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樸子·登涉》篇中的一段話,可看作對“生之徒十有三”這種艱險情況的生動注解。“或問登山之道,抱樸子曰:‘凡為道合藥,及避亂隱居者,莫不入山,然不知入山法者,多遇禍害,故諺有之曰:“太華之下,白骨狼藉。”皆謂偏知一事,不能博備,雖有求生之誌,而反強死也。山無大小,皆有神靈,山大則神大,山小即神小也。入山而無術,必有患害。或被疾病,及傷刺,及驚怖不安;或見光影;或聞異聲;或令大木不風而自摧折,岩石無故而自墮落,打擊煞人;或令人迷惑狂走,墮落坑穀;或令人遭虎狼毒蟲犯人……’”盡管葛洪說的“入山”是指到山裏生活一段日子,與路過有所不同,且語涉神怪,似有荒誕不經,但這段話畢竟是對當時荒山野嶺險惡的自然條件的一種反映,而葛洪所處時代,在老子八百多年後,人煙已比先秦時稠密,入山條件也比先秦時有所改善,尚且如此可怕,“不知入山法者,多遇禍害”,可見《老子》所說“陵行”“生之徒十有三”並非誇大其辭。
小民百姓要改善處境,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戰場上去立軍功,得勝回來可以封爵賞田。打仗就是入死地,故曰“入死”。但一同去打仗的,死在戰場上的大約也是平均十個人中有三個。但此“有”,可以說是“僅有”,因為“入死”的死亡率,卻比“出生”要低得多(盡管非“生之徒”者並不一定就是“死之徒”,還有“傷病之徒”與“半途而廢之徒”,但“死之徒”恐怕不止“十有三”),而與“民生生,動皆之死地”的比率相等。這樣一比,意義便凸現出來了。
而民生生,動皆之死地之十有三。此為這段話之重心,前文“出生入死”,“生之徒”、“死之徒”都是為其作鋪墊,作映襯。“生生”,與下文“執生”聯係起來看,應該前一個“生”是動詞,後一個“生”為名詞。從“善執生者”“無死地”看,此“生”應為“生命”;又從“善執生者”能“不避兕虎”、“不被甲兵”,民“生生”後而“動”來看,這是一股力;故解為“生命力”較合宜。作為動詞的“生”,可以有“使長”、“使壯大”的意思。“生生”就是使生命力壯大,換成今天的話來說,即為擴張生存空間,追求生活享受的意思。出門謀生的十個人中隻有三個能達到目的,深入死地去打仗的十個人中也不過死三個,而在日常生活中,小民百姓為了擴張生存空間、追求生活享受而采取的行動所導致死亡的,十個人中也高達三人。這個風險係數與去打仗一樣高,是相當驚人的。
夫何故也?以其生生也。是什麼原因導致這樣的高風險呢?就因為他們要擴張生存空間,追求生活享受。“以其生生也”,王本作“以其生生之厚”。《王本七十五章》中有“民之輕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輕死”句,估計此處“生生之厚”是據“求生之厚”改的。但若以《德經》是老子從周藏室典籍中摘錄的章句看,各章中用語有差異是正常的,改成一律反倒不妥。本章中以“生生”與“執生”相對而論,也可見正常的求生存包括在“執生”之內,“生生”即是“求生之厚”。民“生生”便“輕死”,因而有“動皆之死地”之說。改為“生生之厚”,似乎“生生”僅為“求生”,有求厚、不求厚之別,反為蛇足。
這麼從頭順下來說,讀者是否覺得意思很通暢呢?
但堅持“十有三”為“十三”(四肢加九竅)的注家恐怕是不能同意這種意見的。他們手中有張王牌,即上古語法,凡“十有幾”之類,都是“十幾”的意思,而“十分之幾”,則都被表示為“十(什)之幾”或“十(什)幾”,沒有寫成“十有幾”的。(詳見《古校》引王力《漢語史稿》。)
這條證據看上去很有說服力,其實有削足適履之嫌。
其一,上古凡言“十有幾”或“幾十有幾”、“幾萬幾千幾百幾十有幾”等,一般後麵都跟量詞,如“十有一月”、“十有一年”、“旬有五日”、“十有八變”、“百有二十裏”、“二十有八載”、“十有五人”等。少數例外,如“吾十有五而誌於學”,“孔子行年五十有一而不聞道”,“天數二十有五”,“乾之策三百一十有六”等,都可看作省略了意義明確的量詞。若“吾十有五而誌於學”,可改為“吾十有五歲而誌於學”;“乾之策三百一十有六”可改為“乾之策三百一十有六策”等。依此例,“生之徒十有三”等句,“十有三”若作“十三”解,則可改作“生之徒十有三徒,死之徒十有三徒,而民之生生,動皆之死地之十有三徒”。隻要不太固執己見,從這樣的句式,很容易看出,“生之徒”、“死之徒”、“民之生生動皆之死地”之徒,雖然數量相同,但卻沒有任何根據可視之為內容完全相同,而內容不同則更為合理;所以,按上古文體結構,接下來應各別介紹“生之徒”之“十有三徒”、“死之徒”之“十有三徒”以及“民之生生動皆之死地”之“十有三徒”的具體內容。而在本章中,這樣重要的實質性內容卻付之闕如。我們憑什麼認為這“十有三(徒)”即代表相同的內容呢?更憑什麼相信這“十有三(徒)”如韓非子所說是“四肢九竅”呢?固守上古語法規則的注家,能不能舉出一個像本章此段文字一樣,將關鍵內容隱去,讓後人(韓非子也距老聃兩百多年)任意去猜的經典段落呢?“故堅強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第三十九篇德章[王本七十六章]》)即是對韓非子解釋的有力證偽。
其二,語法規則是對已然的語法現象的歸納,且是一種窮舉法的歸納。因此,語法規則,尤其是中國古代並無明確的語法意識情況下自然形成的語法規則,隻能用來證明某一語法現象符合某一語法規則,以某一語法規則去解釋某一語法現象;卻不能以某一語法規則去證偽某一語法現象,或者說證明某一語法現象隻能表達合於某一語法規則的某種意思。因為,即使某一語法現象出現在某一語法規則明文形成,為社會所普遍公認之後,也可能由於作者忽略了某一語法規則而表達了另一種意思,何況這一語法現象可能出現在某一語法規則形成之前。以語法規則來判定某一句古文的意思,隻能是一種輔助手段,比之更重要更有價值的是其所處的具體語境。在這個意義上,語法規則與訓詁規則有些相似。如我要證明《第一篇道章[王本一章]》“道可道”中作為動詞的“道”非言說義,證明先秦時“道”無言說義項隻是輔助手段,更重要的是,舊注“道”作“言說”解,在全章、全書中無呼應;而且“恒道”非為“永恒的道”,乃是“恒的道(作用方式)”;再加上《老子》重行輕言、重道輕智的傾向,綜合起來才能確定此“道”應為“引導”義。即如此,還要引先秦文獻中其他“道”作“引導”解的例子作旁證。哪能簡單地憑“十有幾”一般(用窮舉法可不敢說絕對)表“十幾”,即下此“十有三”絕對隻能是“十三”,而“十三”一定就是“四肢九竅”的結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