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財會人員(1 / 1)

第九章

財會人員

第五十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設置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員、出納員等。會計員、出納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

經濟比較發達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分別設置總會計(主管會計)和專業會計。總會計(主管會計)管理和指導專業會計(包括所屬企事業單位和所轄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會計人員)搞好會計工作。

第五十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法令、製度,遵守財經紀律;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學習,積極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做好本職工作;敢於堅持原則,反對侵犯集體經濟和農民利益的行為,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

第五十八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製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麵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麵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製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製度的收支,應立即製止和糾正;製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鄉(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麵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財會人員負有一定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並根據其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從事財會工作的年限等條件,按有關規定頒發會計證和評定技術職稱。要逐步實行憑證上崗製度。

第六十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業務主管部門考核、批準,報縣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村主要幹部的直係親屬不得任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製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鄉(鎮)業務主管部門驗印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六十一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領導幹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複財會人員。對於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並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或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製度的財會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六十二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總會計(主管會計)享受與村其他主要幹部同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