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對外投資
第三十八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價證券以及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九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村合作經濟組織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村合作經濟組織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第四十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實物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麵淨值的差額,計入公積金。
大額對外投資項目,要報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有專人(一般為現金出納員)管理。
第四十二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和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數額與其帳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