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經營收支、收益及其分配(1 / 1)

第六章

經營收支、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三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業生產收入、林業生產收入、牧業生產收入、漁業生產收入、銷售物資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

村合作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對生產的農產品,應於產品收獲入庫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承包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及其他集體資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提留收入是指農戶按有關規定上交的集體提留款項。

經營收入、發包和上交收入及提留收入以外的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支出是指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經營活動所耗費的支出,包括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燃料、飼料、原材料等生產資料費用以及折舊費、運輸費、修理費、保險費及遞延資產攤銷等。

管理費用是指村合作經濟組織用於管理方麵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維修費以及無形資產攤銷等。

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以外的支出列為其他支出。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支出的預算、審批製度,量入為出,對管理費用等非經營性開支要實行總量控製,不得超支。

第四十五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資淨收益+其他收入-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投資淨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麵價值的差額。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麵價值的差額。

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收取農戶和承包單位承包上交的承包金、農戶上交的提留款和所屬企業上交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製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戶和所屬企業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益事業的需要。

第四十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第四十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在進行依法納稅後按照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小部分用於集體福利的原則,以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發展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包括興建學校、醫療站、福利院、電影院、幼兒園等。

3.提取福利費。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麵的支出(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支出),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的支出等。

4.向投資者分利。

5.農戶分配。

6.其他。

第四十八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要報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