猖獗及其原因
肆虐、猖厥的黑錢,嚴重影響國計民生,已成為印度社會生活中難以醫治的痼疾。
黑錢是指通過非法途徑、采取不正當手段產生的錢財。一類為非法收入,如通過非法漲價、高價私售住宅、套購外彙、投機倒把、黑市交易、販賣人口、賄賂、賭博等活動獲取的收入,這部分黑錢在印度占多數。另一類為隱瞞的收入,即公司企業、專門職業者如律師、醫生、藝人等逃稅的那部分收入。這類黑錢在印度也不能低估。據印度國家公共財政和政策研究所(以下簡稱財政研究所)1985年3月向政府提交的關於黑錢報告的佔計,1975—1976年度逃稅的收入額為交稅的收入額的57%至87%,1980—1981年度為68%至139%。報告指出,由於其他一些原因,還應對這些百分比作調整,調整後1975—1976年度應為186%,1980—1981年度應為243%。這表明應交稅的收入中絕大部分都逃了稅。
印度產生黑錢的部門或行業十分廣泛,主要有房地產業、大型製造業生產部門、建築業、批發業、電影業、專門職業、走私等。其他布滿在現實生活中不計其數的不法行為也時刻產生著黑錢。其中尤以賄賂為最,如,為使合法正常的活動(包括經濟以外的活動)順利迅速地進行而付出的小費;為在受國家幹預的生產、消費以及分配領域裏獲得收益(非法或合法的)而付出的酬報;為獲得公職或錄取大學的資格而贈送的財禮;社會團體頭目以某種不義行為獲得的收入,如工會偏袒廠方損害工人利益而從廠方得到的金錢;一些官員為迎合某階層的需要擅自修改現行法規條例而謀得的酬金;違反政府各種規章撈取的錢財;為外商違反殲彙管製條例獲得酬報;等等。賄賂或變相的賄賂被人們謔以各種名稱:“辦事錢”、“快辦錢”、“秘密傭金”、“滑潤錢”、“裝聾作啞錢”等。總之,印度的黑錢來源廣泛、途徑眾多,可以說,在印度社會裏黑錢無處不在。
印度黑錢有多少?三十多年來,經濟學家包括政府任命的專門調查委員會,在不同時期對黑錢都有過調杳研究。第一次是50年代經濟學家N·卡爾道的研究分析。他把國民收入分成工資、自謀職業者的收入以及利潤、利息、租金三大部分。他把工資部分除去,得出非工資收入,然後把非工資收入減去豁免所得稅的那部分收入,計出免稅後的非工資收入,最後再估計實際交了稅的非工資收入,這兩者之差就是黑收入。按他的估計,1953—1954年度的黑錢為六十億盧比,為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6%。
1971年政府任命一個“直接稅調杳委員會”(亦稱王丘委員會),它基本上運用卡爾道的方法,估計了1961—1962、1965—1966和1968—1969三個年度的黑錢,它們依次為70億盧比、100億盧比和140億盧比,分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4%、4.2%和4.2%。但是,該委員會成員之一D·K蘭內卡在他的“不同意見備忘錄”中提出委員會低詁了黑錢值,他自己的估計依次為115億、235億、283.3億和1969—70年的308億,分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2%、9.8%,8.6%和顯然比委員會的估計要高得多。此外,蘭內卡還估計黑錢的年增長率為1:3%,而國民收入的年增長率為11%。
迸入80年代,0.P。喬帕拉對王丘委員會的方法稍作修改,估計了1960—61年度至1976—77年度期間黑錢產生的情況,1960—1961年度為億盧比,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1%,1976—77年度為809.8億,占10.5%,中間的年份上下有起伏,但基本趨勢是上升與喬帕拉差不多同時,普拉姆·古普塔和桑吉夫·古普塔對1967—68年度至1978—79年度期間的黑錢作了估計。他們計算的結果是:1967—68年度黑錢為303.4億盧比,占官方國民生產總值的9.5%,此後逐年增加,到1978—79年度達到1686.7億,占48.76%。
經濟學家采用不同方法估計出的黑錢額之間有很大差別。就是用同類方法,不同學者作出的估計也有較大距離。由於黑錢是非法的地下資財,不可能作出確切的統計,作這些估計的學者們也認為自己的數字都是一種推側。詛是,不管各種估計之間有多少差別,四十年來的基本事實是:印度黑錢的規模在擴大,無論是絕對值上還是在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上都是如此。而且與其他一些資木主義國家相比,印度的黑錢問題屬嚴重之列。據估計,美國和加拿大的黑錢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意大利和瑞典占15%,英國和蘇聯占10%,日本占5%。關於黑錢產生的原因,印度經濟學家們作過許多研究分析,他們從“原因”、“因素”、“機會”等不同角度提出,可以把它們歸納以下幾條。
1.高稅率。稅率太高,人們期待的並有能力獲取的收入與法規所允許的收入之間懸殊大,從而驅使人們逃稅。這種現象是存在的,直到1972—73年度對20萬盧比以上高收入者征收的所得稅稅率高達97.75%。譬如一個已申報有20萬盧比收入的外科醫生作一次扁祧腺手術,可淨掙一千盧比,但按此稅率納稅後,他隻能收入23盧比,那麼為了掙得1000盧比,他必須作四十四次這樣的手術,這自然驅使他逃稅。但是,以後稅率降低了,逃稅的現象並沒有減少,減稅隻是給逃稅者更多的寬慰。K。N。卡博拉博士調査研究了1971—1972至1978—1979年度期間所得稅稅率和逃稅的情況後得出的結論是:“降低稅率並不能擔保逃稅的減少,用“軟”辦法(如削減稅率)而不用“硬”辦法(使逃稅者承受高代價和危險)去減少逃稅,是難以期待人們服從稅法的。”
2.許可證製,執照製,定額分配、部分商品的法定價格等一係列的控製。一些人為了在這些控製的領域裏取得方便或違反它們以達到獲取私利的目的,就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官員賄賂,從而形成黑錢。
3.政府開銷的增加和公昔部門經費的擴大。這兩者給收取非法傭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從而產生更多的黑錢。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査報告說,過去三十年裏政府的開銷在絕對值上已增長了五十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從1950—1951年度的9%上升到1982—1983年度的27%。執行五年計劃的時候總有一大筆投資用於發展公營企業,負責這些項目的官員需要招聘一些承包者,並要與政府領導人磋商,於是承包者、負責項目的官員以及政府領導人三者聯成一氣,他們常常人為地增加項目的成本,黑錢便喑中產生並進入他們的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