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忠勇勳章(1944年9月23日)
忠勇勳章中心為古戰士出戰圖,四周為光芒,象征榮獲此章者,為保衛國家,效忠元首,如古戰士,頭可斷,節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為國人所敬慕也。
此章於1944年九月二十三日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英勇作戰,其有下列事跡之一者頒給之︰
1、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者。
2、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3、負傷不退繼續戰鬥者。
4、冒險挺進突破敵陣者。
5、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者。
6、其它忠勇事跡足資矜式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以襟綬佩於左襟;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寶鼎勳章之左,雲麾勳章之右。
五、雲麾勳章(1935年6月15日)
雲麾勳章中心為杏黃旗矗立雲霄圖,四周為光芒,象征榮獲此章者,指揮作戰,參讚戎機,功高雲表,榮譽之光四射也。 此章於1935年六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為大綬,三等無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1、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
2、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
3、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
4、剿辦股匪收複匪區被占地方者。
5、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
6、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
7、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
8、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
9、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
10、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準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六、忠勤勳章(1944年9月23日)
忠勤勳章中心為書和劍,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紅色者為火,表示熱情。象征榮獲此章者,文武兼備,熱情如火,為國家為民族勤勞不懈也。 此章於1944年九月二十三日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連續服務軍職專勤十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其標準為近十年內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或近十年,曾獲頒與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與幹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以襟綬佩帶於左襟,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雲麾勳章之左,大同勳章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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