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附論衣裳之會十有一考(2 / 2)

其二,“莊公十三年會北杏”,這一年,齊桓公不聽管仲之勸,伐魯,結果在那年冬天與魯莊公會見於柯,被曹劌持劍要盟,退回占領的魯地。齊桓公雖然守信,沒有悔約,但畢竟是奇恥大辱。桓公受到很大的教訓,“歸而修於政,不修於兵革,自圉辟人,以過弭師”(《管子·大匡》),才有以後“九合諸侯”之輝煌業績,所以,“會北杏”或“盟於柯”,是不能算進齊桓公的“衣裳之會”的功績中去的。

其三,除去“北杏”與“葵丘”之會的“衣裳之會”,有五次《春秋》經文明言“同盟”或“盟”。《禮記·曲禮下》:“牲,曰盟。”陸德明釋文:“,臨也。坎用牲臨,以讀其盟書。”《說文》:“盟,殺牲歃血,朱盤玉敦,以立牛耳。”《周禮》:“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上古時民間盟詛也要獻牲。故《段注》:“凡盟者歃血。”歃血,是微飲獻牲之血,或以獻牲之血塗口。九次衣裳之會中至少有五次是明確記載立盟的,而《梁傳》說“未曾有歃血之盟”,不是自相矛盾嗎?

原來,這不是《梁傳》的自相矛盾,而是楊士勳望文生義,理解錯誤所致。《梁傳》在《春秋·僖公九年》經文“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下特別寫道:“桓盟不日,此何以日,美之也。為見天子之禁,故備之也。葵丘之盟,陳牲而不殺,讀書加於牲上,壹明天子之禁,曰:‘毋雍泉,毋訖,毋易樹子,毋以妾為妻,毋使婦人與國事。’”這說明,唯有葵丘之盟“陳牲而不殺”,在當時非常特別,為什麼呢?因為齊桓公“信厚也”,他的威信非常高,不用歃血這個形式從觀念上加以約束。“九合諸侯”加“葵丘之會”則為“十”,“十有一”,即“十次中有一次”,“未嚐有歃血之盟也”,這在當時已是個重大的革新創舉,是政壇上了不得的一件大事。後麵一句“兵車之會四”,六次中有四次“未嚐有大戰也”,也足見齊桓公之“愛民”。莊公二十七年的梁傳文,是把後麵的事提上來說了。

從以上分析看,“十有幾”與“十分之幾”意義上還是有些差別的。“十分之幾”,隻是客觀陳述,往往要以比例高低來衡量其重要程度。而“十有幾”,強調的是“幾”。如“衣裳之會十有一”,十次中有一次“未嚐有歃血之盟”就了不得了。“有”的主觀色彩很強,可譯成“竟有”、“僅有”等。本章之“有”亦應作如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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