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第十一篇道章〔王本十一章〕(2 / 2)

“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陳注》譯為:“所以‘有’給人便利,‘無’發揮了它的作用。”這樣譯,模棱兩可,有歧義。可以理解為“有”與“無”是並列關係,“給人便利”與“發揮作用”是兩件事;也可以理解為“有”與“無”是條件關係,“無”在“有”的“給人便利”中發揮作用。《任譯》理解的是第二層意思,故譯為:“‘有’所給人的便利,(隻有)完全靠‘無’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我同意任繼愈先生的理解。“有之以為利”,“利”是對用而言的。“利”是磨快的鋒刃,能使刀使用起來提高效率。“利”要在“用”中才能體現出來,但“利”畢竟還不等於“用”,“利”隻是好用的一個條件。所以,“有”就相當於那把磨快了的刀,是一項很重要的條件;而“無”則相當於那隻揮刀的手,是必要條件。在邏輯上,重要條件與必要條件相比,總是要差一級。因此,“有”與“無”不可能是並列關係,而應是條件遞進關係。陳鼓應先生的譯法也許想折衷一下,兩層意思兼而有之,竊以為結果可能兩頭都不著落。

同時,“有之以為利”的“之”為“器”,喻邦國或天下;“無之以為用”的“之”為“執”(“轂”對應去而為圓洞的中間部分的執著,“埴”對應去而為下凹部分的執著,“牆”對應去而為戶牖部分的執著),喻“君事”。這兩個“之”所指不同,這是陳鼓應先生與任繼愈先生等注家都未注意到的。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