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主理財(1 / 1)

第八章

民主理財

第五十三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要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細表及有關帳目,年終進行全麵的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財務收支帳目,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建立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關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應由群眾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組織要定期召開理財會議。

民主理財組織要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民主理財組織有權監督財務製度的實施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員工資的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帳目。

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組織行使上述職權。

第五十五條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六十條的規定外,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也要報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1.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

2.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

3.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工資的數額;

4.其它重大財務事項。

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