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黑錢問題(2 / 3)

4.對政黨的捐贈。1968年政府決定禁止工商界向政黨捐贈,這個決定本意是要削弱大工商財團在選舉中施加影響,但事與願違,禁令卻促使了工商界用黑錢向政黨、尤其是向執政黨捐贈。這些年來,從邦的立法會議成員到中央的議會議員,都得靠黑錢買選票。如據一些熟知選舉內幕的人估計,1980年人民院選舉至少產生黑錢16.89億盧比。他們是這洋分析的:設想在參加競選的候選人4633名中,真正的熱衷者為3633名,他們為每張選票至少花1盧比,就是說,每個候選人在其五十萬選民的選區內至少花費五十萬盧比。桉選舉法,每個候選人花的競選費不得超過35000盧比,工商企業公司就得向候選人或政黨提供競選經費,這樣超出35000盧比規定的465000盧比必然來自黑錢或成為黑錢,因此,這3633名候選人在競選中,至少花費(即產生)16.89億盧比的黑錢。實際上許多競選者往往花幾倍於465000盧比的黑錢。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一次選舉造成的黑錢數可能達到四十億盧比。印度官方對選舉費用的估計則低得多,80年代初選舉事務首席專員S。L。夏克德爾認為,過去五年內用於競選的經費是十億盧比,即使從這個估計出發,他仍指出選辯製變是產生黑錢的一大原因,因而提出改革選舉法。

5.高通貨膨脹率。商品匱乏引起物價非法上漲,形成黑錢。尤其一些由政府規定價格和統配的重要商品,由於供應不足造成了嚴重的黑市交易,產生的媒錢更為可觀。例如,水泥在1981年政府實行雙重價格前,政府規定的價格為每袋28盧比,由於它長期短缺,黑市價格達到100盧比,以此價購得水泥去蓋成的房屋,勢必又以非法的高價出售,這就又產生了一筆新的黑錢。另外,通貨膨脹減少了一些人的實際收入,他們中許多人,包括政府雇員,便利用各種權力或機會撈取外快,有的則設法逃稅,以維持原有的收入。

6.公眾道德標準普遍下降。這個現象助長了黑錢的產生。B。K。尼赫魯1981年在一份備忘錄中說:“整個一代已經蛻化,從一個誠實的社會退化為一個不誠實的社會。”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說:普遍的黑交易致使誠實者也不得不無視稅法,地產業交易就是如此。報告還指出,當初王丘委員會提出的稅務界的顧問庇護、幫助違稅者的情況今天已大為普遍了。

7.腐敗(包含腐化、貪汙、舞弊、賄賂等)。這些年印度社會上的腐敗現象越演越烈,它滲透到社會每個角落,已成為生活中的“常規”,而不是“例外”,更加嚴重的還在於政府部門、執法機構、公職人員,從上至下都沾染了腐敗習氣,這為各種不法行為包括產生黑錢,提供了方便。

二、黑錢對印度經濟、政治生活的影響

政府控製不住的巨額黑錢在經濟領域裏為所欲為,形成了與白錢相平行的黑錢經濟,嚴重影響了印度經濟的正常發展。

首先,由於黑錢的主要活動領域是商業部門(特別是匱乏商品部門廣和生產周期短、利潤高的某些工業部門,而且它的周轉比白錢更快、更活躍,因此常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投資安排和商品管製。如1978年6月,國家實用經濟研究所對黑錢在尿素、水泥、紙張、汽車輪胎、植物油以及銅等六種重要商品的流通中所進行的活動作了初步估計,指出從1965—1966年度至1974—1975年度期間,它們總共產生的黑錢就達84億盧比。又如在孟買的建築業中,一般一筆六十盧比的白錢交易需要四十盧比的黑錢。

第二,嚴重的逃稅減少了國庫收入,據前幾年粗略估計,每年偷逃的稅額達250億盧比,此數相當於非工資收入者聽得稅總和的二倍多。

第三,黑錢的活動造成物價惡性上漲。囤積居奇、投機倒把、黑市交易不僅使匱乏商品更加稀少,而且造成許多人為的短缺。

第四,黑錢持有者的奢侈消費影響了大眾消費品的生產,從而打亂了國家計劃的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

第五,外貿上的黑錢活動導致資金外流。

第六,公營部門的黑錢活動使其在成本、價格、效益各方麵受害,影響國家經濟計劃的完成。

第七,在政府實施壓縮信貸、緊縮貨幣等政策時,黑錢的活動破壞了政策的實施。

第八,形成了一個新的黑錢富有階層,加劇貧富懸殊。

黑錢對經濟的不利影響還可列出種種,最終對經濟的危窗可用前總統雷迪和王丘委員會的兩句話來概括。雷迪說,“黑錢已成為國家經濟的一個嚴重威脅,它使整個經濟進程落空,使若幹經濟政策宣告失敗。”王丘委員會說:“黑錢在國家經濟中就象在發展中的癌,如果不及時製止,肯定要導致經濟崩潰。”

然而,黑錢已不單純是一個經濟問題,它危及到了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麵。

黑錢嚴重地腐蝕了執政的國大黨。在選舉製度上大量地靠黑錢,從邦立法會議成員到中央的議會議員都用黑錢買得選票,真正的賢明之士越來越難被當選。國大黨內能為黨搞到大量黑錢的人就躍為黨內的權勢人物,靠黑錢當選的人一旦執政有權,也就加倍地撈回競選中花去的黑錢。如魯達爾·達塔揭示的:“各級官員、邦立法議會成員、中央議會議員、部長、政黨職能工作人員都公開地、不知恥地撈錢,地方一級官員向當地的小工商業者要錢,邦一級的首席部長和各部部長們向大工商業者要錢。”

由於國大黨的經費(大部分為黑錢)主要來源於工商業界,尤其是大工商業財團,在黑錢的壓力下,政府的政策往往屈從於工商界利益,魯達爾·達塔指出:雖然執政的國大黨表麵上作出反對大工商業財團、保護小工業的姿態,但是事實上,它正在越來越依靠大工商財團,他們是國大黨競選鬥爭中的主要資助者。每個地方的工商業者都知道,他們應拿出部分黑錢給政黨,然後就能保證那些政治領導人對他們“隻是叫幾聲而不會咬他們”。政府各級權力機構、官員們的切身利益與黑錢經濟關係如此休戚相關,他們在阻止逃稅和其他經濟違法行為中勢必軟弱無力、甚至包庇慫恿,反過來,違法者也變得有恃無恐。靠黑錢非法的會變成合法、違法的可不受懲處,其結果是誠實的人不能享得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不誠實的人不會因犯法而受懲處。正如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指出的,“在印度,法律和規章太經常地被用來提高私人的非法利潤,而不是為社會服務”,法規失去了它的法律含義而變成私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