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特點
研究印度獨立後三十年(1947—1977年)的社會犯罪,可以看出一些明顯的特點。
第一,犯罪率免曲線上升趨勢。印度1948—1977年獨立後最初幾年除1919年偏高外,大體上保持穩定,犯罪率為10萬分之180左右;1952年下降幅度較大,為10萬分之166.7;1955年降至最低點,為10萬分之137.5;1956年便開始回升,至1974年達到最高點,為10萬分之203.4;1977年仍有10萬分之202.5.
第二,犯罪率遠低於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國際警察組織1976年對幾個發達國家與印度犯罪率的統計如下表:
上表顯示,印度的犯罪率比發達國家低得多。應當補充說明,印度的犯罪統計不包括特別法與地方法,犯人的統計數因而不完全。如果把全部人犯部統計在內,1976年印度的犯罪率可達10萬分之572.3.即使這後一個數字,也同樣大大低於上表中的發達國家。
第三,犯罪率城市高於農村。以1971年為例,城鄉犯罪的比例是,城市63.5%,農村36.5%。另據1978年的統汁,犯罪率最高的邦是中央邦,為]0萬分之3]9.3;最低的邦是旁遮普,為10萬分之84.1.城市中犯罪率最高的,如班加羅爾為10萬分之1369,德裏為10萬分之806.1.但是應當注意,印度的這種城市型高犯罪率卻不同於發達國家。印度農村破產的農民和手工業者流入城市,加重了城市的各類社會問題,但農村的貧窮落後依然如故,並未得到緩解。
第四,偷盜在刑事犯罪中占很大比重。如以70年代為例,包括掏腰包、撬門鎖在內的各種說盜犯罪,占犯罪總數的百分數為:1971年52.6%,1973年52.1%,1975年51.7%,1977年49.4%。這說明盜竊案保持在一半左右。
第五,按五項社會-經濟指標考察犯罪率顯現出犯罪的複雜性。五項指標為人均收入、識字率、人口密度、失業情況及表列部落和種姓的百分數。取五個犯罪率最高的邦,按犯罪率之多少的順序排列,則]971年時的情況有如下表。
上表顯示,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並非收入多、文化水平高犯罪率就低,反之也一樣。因此,對社會犯罪的研究,除考察經濟、文化因素外,還必項全麵考察社會、心理、宗教、民俗與風情,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研究,以求探知其真相,從而為與犯罪現象作鬥爭提供可行的建議。
二、刑事犯罪種類
刑事犯罪的種類繁多,情況複雜,現撮其要者分別簡述如下:
(一)酗酒與吸毒
定時或周期暴飲酒精飲料(Alcohol),危害身體或社會者是為酗酒。吸食可卡因(Cocain)、巴比妥酸鹽(Barbitur-
nte),大麻(Cannahi)、海洛因(Heroin)和幻覺劑(Halluci-nogenes)者是為吸毒。
飲灑之在印度,可以追溯到古代。《梨俱吠陀》詠蘇摩的詩共有120首,詳細地用各種比喻描繪如何從植物中榨取蘇摩酒,飲後又多麼使人興奮。在莫臥兒時代,皇帝賈漢吉爾嗜飲,他的一些大臣甚至酗酒而死。但《摩奴法論》禁飲,把酗酒列為國王的“由欲樂造成的十惡習”之一,還指出:“他應該知道,在由欲樂造成的那一組當中,最有害的四個為酗酒,擲骰子、好色和打獵。”應受嚴厲懲治。莫臥兒皇帝奧朗則布作為一個虔誠的穆斯林,亦嚴格實行禁酒。
大約在公元8—9世紀時,印度大麻風行一時,因為它能給人以幻夢般的快感。同時,鴉片傳入印度,罌菜種植迅速發展。吸食鴉片和大麻便逐漸成為上等社會的時髦風尚。
英國統治時期,殖民者為走私鴉片,牟取暴利,更在印度擴大種植,壟斷貿易,獲取不義之財。其中,部分在印度囯內市場銷售,榨取印度人的血汗,毐害一代人。然而應當指出,酒與毒品消費的大增,主要是在英國人統治時期。正如印度禁銷調赴委員會的報告所指出:“在整個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時期,群眾一般均未受飲酒與吸毒之害——這為不同時期訪問印度的外圍旅遊者,包括法顯、瓦斯科·達。伽馬、貝尼埃和塔韋尼埃等人所證實。”
在今日印度,不管人們的年齡、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收入情況如何,總有相當一部分飲酒、抽煙,甚至酗酒與吸毒。“癮君子”何許人也呢?昔日的封建王公及其子弟,他們權勢盡失,卻擁有財富,因而生活奢侈,煙酒便成為須臾不可缺少的寶物;文人雅士,他們雅興所至,風流不羈,或飲酒賦詩,或吞雲吐霧,這便是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勞苦階級的人們,如苦力、車夫或賤民,他們苦中作樂,或借酒消愁,或吸煙解悶,不惜把辛勞之所得擲入酒壺或煙槍中,以求得一時的解脫。更令社會關切的則是學生,特別是大學生,他們中也有些人染上這些壞習慣。由印度教育和社會福利部支持,在全印醫學科學研究院指導下,對德裏大學進行過一次抽樣調査,抽查了該校如4000名學生(其中男生2000人,女生1991人)。他們分屬幾個學院,來自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不同年級。結果發現,被調查學生中吸煙者占11%,飲酒者占12%,服鎮靜劑者占3%,吸大麻者占1.3%。多數學生的家長對此則一無所知。
煙酒過度的危害是嚴重的。社會學家概括為八個字:傷身、毀家、犯罪和誤國。煙酒傷身,不言自明。煙酒無度而造成家庭的不幸,屢見不鮮。煙酒還往注伴之以嫖賭,誘發更嚴重的犯罪,故被稱為犯罪的“孿生姊妹”。在述及“誤國”時他們引用法國元帥貝當的話,“我國士兵因痛飲而無法作戰”,或者引用英國勞埃德·喬治的話,“我國正與德、奧和酒作鬥爭。在我看來,酒是這三個死敵中最大的敵人”。這些話未免言過其實,但如果作為對煙酒危害的告誡,則也未嚐不可。
因此印度政府主張禁銷。《印度憲法》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中規定,除了藥用之外,國家對損害健康的烈酒和毒品實行禁銷。然而關於酒的禁銷卻碰到困難。獨立之初各邦曾先後頒行禁銷令,但由此而產生一個非法釀酒、地下銷售與偷飲的社團,人數多得驚人;同時各邦政府金庫急需的收入(資金)來源也受到威脅。這使邦政府在實行政策時搖擺不定。1977年印度中央禁銷委員會建議,在四年內分階段完全禁銷。中央政府為此答應,對各邦因禁銷而受到的經濟損失給予補貼,其辦法是以1977—1978年的實際收入為基數,補償其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