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章 開中法(2 / 2)

開中法已然崩壞,明朝鹽政收入受到極大影響。為了保證鹽業的收入,明朝並未從根源上解決開中法出現的問題,反而選擇了本末倒置的折色法,妄圖挽救日益窘困的財政問題。

明弘治五年,時任孝宗皇帝戶部尚書的葉淇提出了納銀領取鹽引的辦法,即“折色法”。從此規定商人們以後不需再將軍需運往邊鎮,隻要向國庫繳納銀兩,就可獲取鹽引。

雖然,明朝通過這種方式在一年之內就為國庫增加了百萬兩白銀的收入。但是,葉淇對鹽政的改革,徹底的改變了明朝初年開中法“鹽政邊政相結合”的國家軍事戰略方針,取而代之的是以食鹽專賣為獲取財政收入的直接手段。

這種短視的做法隻看到了眼前的財政利益,卻沒有看到對國家戰略層麵的影響。原先得益於開中法的邊商,為獲得更高的利潤,直接建設邊鎮商屯,促進了邊區軍需供應充足,但折色法的出台,直接將邊鎮經濟發展的基礎抽離,邊商逐步撤出,商屯荒廢,邊鎮軍需再度緊張,軍費支出大幅提升,明朝陷入了更加可怕的財政危機。

明初開中法的製定,可以並不僅僅是一項經濟製度,更多的可以看做是對國防有益的國家引導政策。它為明朝帶來了三種好處。

首先,開中法不僅巧妙的將原來國家所承擔的糧食采購運輸工作,分解打包給商人主動承擔,有效降低了國家的物流成本及不必要的損耗。

其次,通過“銀——糧——鹽引”的方式,帶動了商人參與食鹽銷售的熱情,引導商人將食鹽銷售到鹽價居高的地區,起到平抑鹽價的作用,促進了對食鹽專賣係統的自我完善。

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在於通過這種利益政策的引導,促使商人們從利潤角度出發,自發的從內地雇傭勞動力前往邊鎮開墾荒地,無形中促進了人口向邊地的遷徙,邊鎮漢人數量增加,荒地被開墾,隨之改善邊鎮生存條件,並最終增強明朝邊防實力。

但好的政策需要的更多是監督與維護,自明太祖朱元璋之後,封建王朝對政策無法做到一貫性的弊病開始顯現,原有的良政被權貴及各方利益集團所染指。同時,短視的明朝為解決暫時的財政困難,改變原有具有重大國家戰略意義的開中法為套取直接收入的折色法,進一步的破壞了明朝對邊鎮建設的基石,並最終為明朝中後期邊鎮軍費不斷上漲拖垮明朝財政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