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問題(3 / 3)

印度獨立之後貪汙也無處不在。首先是各級各類官吏,甚至包括某些高層人士都以權謀私,成為金錢的奴隸。他們以提供一些幫助為交換條件,例如頒發執照,核準申請,給予優惠等,從對方撈取現金、傭金、禮品、分紅、獎金和財產。更嚴重的是有些官吏竟然貪贓枉法,這包括以出賣經濟情報而大賺其錢;以政治訛詐迫使別人提供政治支持和經濟資助;插手選舉,或恐嚇威逼、或小恩小惠收買選民;以及利用個人地位為自已、親友、本教派或本種姓謀利,如果取職位、出國訪問、從商致富、升遷發跡等。

貪汙腐化之風不僅在政界發展,而且還滲透到各個領域,甚至連學校和宗教聖地也未能幸免。學校本是培養人的地方,然而這裏道德的沉淪卻令人驚異。學位證書已成商品,花上數千盧比就可買得一紙文憑。其他的劣行也不少,如竄改成績,私分基金,以偽造證件入學,為權勢者的子女在補考、升級等方麵提供方便,從要求入學或考試及格的學生家長處撈贈禮,把考題洩漏給付得起錢的家長的子女換大錢。

至於各個宗教聖地,那裏本是善男信女頂禮膜拜的聖堂,如今有些卻已變成貪心的管理人撈實惠的獵場。這些人貪婪成性,攫奪大量珍寶和地產,並把朝聖者的祭品、供物盡數裝入私囊。他們使用的手法也很多,如濫用和私吞“神宅”基金,控製並私分寺廟的供奉和資產,把寺廟的珍品和財物低價出售給親友;偷盜寺廟的珍貴之物,以贗品偷換價值連城的國寶,並走私出國賣給外國的博物館或古董收藏家而賺錢。

印度政府亦曾采取措施預防和懲治賄賂與貪汙。早在1947年,印度政府即已頒布《預防貪汙法》,1964年又頒布《反貪汙(修正)法》,此外還頒布了一些相關的法律,與社會上的營私舞弊作鬥爭。當局還發動反貪汙運動,力圖阻止曰趨嚴重的腐敗風氣。然而由於當局失檢,運動大多疏於形式,被捕受懲處的隻是一些雇員、仆役之類的“小人物”,那些“大人物”則逍遙法外,依然故我。難怪印度學者稱貪汙為社會的“血癌”,視之為不治之症。

(五)“白領”犯罪

“白領”犯罪指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社會一經濟犯罪。罪犯往往是一些富商大賈,或者是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人。這裏僅舉幾例以說明之。

1.偷稅漏稅商業界人士常犯,不少專業界(醫務、法律、文藝等)人士也有這方麵的劣行。偷漏的稅款一般包括:個人所得稅、資產稅、銷售稅、遺產稅、消費稅、田賦、房地產稅、土地房建稅,以及地方當局征收的其他一些地方稅。

逃稅使納稅人的精力從生產活動轉向非生產方麵,如簾改賬目、製造假象,千方百計逃避納稅義務使社會道德水淮下降,造成不誠實、粗俗、誇富,敗壞社會風氣;更為嚴重的是產生平行經濟,妨礙經濟增長,加劇通貨膨脹,增殖“黑錢”,使整個經濟政策歸於失敗。

2.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摻假以上商品的純度、質量和色澤、防腐劑劑量等,雖然部有明確規定,而且違者必究。但是摻假現象卻有增無已,似乎已成為製造商、零售商和配售人的經營“信條”。常被摻假的商品有糧食、油料、飲料、肉、魚、蛋、水果、香料、藥品及化妝品等。商品摻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有時還傷害人的身體,甚而致人於死命。

因此無異於謀財害命,且是一種“狡猾的謀殺”。

3.敲竹杠、投機、囤積與黑市交易這些犯罪興起的社會一經濟原因是生活必須品匱乏,流通渠道不暢,管理不善。國家雖有立法措施,並通過調節商品的生產、分配與消費,以保證正常供應,但是卻經常不能奏效。敲詐錢財,打通關節,千方百計搞緊俏商品,大量囤積,然後在黑市成交賺不義之財。

4.走私和違反外彙條例國家以限製進口與擴大出口來保持外貿平衡,並實行外彙管製,盡管限製進口的是奢侈品與非必需品,如電動小玩具、收錄機、照相器材、化妝品等;製止出口的則有藝術珍品、金銀玉器、現鈔、郵政彙票和外幣兌換券等。但是-些不法商人則以走私從事非法交易,逋過陸路、海運以至航空運輸,以各種方式成交。他們還以虛構的機關、偽證以及收買手段搞執照。

走私涉及處國,有時還伴之以間諜與破壞活動。因此它不僅敗壞經濟、使道德淪喪,而且有礙政治穩定與國家安全,是危害頗大的一種經濟犯罪活動。

5.買賣執照和定額許可證、執照和定額製,是國家管理工商業的一項措施。這方麵的違法活動,一是未經授權、或非法越權出售執照和定額,更有盜竊或政府官員私自提供出售牟利者;一是偽造商號或個人名字騙取執照和定額,或苕雖用真名卻又偽造證件者,還有的執照使用者願給付一大筆額外費用的入“借用”其執照。這些犯罪活動使許可證和執照形同虛設,使定額毫無作用,破壞了管理製度,危害國民經濟,敗壞民風。

6.破壞度量衡標準國家法定的皮量衡標淮,對內用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對外用以維護國家的信譽。但是不法之徒使用的或是假度量衡器,或是粗製濫造的傳統度量衡用具。他們置國家法規於不顧,以短斤少兩、或者以不可捉摸的數量單位蒙騙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7.專業人員的違法年利幾乎所有專業領域都有違法牟利者,而醫療、政法、工程建築等專業更為突出。醫務人員違法牟利的手法,如未經授權而墮胎,出賣酒精和麻醉劑,出具假病請假條,把醫院的藥品賣給外人,不必要的治療,出具假報銷單據,敲詐病人等。法律顧問違法牟利的手法,如在接手有關案件時向當事人作逃稅方法的谘詢,曲解證據,在事故案件中提出過分要求,從事幫訴和對訴訟一方的非法資助,辦理轉讓證書、估定現金財產文件時起草或證實假文件,敲詐當事人等。工程師、建築師和評估商的谘詢商號違法牟利的手法,如與承包人和拍賣者勾結,在房地產估價、建設中作假報告與評估,在珠寶與資產評估中搞欺騙等。

另外,還有賣淫的犯罪活動,有關內容已在本編婦女問題中介紹,這裏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