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附論二先秦時人有十等探討(2 / 2)

又據《左傳》記載,楚國大夫鬻拳兵諫楚王,以後又自刖(砍去腳)去做了楚國首都看城門的官。楚王兵敗逃回來,他又不讓進門,逼楚王再去打仗。楚王打勝仗班師回來,病死途中,鬻拳趕去安葬楚王,然後自殺。“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也許,從此楚國首都的城門官也世襲了。(見《左傳·莊公十九年》)而據《莊子·徐無鬼》中說,齊人南郭子綦的兒子梱到燕國去,途中遇盜,強盜覺得“全而鬻之則難,不若刖之則易,於是乎刖而鬻之於齊。適當渠公之街”,據清代學者孫詒讓說,“適當渠公之街”,應該是給齊康公當閽人,看門。從這兩例閽人都是受刖刑的來看,閽人可能屬於台,甚至由受過刑的奴隸來擔任。也可反證台是最低等的奴隸。從“王”到“台”,十等人已俱全。十等人之間有九“臣”關係,其中假“臣”居多,真“臣”很少。但隻要有一兩種真“臣”關係,即可證明中國曆史上確實存在過人與人之間的占有與被占有的關係。占有者對被占有者有淩駕法律之上的生殺予奪之權;被占有者的人身自由、財產與生命為占有者所剝奪,不受法律保護。或者說,中國古代的所謂“法”,首先保護的是占有者對被占有者的生殺予奪的權利。這一點,在《韓非子》裏是反複申說,不厭其詳。因此,先秦法家之“法”,簡直可以說是奴隸主階級法權。把法家思想視為“法治思想”,把儒家的仁政思想視為“人治思想”,實在是同曆史開了一個莫大的玩笑。

十等人已說完,但無宇緊接著又說:“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圉是養馬人,牧是養牛人。《漢字》依據這段話,把牧(也應包括“圉”)注為:“春秋時最下賤的奴隸。”好像“仆”、“台”雖賤,還是服侍人的,而“圉”、“牧”服侍牲畜,更等而下之。但“皂”不是也有養馬的嗎?難道為官府養馬身價就提高幾等嗎?況且,前文明說“人有十等”,“圉”、“牧”卻是第十一、十二等,這“等外”之人,為何非得論而列之呢?而既言及“圉”、“牧”,又為何不依前例,說“台臣圉”、“圉臣牧”呢?我反複尋味,發現最後一句話其實是比喻,“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是說:“就像馬要有圉人調教,牛要有牧人馴養,才能應付各種事務一樣,人也需要這樣的等級管理。”把君臣關係、官民關係比做馴養人與牲畜的關係,在當時的語境中,並不怎麼觸目與引人反感。這一方麵反映了中國古代意識中人與自然界動物的親密關係,如《列子》、《莊子》、《左傳》中說到過“馬生人”,或把選賢才比做伯樂相馬等;另一方麵,也表明周禮文化製度實行了幾百年,已經形成了“人分等級”的政治現實與強勢話語,為進一步演變到宗法製集權社會提供了基礎。中國的“人有十等”的話語,雖然沒有發展到印度種姓製度那樣嚴酷的地步,但由“唯上知與下愚不移”演變出來的全社會臣屬於一個孤家寡人的思維定勢,恐怕與給社會、曆史帶來巨大的負麵影響的種姓製度相比,也難分伯仲。

當時的有識之士,對這種強勢話語,都作出了態度鮮明的批評。最著名的表述,當屬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而莊子則借哲人長梧子之口,對之嘲諷道:“而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汝)皆夢也。”而讀者將在以後各章的注解中看到,《老子》全書,不僅一以貫之反等級製度的思想,而且從形而上的高度,給“君為輕”、“為下”,給出了一個明確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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