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1 / 1)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合作經濟組織職能的村。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製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的實施辦法,並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製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財政部、農業部製定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製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