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一篇道章 [王本一章](3 / 3)

“玄”,《說文》:“幽遠也”。“玄”又是“天”之別稱。《釋名·釋天》:“天,又謂之玄。”畢沅疏證:“玄者,以色名之也。《易·文言》:‘天玄而地黃。’”《楚辭·招魂》:“青驪結駟兮齊千乘,懸義延起玄顏丞。”王逸注:“玄,天也。”“玄”之另一義又為“赤黑色”。從上述之義看,“玄”之本初義應為“遠”。從空間距離之“遠”,引申為時間之久遠,又引申為發生之原。從平麵之“遠”,推及垂直之深,又由“深”引申出“幽”之義。由“幽”暗引申出“赤黑色”之義。古人觀念,混沌初分,天是幽暗的,所以說“天玄而地黃”。玄天乃天地初分時情景,故以“玄”代稱“天”,又含有“原始”之義在。《老子》即在“原始”義上取“玄”,這個意義上的“玄”,與“元”相通。《諸子集成》(世界書局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編印,上海書店八十年代影印)所收王本《老子道德經》,為避清康熙帝玄燁名諱,將“玄”都改成了“元”,正可說明“玄”與“元”之間有相同之處。

但當初《老子》為什麼取“玄”不取“元”呢?“元”在先秦時又有“大”義,《易·乾》卦辭:“元亨利貞”,《詩·小雅·六月》:“元戎十乘”,“元”均解為“大”。而“玄”字下部為“幺”,“幺”即小。古“玄”字即為“幺”字,後上部加“入”,“入”即為“人”,此“入”又訛為“”。一樣東西,從遠處看去就變得“小”了,所以當初造字,便有以“視之為小”表距離“遠”的意思在。《老子》取“玄”而不取“元”,說明其對宇宙本原的設想不是非常大的一片,而是極小的一點,有點類似現代宇宙大爆炸論中的質點。但質點、爆炸,都是從物理學角度來設喻的,《老子》所指的“玄”,卻是從生命角度出發取象的。一棵參天大樹,萌發於一顆小小的種子;一個龐然大物,從母體小小的產門生出。由“小”生“大”,是生命的普遍現象,而這種普遍現象,又與《老子》的守雌、善下、處弱、柔勝的哲理相一致,故而,《老子》將本原字之曰“玄”,是順理成章的。

“‘玄’之又‘玄’”,這句話被後人解釋得“玄之又玄”,使道家變成了“玄學”,由“玄之又玄”的解釋產生出“重玄派”,其實本來意思一點不玄。一“玄”指的是“無”,又一“玄”指的是“有”,“玄之又玄”,指的是“同謂之‘玄’”的“無”與“有”,“之又”僅表相互兼容關係,非有其他玄義。

“眾妙之門”,“眾妙”已說過是指無量的或所有的生命,“門”乃指“產門”,與“玄牝之門”、“天門”的“門”同義。“眾妙之門”,指的是無量的生命都是從這宇宙的產門裏生出來的。因為把“玄”解為深奧神秘的“理”,所以眾多注家,依河上公注,“是謂知道要之門戶也”。而王弼注:“眾妙皆從同而出,故曰‘眾妙之門’也”,倒與《老子》原意更相近些。

至於雲山霧罩非常複雜化的解釋,就請讀者自己憑興趣去找吧。看看怎麼把簡單的事情弄複雜了,也是很有味道的。

歸納一下,本章立論的基點,乃“德”政的哲理基礎“道”之“實”究竟是什麼,有三個方麵需正確把握:

一、 本章討論的是“恒”而非“道”,“恒”為形而上的“實在”義,宇宙的本原本體,《老子》哲學體係之基石。

二、 “恒”之“無”、“有”兩名,非以形態界定,而從功能定義,“無”即“無欲”,“有”即“有欲”;“欲”作欲望、意願、執著解,與“心”義近而稍有別。

三、 《老子》一書中,作為名詞的“道”,有三個概念,本章討論了兩個概念。一為當時流行義的“道”,為具體的行為法則。二為“恒道”,“恒”(實在)的作用法則。正因為“恒”以功能定義命名,所以,討論“恒”名,即討論了“恒”道。這也是本章開頭先討論“恒道”,從而引出“恒名”的原因。由此可見,“恒”的作用方式,也分無意願(生)與有意願(育)兩種,並行而不悖。第三個“道”的概念,作為“先天地生”的“昆成”之“物”的“名”,要等注到《第三十篇道章[王本二十五章]》時才討論。而《道經》中單稱的“道”,為第二、第三概念的“道”,《德經》中單稱的“道”,則都是第一概念的“道”。曆來對這“道”的三個概念不加區分,因而造成種種誤讀,將在以後的注解中加以澄清。

附論一·先秦時“道”無“言說”義項

先秦時“道”無“言說”義項,這是我在撰寫《還吾莊子》時發現的。在注到《齊物論》的“孰知不言之辯、不道之道”句時,我覺得陳鼓應先生把“不道之道”譯為“不用稱說的大道”有誤,就作了一番考證,現將這段文字抄錄如下:“《莊子》中有三百五十個左右的‘道’,作動詞用時,沒有一個像後來所用僅表言說,與‘言’‘曰’相等的‘道’。有幾處用法與後來表‘言’、‘曰’的‘道’似乎相像,其實不同。如‘謂己道人,則勃然作色’,‘而終身道人也,終身諛人也’(《天地》);‘愚故道’(《天運》);‘其諫我也似子,其道我也似父’(《田子方》);‘何從何道’,‘無從無道’(《知北遊》);‘道堯舜於戴晉人之前,譬猶一吷也’(《則陽》);‘《詩》以道誌,《禮》以道行,《樂》以道和,《易》以道陰陽,《春秋》以道名分,其數散於天下而設於中國者,百家之學,時或稱而道之’(《天下》)。那些‘道’,細辨都是‘引導’或‘教導’義,隻有‘稱而道之’的‘道’,是‘行其道’或‘循其道’的意思。”

其實,當時我不僅把《莊子》中的“道”一網打盡,也把《論語》、《孟子》、《荀子》中的“道”都篩了一遍,沒有發現有“道”為“言說”義。現在,我試就其他《老子》注本中,所舉以上三本書裏的證明“道”為“言說”的例句作些分析。

先看《郭說》一書中所舉之例:

一、 子曰:“君子道者三,我無能焉: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子貢曰:“夫子自道也。”(《論語·憲問》)

“夫子自道”,作為成語,今人確實用來指一種自我表白的方式。《辭源》:“本為子貢頌揚孔子的話。後多指說別人的缺點,不自覺地道著自己的痛處。”無論“夫子自道”是褒義還是貶義,對“道”是“言說”,似乎沒有疑義。其實,從上文“君子道者三,我無能焉”句看,此“道”若為“言說”義,顯然不通。對言說,不存在我“無能”、“能”的問題。要孔子覺得“我無能焉”(不管是否謙辭)的“君子”的“道”,應是種難能的行為,譯成白話,當作“引導”或“榜樣”。而此“道”與“夫子自道”之“道”同義,否則,引不出子貢這句話。所以,“夫子自道”,不是子貢說孔子已經能做到這三點,也不是子貢說孔子借表揚君子而稱道自己,而是子貢說孔子以此標準來自我引導(對自己嚴格要求)。

二、 孔子曰:“益者三樂,損者三樂:樂節禮樂,樂道人之善,樂多賢友,益矣;樂驕樂,樂佚遊,樂宴樂,損矣。”

“樂道人之善”,向來理解為“樂於稱道他人的長處”,所據為邢昺《論語正義》:“樂道人之善者,謂好稱人之美也。”但邢昺為宋人,北宋時“道”已由“教導”引申出“言說”義項,邢昺在當時語境中,見“樂道人之善”,疏解為“好稱人之美”,很自然,但不足為憑。“樂道人之善”,我可以注為“樂於引導人向善”,“之”為“至”,是動詞,也能完全講得通。而“好稱人之美”,固然可以起到鼓勵別人向善的作用,但也有諛人之嫌;諛人對己也有益,但此益乃小人之益,非君子之益。不若“引導人向善”,與“節禮樂”、“多賢友”一樣,堂堂正正。且“稱人之美”與“多賢友”同屬交遊方麵,有重複處或衝突處。同章前一條為:“孔子曰:‘益者三友,損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僻,友善柔,友便佞,損矣。’”朋友間若相互“好稱人之美”,豈非“便僻”、“善柔”、“便佞”者嗎?聯係起來看,“樂道人之善”,以“樂於引導人向善”義勝。不管怎麼說,在“道”字作當時通行的“引導”解也完全說得通,還可能更好的情況下,認此“道”非“稱道”莫屬,不足為“訓”也。

三、 孟子對曰:“仲尼之徒無道齊桓、晉文之事者,是以後世無傳焉。”(《孟子·梁惠王上》)

“無道齊桓、晉文之事者”,即“無以齊桓、晉文之事為道”,此“道”與《論語·憲問》中“君子道者三”之“道”同義,為“教導”、“引導”,意譯為白話,也可為“榜樣”。這句話譯成白話為:“孔子的門徒沒有以齊桓公、晉文公的事業(霸業)作榜樣來教導人的,正因為這樣,後世於此就沒有傳承。”“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言說”。

再看《徐解》中所舉例證:

一、 《禮記·禮器》:“蓋道求而未之得也”,鄭玄注:“道,猶言也。”

這句話出於《禮器》篇“太廟獻牲”這一段中。該段文字如下:“太廟之內敬矣。君親牽牲,大夫讚幣而從。君親製祭,夫人薦盎。君親割牲,夫人薦酒。卿大夫從君,命婦從夫人,洞洞乎其敬也,屬屬乎其忠也,勿勿乎其欲其饗之也。納牲詔於庭,血毛詔於室,羹定詔於堂,三詔皆不同位,蓋道求而未之得也。設祭於堂,為祊乎外,故曰:‘於彼乎?於此乎?’”

從這段話中“太廟之內”、“詔於庭”、“詔於室”、“詔於堂”、“皆不同位”、“設祭於堂”、“為祊乎外”、“於彼”、“於此”等語看,夾在中間的“道”應該也是“位”,即太廟外的道路,此其一。

也據《禮記》,《曾子問》篇中有言:“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道而出。”鄭玄注:“祖道也。”孔穎達疏:“《經》言‘道而出’,明諸侯將行,為祖祭道神而後出行。”孫希旦集解:“道,祭行道之神於國城之外也。”這種道祭神的儀式,到漢代還保留著。《漢書·劉屈氂傳》:“貳師將軍李廣利將兵出擊匈奴,丞相為祖道,送至渭橋。”可證上文“道求”為“道祭”時求。也許道祭時來享的神級別較低,或神嫌道祭儀式太簡陋、不恭敬,故“道求”有“未之得也”,因此要到“太廟之內”“設祭於堂”“為祊”,還要君親自“牽牲”、“製祭”、“割牲”以示隆重、虔敬。此其二。

其三,《禮記》中有幾處用“蓋曰”、“蓋言”,《十三經》中更多,而《十三經》裏“蓋道”僅此例而已。在“蓋道求”完全能講通的情況下,應不作“蓋道”解。可見“道,猶言也”,可能是鄭玄望文生義,未加細究,隨便寫下的。雖可見東漢末年“道”已有“言說”義項,但畢竟距《老子》已有六七百年。

二、 《大學》:“道學也”,或釋為“語”。

《禮記·大學》篇原文如下:“如切如磋者,道學也;如琢如磨者,自修也。”

從原文看,“道學也”,不僅“道”是“教導”義,就是“學”也是“教”的意思(古時“學”、“教”兩字為一字,寫作“敩”),這樣,才能與“如切如磋”契合,也與“自修”相對應。鄭玄注:“《爾雅》雲:‘骨曰切,象曰瑳,玉曰琢,石曰磨。’”這句話是說,教導人要像對獸骨、象牙精工細作一樣,不切不磋則不成器。看不出“道”釋為“語”的任何依據與必要,對此“或釋”隻能置之不理。

三、 《荀子·榮辱篇》:“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實。”此二“道”皆訓“語”。

查《諸子集成》本所收《荀子集解》(王先謙著)與《荀子引得》(哈佛燕京學社編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重印),《榮辱篇》中本句均為:“故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怪。”未知徐梵澄先生所據何本。但此二“道”字,楊倞確實均注為“語”。然從上麵文字順下來看,解此二“道”為“語”,與前述注疏一樣牽強。上文為:“仁義德行,常安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危也;漫突盜,常危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安也。”“怪”者即非“常”,偶然之事。“君子道其常”,即以“常”為“道”;“小人道其怪”,即以“怪”為“道”。此“道”是循行其道的意思,與《莊子·天下》篇中“時或稱而道之”之“道”同義。若僅為“君子語其常”,與上文“然而未必不危也”義不相契;唯有躬行“常”,才會遭遇危險。而且,先秦時總的來說是重行輕言的。言別智愚,行別賢不肖。愚人也可為君子,而不肖之人則斷不可稱君子。僅“語其常”,對“君子”的要求太低了些。

此條,高明撰《帛書老子校注》(以下簡稱《高注》)也引以為“可道”為“可言”之據。

另外,《漢字》“道”字條第24項:“說,講述”,引《詩經》與司馬遷《報任安書》兩例,我們再來看一下。

一、 《詩·鄘風·牆有茨》:“中冓之言,不可道也。”

這句話出自此詩第一節,原文為:“牆有茨,不可埽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醜也。”

據《毛傳》、鄭玄箋注與孔穎達的疏解,這首詩抨擊的是衛宣公死後,惠公即位,年幼,宣公之長庶公子頑與惠公之母宣薑亂倫私通,生子五人之事。“牆有茨”,是牆上長有蒺藜,雖有礙觀瞻,但對防盜賊卻有用。“不可埽也”,“埽”是清除,清除了牆上之茨,不僅減低了牆的防禦性,而且還可能把牆體毀壞。“中冓之言”指的是宮中對公子頑與宣薑亂倫的議論。“不可道也”,“牆有茨,不可埽也”是“中冓之言,不可道也”之興,因此“道”應與“埽”義相近;“道”有治理義,此義由“引導”、“疏導”義引申而來;《論語·學而》“道千乘之國”,何晏集解引包鹹曰:“道,治也。”《廣雅·釋詁三》:“道,治也。”“不可道也”,即“不可治也”,意為不要去禁止壓製“中冓之言”。這樣理解,方與後麵兩節中“中冓之言,不可詳也(《毛傳》:詳,審也)”,“中冓之言,不可讀也(《毛傳》:讀,抽也。鄭玄箋注:抽,猶出也)”之義相通。“所可道也,言之醜也”,意思是說,可以治理的,是中冓所言之醜事。這層意思,與《老子》所言:“雖有環官,燕處則昭若”,義相近(請參閱《第二十九篇道章[王本二十六章]》注解)。曆來的解說,都因襲孔穎達之疏,變得“中冓之言”不可說,把這首詩解得支離破碎,不知所雲。讀者可自去辨析。

二、 《報任安書》:“然此可為智者道,難為俗人言也。”

在這句話之前,司馬遷引述了曆史上文王、孔子、屈原、左丘明、孫臏、呂不韋、韓非等人在困境中發憤著書立說的事跡,來為自己受宮刑後忍辱偷生撰《史記》的行為辯護。最後說:“仆誠以著此書,藏之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仆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然此可為智者道,難為俗人言也!”

這句話,若將“道”作為“言說”來理解,則可譯為:“然而,這些話可以對智者說,難以對俗人講。”在今天的語境中,一般都很自然地這樣去解讀。收有《報任安書》的《古代漢語》(王力主編,中華書局1981年版)中雖沒有對這句話作注解,但對前文“事未易一二為俗人言”句,作如此譯解:“這是說,如果把我心裏的話全說出來,更不為俗人所了解了。”顯然,注者認為這句話更易理解,便不作注譯,想不到以為沒有什麼問題的句子中存在大問題。按照我的理解,這句話的正確譯法應為:“然而,這些可以作為智者的行為準則,難以成為(像我這樣的)俗人的見解。”“俗人”是司馬遷自謙之辭。前句“事未易一二為俗人言也”,“俗人”也是司馬遷之自謙。此句應譯為:“至於像我這樣的下賤之人,對於事情的原原本本是不能輕易表示看法的。”以司馬遷當時忍辱之身,對任安這樣的待罪求援之人,不會也不宜發憤世嫉俗之牢騷,把包括漢武帝在內的權貴直斥之為“俗人”。當然,這“俗人”之自謙可能含有反諷與牢騷在,但字麵顯義上應無話柄可授與人。因此,唯有按謙辭理解,才符合當時情理。而且,在當時語境中,這種謙辭應是無歧義的,可見此句中“道”、“言”應作名詞解或名詞化的動詞解為宜。

辨正了這麼些似是而非之例,我想,本文一上來提出的論點“先秦時‘道’無‘言說’義項”,大概是可以成立了。

但從邏輯上說,即使窮舉證明先秦文獻中其他無一例“道”為“言說”,也不能確定“可道”之“道”必非“言說”義。要確定“可道”之“道”確非“言說”,更重要的是從上下文及全章、全書的語境中加以考察。此證至多是個佐證。反過來說,先秦文獻中即使存在“道”為“言說”之例,也同樣不能自然而然地證明“可道”之“道”為“言說”。具體語境比之旁證,在確定詞義方麵遠為重要,我想,作為“義校”的一項原則,應該加以明確與重申。這一點,在注到《第十三篇德章[王本五十章]》“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句時還要加以討論。這裏先提一下,像本附論以證“旁證”之不確來為“道”非“言說”之論辯護的方法,還屬第二位的;第一位的從具體語境確定“道”為“引導”義,見於本章正文,請讀者更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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