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生命悟得天性以後,即“各複歸於其根”,“歸根”也可視為見天性的標誌。何謂“歸根”?“根”,注家多譯成“本根”,也有譯作“本原”者,如《陳注》:“歸根:回歸本原。”並引範應元說:“歸根者,反本心之虛靜也。”也有從王弼注“各返其所始也”,而譯為“最後又各自回到它的出發點”(《任譯》)。這樣譯法,從字麵上看都說得通,其實掩蓋了一個問題。我們習慣認為“本根”、“本原”、“所始”是同一的,無差別的,所以回歸本根即回歸無差別境界。範應元所言“本心之虛靜”,“虛靜”乃“無差別”、“和融同一”的另一種表述。因此,一般又將“歸根”理解為死。《徐解》:“動必有所止,止則靜矣,推之於人生為然。延陵季子之葬其子曰:‘骨肉歸於土,命也。若夫魂氣,則無不乏也。’——是知性命之情者也。”正把這一點挑明了。如果真是這樣,就不必“各”複歸於“其”根,隻要說“複歸於根”或“同複歸根”就可以了。“各”、“其”是特別要指出,“歸根”是各歸各的根,不是殊途同歸;“根”是“各”有“其根”,而非共同的“本心之虛靜”。所以,“根”在這裏不是“本原”義,而是“根性”義。“根”是從決定生命個體生長、發展、衰老、死亡之軌跡的意義上取象設喻的,類似於今天所說的基因。“根”並沒有消解差別性,而是強調個體特異性,要各生命按照其與生俱來的特異性去選擇最佳生存方式,換言之,最佳生存方式是最符合其與生俱來的特異性的生存方式。這就是“天物”,這就是“歸根”。
佛家稱“根”、“根力”、“根性”、“宿根”等,“根”與此義同。翻譯佛經借用了不少道家詞彙,是為格義。由此,可以推想當年佛經譯家確是了悟《老子》“歸根”義的。而《老子》注家卻反而未解正義,令人遺憾。
有一點尚需辨明,見“天性”還不等於見“道”。在拙著《還吾莊子》中已述,“道”為本原、本體動力,而每一生命個體,除了都是本原、本體動力的具體體現外,還帶有與生俱來的局限性。“天性”為生命個體的特異性,包含有本原、本體動力在個體中的表現與先天局限性兩個方麵,因此,僅是“知不知”,而見“天性”者也僅是“聖人”、“天人”而已,還不是有超驗神通的“神人”與“至人”。但見“天性”與現代西方理性哲學的循規律而行的思想倒是一致的。
故而說,歸根曰靜;“靜”的反麵即是下文所言之“妄作”。因為“歸根”,知曉了自己與生俱來的天性,明白了能力所在,局限所在,作事就沒有非份之想,就不會心使氣逞強,循性而為,順時而動,不浮不躁,安安定定,故曰“靜”。
是謂複命。“命”是“天命”的省稱,原意是人格化的天帝對人間所下達的指令,不執行也得執行。《老子》將其改造為客觀規律的代稱,“複命”,就是回到規律上來。
複命曰常;回到規律上來,就能使生命長期存在。所以,“常”特指一部分規律,使生命能長期存在的規律。因為生命最關心、最要緊的事情就是能長期乃至永遠地存活於世,故“知常”即知道了最重要的規律,相當於通曉了全部規律,所以“常”又引申為泛指一般規律。“命”本來是指“規律”的,後來“常”泛指一般規律,“命”因其強調個體的特殊性,變成了“人生軌跡”之代稱。然而,無論“常”還是“命”,都是獨立於意識、意誌之外的客觀存在,心隻能“知常”、“知命”,不能去“作常”、“造命”,這是先秦道家與法家在哲學思想上的根本分歧。
知常曰明。在上章中已解釋過。不知常,妄;妄作,凶。王本作:“不知常,妄作凶。”意思差不多,但帛書本明確提出“妄”的概念。“妄”是“不知常”,即“不知複命”,也即“不知歸根”、“不知靜”,可知“歸根”不是物的必然趨向,而是其正確選擇。倘如河上公注,歸根為“言萬物無不枯落,各複反其根而更生也”,王弼注“各返其所始也”,就不存在知不知“歸根”的問題。所以“歸根”就是讓個體生命自由而合天性的發展,並不是消極地如死人般地活著。
知常容;知常者,既知一己之“常”,也知各有其“常”。大家能各循其常,共存共生, 所以能寬容。你能容人,人也能容你;你不容人,人也不容你。 人要別人尊重你所循之常,你首先得尊重別人所循之常。各人“命”各不同,都應“複命”卻相同。“複命曰常”,這一點在本質上也是相同的,故應能容。
容乃公;“乃”相當於“而”,有遞進的作用。由容人之心而達到具有公正之心。
公乃王;由具備公正之心,而可以出任天下之君王。
王乃天;由出任君王而知天命,知“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泰誓中》)。天乃道;由知天命而體會到形而上的道之奧妙。
道乃久;由循道而行而得長治久安。
沒身不殆。哪怕遭遇滅頂之災也沒有危險。
由於曆來各注家對本章的“根”、“靜”、“常”、“命”、“妄”等諸概念沒有深究明白,似是而非,故把《老子》強調物要適性守靜而不妄作,理解為《老子》要人絕對地虛靜;把《老子》的應為每個個體生命提供充分發展空間的積極社會觀,變成了取消生命作為的消極人生觀。按照以前的理解,全章以“知常容”句為界分成前、後兩段,這兩段意思是不能貫通的。在老莊的注釋中,這種情況並不鮮見。本篇德章論“知常”,本章繼續論“知常”。上章在個體生命角度論“知常”,本章則從君主角度,也即從如何領導、治理全社會的角度論“知常”。可見“虛”、“靜”都是政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