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抗戰勝利前國民黨勳章簡介(2 / 3)

二、青天白日勳章(1929年5月15日)

青天白日勳章中心為青天白日國徽,代表 國家,四周為光芒,象征榮獲此章者,有禦侮 克敵,使國家光輝四耀之功。

此章於1929年五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時頒行。嗣於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 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1、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2、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3、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4、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5、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6、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7、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8、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麵擊毀敵機六架以上者。

9、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毀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寶鼎勳章之前。

三、寶鼎勳章(1929年5月15日)

寶鼎勳章中心為寶鼎,四周為光芒,鼎為我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征榮獲此章者,衛國有功,國家珍視如鼎,榮譽之光四射也。

此章於1929年五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時頒行,嗣於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 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為大綬,三等無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具有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1、身先士卒迭殲巨寇者。

2、忠勇奮發達成任務有事實證明者。

3、殲滅頑寇獲致勝利者。

4、平定內亂功績卓著者。

5、鎮壓內亂擒獲叛黨首魁及逃潛者。

6、鎮壓內亂奪取被據城池者。

7、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者。

8、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者。

9、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者。

10、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麵擊毀敵機五架以上者。

11、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它危險者。

12、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梁、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它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施,使之全毀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者。

13、捕獲海賊或國際海賊證據確鑿者。

14、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它相等重要任務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準尉及士兵頒給六至九等。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功勳者,得依條例規定頒給寶鼎勳章。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寶鼎勳章、二等稱大綬寶鼎勳章、三等稱紅色大綬寶鼎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寶鼎勳章、五等稱領綬寶鼎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寶鼎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寶鼎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寶鼎勳章、九等稱襟綬寶鼎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三等位於青天白日勳章之後,四、五等位於同等雲麾勳章之前,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