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黑錢問題(3 / 3)

腐敗現象滋生了黑錢,黑錢的活動又大大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它們變得如此生而有之,以至我們不是對這種破壞道德和正派行為的腐敗現象加以反對,而是接受它們作為生活方式。

三、政府的對策

麵對日益嚴重的黑錢,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企圖挖出黑錢並製止它們的產生。主要的措施有下麵四種。

第一種叫抄查,即對嫌疑分子抄查,這是一種經常性的手段,有時一年達二、三千次。但相當多的案例往往因“證據不足”不能定為黑錢而歸還原主。所以實際抄查得的錢財很少,如1977年4月至12月,抄査次數達687次,搜得錢財才2170萬盧比,這對於數以億計的巨額黑錢來說猶如滄海之一粟。

第二種措施叫取消貨幣資格,即作廢高麵額的鈔票。早在1946年第一次采用,當時發行的鈔票總額值為123.593億盧比,取消貨幣資格的鈔票價值14.397億盧比。以後直到1978年又再度采用,政府宣布從該年1月16日起廢除麵額1000盧比以上的鈔票的貨幣資格,當時發行的通貨為830億盧比,這類高麵額鈔票有14.552億盧比,至1981年8月,向中央儲備銀行申報的這類鈔票價值12.5億,但其中7億被銀行核準兌換成低麵額鈔票,這樣,實際上隻有5.5億盧比才被作為黑錢取消,這對於全部的黑錢也是微不足道的。

第三種措施是“主動承認計劃”,就是在規定的期限內,黑錢持有者主動向有關當局承認自己隱瞞的收入,然後按一定比例,部分作為稅金上交,其餘上賬成為原持有者的合法資產。1951年第一次實行,承認的總額為7.1億盧比,其中作稅上交的為1.1億。1965年再次實施,這次稱作“60:40計劃”,即承認的黑收入中60%上交抵稅,40%上賬為合法資產,這次承認的總額為3.08億盧比。此後又實施一種叫“黑計劃”的主動承認計劃,它不再按固定的稅率要求交稅,而是根椐所承認的黑收入定出不同的稅率,這次共承認了14.6億盧比,其中6.8億實現為稅金。第四次是1975年的叫作“主動承認收入與財產計劃”。當時正值中央政府實行國內緊急狀態時期,收效比以往大,承認的收入和財產共157.8億盧比,實現的所得稅和財產稅共24.87億。

第四種措施是1981年實行的“特別債券持有者計劃”。這是在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生產資金拈據的困難情況下作出的決定。該計劃的發行指標為億盧比,每張債券票麵值10000盧比,十年到期,兌現為12000盧比。計劃開始實施不久,經議會批準通過了“特別債券持票者法令”。法令規定了許多豁免條款:不要求債券持布者說明收入的性質和來碎,禁止對持有者作法律調查和進行這方麵的訴訟或懲處,不準對債券取者提出關於所得稅、財產稅、禮品稅的法律訴訟,債務轉讓者不交納資本收益稅和禮品稅,債務本身豁免財產稅等。據1982—1983年度中央頂算報告,特別債券的認鉤額達87.5億盧比。

從這些措施的內容及其收效看,顯然沒有達到打擊黑錢的目的。第一種抄査在其執行過程中,相當多的案件因證據不足而又將抄查之錢財歸還原主,其實所謂的證據不兄又往往足黑錢持有者通過賄賂、收賣有關當局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包庇,在印度社會風氣嚴重不正的情況下,抄查很易流於形式。第二種取消高而額貨幣的作法不僅挖出的黑錢有限。

其弊端還在於因為黑餞並非隻是貨幣形式,它們還存在於商品原料和各種資產之中,這種作法實際上隻是告訴黑錢持有者,不要保存高額現鈔而應投資到曆地產、匱乏商品、短缺的建築材料,以至工業原料中去,以賺取更多的收入。第三種主動承認計劃對非法收入給予部分的合法化,這種對黑錢隻有安撫沒有懲罰的作法不足以警戒逃稅者。1971年王丘委員會指出這種作法“給欺騙行為報以酬金,對誠實的納稅者是不公正的”。第四種發行特別債券則完全背離了打擊黑錢的方向,對黑錢持有者作了徹底的妥脅,正象議會在辯論這個問題時有的議員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這是對逃稅者、黑市商、黑錢持有者的最大赦免,把‘特別債券持票者法令’叫做‘不法行為有獎債券法令’更為合適。”

1985年3月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中又提出了減少黑收入的措施建議,它們包括三方麵的內容:

在阻止逃稅方麵主要建議:1、應對公司利潤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印花稅和地產稅作相當量的削減。2、地產交易的印花稅按價減至5%。3、減少或取消某些法規,如在進口政策中,把過去的數量控製和進口許可證製代之以關稅管理,井簡化資本產品進口的批準手續。4、在可能的領域裏取消價格控製,在其他領域則實行雙重價格製5,適當調整盧比的外彙值M放寬外彙管製。6、在保障房屋和戶使用權的條件下,允許逐步提高租金。7、允許公司和工商界向政黨捐獻競選經費。8、對較高級的官員實行獎懲製度,並提高他們的馴勞,等等。

在對付黑錢方麵主要建議:1、政府應設立消除貧民窟或類似的社會目標的國家基金,然後發行債券,期限為七至十年,利率8%,不問投資於這些債券的資金來源,對債券和利潤值能征以財產稅和所得稅,但免禮品稅。2、以地產、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以及印度公司的債券或普通股票為形式的黑財產,在上年3月31日前向有關當局中報了的,屬於收入部分(按估計)的應交50%的所得稅,屬於財產的部分應交財產稅。

在執行稅法方麵,主要提了許多加強稅務部門職業訓練和加強對經濟犯罪分子的處罰等原則建議。

上述三方麵的措施建議繼續了以往對黑錢持有者的寬容、讓步和妥協,政府收到這些建議後也未采取具體的行動。在近年的經濟政策調整中,有降低稅率、放寬進口、減少控製等內容,但政府的出發點是為了刺激生產。

總的來說,黑錢已大量擁入印度經濟,政府無能也無意去製止它的產生,隻是想不時地將部分黑錢吸收到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去,或引向生產領域,因而對黑錢持有者的措施不是懲罰而是寬容。更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印度社會為黑錢既得利益者一-政客、官員、商人、資本家以及高收入階層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因此,措施再多,也往往收不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