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棣先生在此大談《老子》哲學的本體論,卻將他視為老子的本體論的基本範疇“虛”與“靜”都弄錯了。就像“靜”不是與“動”相對立的概念,“虛”在本章中也不是與“實”相對立的概念;用於政治的“虛”與“謙”義相似,取其能容納義,故與之相對立的是“滿”,貴“虛”,即“滿招損,謙受益”之義。按古棣先生的理解,“靜”乃“不動”,“虛”乃“不實”,老子的本體(或曰“理想境界”)乃“不實不動”,虛無縹緲,死氣沉沉,實在是“失之毫厘,差之千裏”。
而《老子》在本章中明明要申述的“靜”,是生命個體按照其與生俱來的(“天”性)條件(“命”定)去生存發展(“作”為)。在知“靜”的基礎上,即能充分尊重其他生命個體按其天性去生存發展的自由(“靜”),這就是“虛”,也即“容”。
古棣先生在《〈老子通〉總序》一文中,一上來就引用著名的古漢語專家王力先生的話說:“古人已經死了,我們隻能通過他的書麵語言去了解他的思想,我們不能反過來,先主觀地認為他必然有這種思想,從而引出結論說,他既然有這種思想,他這一句話也隻能作這種解釋了。後一種做法有陷於主觀臆測的危險……一般人把某些想當然的解釋說成是斷章取義,其實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是什麼斷章取義,而是有意無意地曲解古人的語言,使它為自己的觀點服務。這樣,即使把古書講通了,也不過是現代學者自己的意思罷了。”因此,古棣先生認為:“看來,把對老子思想的研究真正向前推進一步,必須奠定科學的校勘、訓詁基礎。”對王力先生與古棣先生的見解,我是非常讚同的,但對古棣先生“自以為,在前人訓詁的基礎上,對《老子》本義作出了可靠的解釋”,有許多處,包括本章的“虛”、“靜”等處,我實在不敢苟同。但因古棣先生在校勘、訓詁上確實花了很大功夫,故闡述甚詳,對之分析辨別,容易找到問題症結之所在,因此,在本書中往往多援引古棣先生之解說與之駁難,非敢有意為難前輩,實是往往隻有古棣先生可與之認真討論,想必古棣先生能予鑒諒。
我們還是來看看《老子》怎麼說“這一章中心”的那個“靜”字的吧。
萬物旁作,吾以觀其複也。這一句是說“靜”的開始。表麵上句中不見“靜”字,其實,“旁作”提出來了,看下去便知,“旁作”乃“靜”的對立麵,“旁作”作為“靜”的對立麵提了出來,也就把“靜”從反麵帶了出來。所以,這句話可視為說“靜”之鋪墊。
“萬物旁作”,王本作“萬物並作”,“旁”為“大”義,“旁作”即“大作”;同時,“旁”又有“不正”的含義,如“旁門左道”。《老子》並不反對萬物之作,“作”也是生命正常的現象,但反對“旁”(大、不正)作,因為“旁作”中含有大量的“妄作”在,“旁作”大多是“益生”、“求生之厚”,這樣的作,“十有三”是“動皆之死地”。而“並作”僅為萬物都作義,若取“並作”,則似乎《老子》反對任何的作,這顯然與本章僅指出“妄作凶”的主旨相違,故應從帛書取“旁作”。
“吾以觀其複也”,與《第十二篇德章[王本四十九章]》一樣,“吾”擬為聖人(有道之君)的口吻。“以觀”,“以”什麼來“觀”,顯然即以“虛”、“靜”來“觀”。“其”指“萬物”,“複”又是指的什麼呢?要萬物回到哪裏去呢?
天物芸芸,各複歸於其根。“天”,王本等世傳本多作“夫”,傅、範本作“凡”;帛書甲、乙本皆作“天”,高明先生認為乃“筆誤也”。但帛書甲、乙本來源有異,字體不同(一篆、一隸),怎麼會在這地方不約而同地筆誤呢?“天”與“夫”,雖然一個橫上不出頭,一個出頭,但形近而義殊,抄寫時反會特別留心,要筆誤倒不容易。很可能帛書甲、乙本均未誤,而後人不明“天物”之義,以為“天”是“夫”字之誤,改之,結果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了。
什麼叫“天物”?有兩種解釋可取。
其一,“天物”與《莊子》中“天人”的概念相似,比“天人”概念更大,“天物”中包括“天人”,即發現了天性的生命。《莊子·秋水》篇:“(河伯)曰:‘何謂天?何謂人?’北海若曰:‘牛馬四足,是謂天;落馬首,穿牛鼻,是謂人。故曰:‘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無以得殉名。’謹守而勿失,是謂反其真。’”《庚桑楚》篇:“有恒者,人舍之,天助之。人之所舍,謂之天民;天之所助,謂之天子”;“夫複不而忘人,忘人因以為天人矣。”《天下》篇:“不離於宗,謂之天人。”《莊子》中有關論述,對理解“天物”可資參照。
其二,此句郭店簡本作:“天道員員,各複其堇。”從“天道員員”看,“道”為動詞,引導義,此句意為,天引導芸芸眾生,各自回複其本性(“堇”為誠,誠乃實,故此處作本性解)。若依此句看,“物”也為動詞,“物”作動詞時有“主宰”義,如“有大物者,不可以物物,而不物,故能物物”(《莊子·在宥》);可引申為“指導”。這樣理解,“物”與“道”意思相差不大,隻是“物”更多些居高臨下,強製性的意味。
經斟酌,我取第一種解釋。因為若按第二種解釋,一則,“天”對“員員”(芸芸)是一種君臨的外力,這與《老子》對“道”的作用方式的闡述不相吻合。更主要的是,“員員”(芸芸)亦可視為所有“物”(生命)的代稱。而從下文看,“歸根”者即為“知常”,那麼,應不是所有的“物”都能達到的境界。這也是把“天物”理解為“夫物”或“凡物”的注釋所犯的邏輯錯誤。取第二種解釋,仍不能避免這種邏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