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第十二篇德章 [王本四十九章](1 / 3)

第十二篇德章 [王本四十九章]

聖人恒無心, 有道之君在任何時候都超越一己的意願,

以百姓心為心。 以民眾的意願作為領導者的意願。

善者吾善之, 能幹的人我肯定他,

不善者吾亦善之, 不能幹的人我也肯定他,

德善; 如此德政就是高效的;

信者吾信之, 有說服力的觀點我采信,

不信者吾亦信之, 說服力不夠的觀點我也采信,

德信。 如此德政就是有誠信的。

聖人之在天下, 有道之君在國家中,

歙歙焉, 和順收斂,

為天下渾心。 體現全社會整體的意願。

百姓皆屬耳目焉, 民眾都是他的耳朵與眼睛,

聖人皆孩之。 有道之君像嬰孩一樣都依賴於他們。

本章要旨在論君主如何成為社會整體意願(公意)的代表。公意,本章中稱之為“百姓心”與“天下渾心”。

“聖人恒無心”,王本作“聖人無常心”。據帛書改,除了王本之“常”是古本之“恒”為避漢文帝諱改外,更由於“恒無心”義勝於“無恒心”。“常(恒)心”相對的是“時心”,“無恒心”則可以“有時心”,這樣,此話的意思就變成了聖人應順時而生心,不要時過境遷而居常不變。而“恒無心”,則是說聖人在任何時候都要保持“無心”,不執持自己的意願、判斷,以百姓的意願、判斷為轉移。《任譯》為“‘聖人’沒有他自己固定的意誌”,意思差不多;而《陳注》譯為“有道的人沒有私心”,“私心”容易使人想到謀私利之心,且在《韓非子》中,君主的意願,恰恰是以“公心”麵目出現的,故此譯欠妥。

“以百姓心為心”,這說法即使在今天看來,似乎也非常有民主精神。有學者指出,“百姓”在春秋及其之前,指的是貴族,因為當時貴族有姓,庶民是沒有姓的。“以百姓心為心”,要說民主精神,也是奴隸主階級內部的民主。此說有一定的道理,但若說此文中“百姓”僅指貴族,不能包括庶民在內,因而隻是奴隸主階級之代稱,證據尚不足。其一,在春秋戰國時代,庶民也開始有姓,故“百姓”也能用來作“人民”之通稱。以“百姓”稱“民”,有尊義,不能確定始於何時,但據學者考證,《四書》中“百姓”凡二十五見,唯“百姓如喪考妣”特指“百官”,其餘均以指“民”為宜。《論語》中三處提到“百姓”(《憲問》:“修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顏淵》:“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堯曰》:“百姓有過,在予一人。”),都當以指“民”。其二,中國古代的貴族與庶民的區別,不像古印度種姓製度那麼等級森嚴,與生俱來,難以改變;也不像古希臘、古羅馬的奴隸製度那樣有嚴格的管轄與買賣規則。中國古代社會中人的貴賤地位是隨時可以改變的,而觀念中,古時也以人人本質上平等為主流意識。在《第三篇德章[王本四十一章]》注解中引用過的鬻子曰“凡人者,若賤若貴,若幼若老,聞道誌而藏之,知道善而行之,上人矣”雲雲,亦反映了這種意識。“若賤若貴”與“若幼若老”相提並論,且與“上人”、“下人”之別無必然聯係,可見貴賤之等級不像西方奴隸製社會是決定性的、一成不變的。因此,以西方奴隸製社會的貴族民主來套“以百姓心為心”,貶低《老子》思想的人民性,竊以為是不足取的。

我倒是覺得“以百姓心為心”的政治理念,比近代資產階級民主的“社會契約論”還要徹底。在《第二篇道章[王本二章]》的注解中,我已就盧梭的“私意”、“眾意”與“公意”發表過一點看法,這裏,我想再根據王元化先生在《與友人談社約論書》一文中對此問題的介紹,來與《老子》的政治理念作一比較。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了“私意”、“眾意”和“公意”的區別,作為他的民主政治的理論根據。他說:“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別三種本質上不同的意誌: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誌,它僅隻傾向於個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誌,唯有它關係到君主的利益,我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誌,這一團體的意誌就其對政府的關係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政府構成國家的一部分(國家指執政者和人民全體)——的關係而言則是個別的(即眾意);第三是人民的意誌或主權者的意誌,這一意誌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按照張奚若先生對此的理解,則為:“公意是以公利公益為懷,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a+b+c, 乙之意=a+d+e, 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眾意則是以私利私益為懷,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眾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眾意是私意之合。”王元化先生認為“盧梭的公意正如黑格爾的‘總念的普遍性’一樣,這個普遍性將特殊性與個體性統攝於自身之內,從而消融了特殊性與個體性的存在,變成了純粹的抽象。這對我們來說是容易理解的,我們所熟悉的‘一大、二公、三純’,與盧梭的公意說、黑格爾的總念普遍性說是如此相似,幾乎使人懷疑是一條藤上結的瓜。它也要求排除所有私意的大公境界,所謂‘鬥私批修’、‘狠鬥私字一閃念’等等,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目的”;“公意的概念使人很容易想到我們所說的‘人民’”。但這種在盧梭看來純而又純的“公意”,在政治實踐中,卻不能簡單地轉換為“人民的意誌”或“大多數人的意誌”。他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二卷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中說:“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人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那麼,由誰來體現“公意”呢?盧梭提出了“立法者”這一概念。“立法者”是“公共智慧”的化身,他(們)可以“指導”個人“以自己的理智服從理性”,“指導”公眾“學會認識自己願望的事物”,這樣“便形成理智與意誌在社會條件中的結合,由此才有各個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後才有全體的最大力量”。正如王元化先生所指出的,雖然盧梭把“人民”稱為“主權者”,把“主權者”放在“行使權利的先決條件”這個尊貴的地位上,但“根據上述盧梭最後所提出的‘必須有一個立法者’那些話來看,這權利就岌岌可危了”。盧梭自己也在《日內瓦手稿》中把立法者比作“一個牧人對他的羊群具有優越性那樣”。所以,盧梭的“人民往往會受欺騙”論、“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論,隻是說得委婉動聽的一點的“性惡”論罷了,他的“立法者”與荀子的“聖人”本質上沒什麼兩樣。實現“公意”問題,最後變成了對“公意”的解釋權(話語權)問題。他的哲學思維中的漏洞,使其設想的民主體製與理論,一樣可以為法西斯所利用。王元化先生說:“不過我們也不必去責備他沒有提出在一定情況下必須容忍、並尊重意見不同的少數。因為他畢竟是十八世紀的啟蒙思想家,他也不能預料到將多數作為公意強迫別人服從的思想,在他身後所爆發的法國大革命中變成怎樣一種殘暴的力量,使多少無辜者包括一些同是啟蒙思想家的百科全書派喪身在斷頭台上。‘少數人總是有罪的!’成了當時實行屠殺的一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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