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論三·“亂”字考
“亂”的繁體字“亂”,與“”是一個字。《說文》:“亂,治也。從乙。乙,治之也。”“,治也。讀若亂,同。”《段注》認為“亂”、“ ”“音義皆同”。故而解釋“亂”為何是“治”的意思,往往從“”來說。
許慎認為“”是個會意字:“幺子相亂,治之也。”這個注,是針對“”的篆體“”而言的。據《段注》解釋,“幺子”,是從篆字中間的那個“”意會而得,意思是侯王家的那幾個得不到繼承權的小兒子。“相亂”,是從“”引申而來,“,音扃,介也,彼此分介則爭。”“爪”、“又”表示大人的上下兩隻手來治他們。
楊樹達先生在《積微居小學述林》一書中認為許慎之說有誤。“餘謂字當從‘爪’、從‘又’,‘爪’‘又’皆謂手也。‘’從‘爪’、從‘又’者,人以一手持絲,又一手持互以收入,絲易亂,以互收入,則有條不紊,故字訓治訓理也。如此則形義密合無間,許君之誤說顯然也。”
楊先生所說的“互”,是古代一種理絲的工具,有點像今天的編草繩機。楊先生自認為形義密合無間,但其實並不盡然。一是此訓未能解釋“亂”如何從本義“治”轉變為流行義(早在老聃孔丘時代,此義已流行)“不治”的;二是他沒有注意到,篆文“”金文是寫成“”的(見毛公鼎文),篆文“”中之“”,顯然是由金文的“”中“”簡化而來,既不會是“分介”之義,也不會是“互”。
《說文》:“,眾口也,從四口,讀若戢。”在金文與篆文中,帶“”的字,一般帶有“眾口”、“眾多”的意思。如“器”,會意一條狗看守住眾多儲物之具。如“囂”,會意氣從眾人頭(頁)上冒出,即群情激憤、怒發衝冠之義。如“商”,金文寫作,象形城內一家,城外路上四麵八方來了好多家,彼此將進行交易。因此,“”象形眾人或眾物、器。
金文“”中間的“”,如金文 (卿)字中間的“食物”,如金文(畜)字上部的“穀物”,可視作象形一般的物品。中間的一橫,應表示分割。上下兩隻手,中間是被分割的物品,周圍是眾人或代表眾人的眾器具,這不是分配的場麵嗎?而分配權,不是由一個社會組織的首領才能擁有的嗎?
而“亂”字,不過在“”旁加了個“乙”字,是象形一個大人。在“”字中隻出現了正在進行分配的兩隻手,到“亂”字中就整個身體都出現了。一個是特寫,一個是全景,都是分配場麵的象形字。所以,“亂”的本初義應該是分配權,君主的專有權。
而“治”,在古時用得很廣,作動詞時,意思相當於“做”,如“治屋”、“治田”、“治賓客”、“治軍旅”、“治學”、“治經”等;作形容詞則相當於“做好了”,如“太平治世”、“治古”、“天下大治”等;因此,“治”並非“政治”專用,“治國”也非君主的專有權。像孟子就當仁不讓地說:“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其誰也?”(《公孫醜下》)如果治天下是王之專有權,孟子說這話便屬公開要謀王篡位,具狼子野心,是可以殺頭的。因為治天下不過是管理權,是宰的職責,孟子說這話便是合禮合理的,是有壯誌雄心,精神可嘉。
從“亂”權與“治”權有質的差別這一點來看,中國在很早的時候,至晚從西周立國以後,就實行了君權與宰權的分離,相當於現代企業的股權與管理權分離,董事長不兼總經理。為什麼要實行這樣的分離?《老子》中反複論到,以後注到時再詳述。在本章中隻要弄清楚兩點:一、訓“亂”為“治”其實並不確切。二、從“亂之首”此語看,本章中“德”、“仁”、“義”、“禮”等是專指侯王之政治方略的特點就非常明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