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第二十篇德章 [王本五十七章](3 / 3)

法物滋彰,盜賊多有。這句話,甲本殘壞,乙本殘損三字,僅存“物茲章而盜賊”六字,《河本》與《龍本》等作“法物滋彰”,參照乙本,當以“法物”為是,王本等作“法令”,非也。

蔣錫昌雲:“‘令”字景龍、河上本皆作‘物’,以老校老,當從之。三章‘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十九章‘絕巧棄利,盜賊無有’,五十三章‘財貨有餘,是謂盜誇’,皆以貨物與盜賊連言,均其例證。”

古棣先生也承認“大概有一種傳本作‘法物’,帛書乙本當亦為‘法物’”,但他認為“偽河上公注本作‘法物’,並注曰:‘法,好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則農事廢,饑餓至,故盜賊多有也。’此說不通,‘法’訓‘好’無據。”他引《左傳·隱公五年》:“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杜預注‘不軌不物’謂‘不入法度’”,由此斷定“法物”“其意也是法令”。

河上公注訓“法”為“好”的確無據,但古棣先生斷言“此說不通”,卻不明何意。若是指“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則農事廢”雲雲,那麼,此說不僅是通的,而且在先秦著述中,如《墨子》,是一再申言的。就是古棣先生引來證明“法物”即意為“法令”的那句話,原文申述的其實也正是此意。這句話出自隱公五年魯大夫臧僖伯諫魯隱公欲往棠觀魚的一段陳辭中,古棣先生之引證實在難免斷章取義、為我所用之嫌。茲將這段進諫之言開頭幾句引如下:“凡物不足以講(演習)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行,所以敗也。”杜預注:“言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則為不軌不物,亂敗之所起。”

杜預注裏的“器用”,與《左傳》那段文字中的“器用”,意義是有差異的。《左傳》中的“器用”,指器具用物,從下文看,特指的是祭祀之器用;而《杜注》中,以“器”指《左傳》中之“器用”,以“用”指“講大事”,這樣,才能說“不入法度”的“器用”為“不軌不物”。但不管兩者有何差異,都不致於將“軌”與“物”理解為“法度”,進而認定“物”即意為“令”,“法物”即為“法令”。《左傳》中明明講道,“取材以章采,謂之物”;那麼,“不物”也即是“取材不能以章物采”。這是什麼意思?臧僖伯的諫言後文還有說明:“鳥獸之肉不登於俎,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則公不射,古之製也。”就是不用於祭祀的犧牲品,皮革等不能用來裝飾祭器的動物,國君不親自去射獵。也就是國君不能為了個人嗜好而舉辦大型的田獵等活動,以致勞民傷財。“不物”就是不合規矩、沒有正當的名義而取物。盡管這“不”字中含有“不入法度”的意思在,但從“物”中是無論如何引申不出“法”或“令”的義項來的。古棣先生完全可以堅持認為“法令”優於“法物”,哪怕“無據”;通過這樣的考證,來證明“法物”“其意也是法令”,隻能使人懷疑他的其他考證的可靠性。

但古棣先生的這番考證,倒使我解決了一個疑問,古代為什麼對天子禦用設備以“法”專稱之。《史記·呂後本紀》:“奉天子法駕,迎代王於邸。”裴駟集解引蔡邕曰:“天子有大駕、小駕、法駕。法駕上所乘,曰金根車,駕六馬,有五時副車,皆駕四馬,侍中參乘,屬車三十六乘。”《漢書·晁錯傳》:“臣聞五帝神聖,其臣莫能及,故自親事,處於法宮之中,明堂之上。”顏師古注引如淳曰:“法宮,路寢正殿也。”從本文與注來看,天子專用物以“法”稱之,在西漢是通用的,大概到東漢末年已不用了,故蔡邕對此要作解釋。西漢時這種用法,應該可以在先秦時代找到根據。從《左傳》的臧僖伯諫言看,“法物”即為合法地納民之物。“法物”表示君主取之於民是為了軍國大事,是合法的。因此,這“法”字中殘留著推舉製族盟社會的民本政治理念的信息。而“法物滋彰”,也就是君主的納民過度。這樣,造成“農事廢,饑餓至”,以致民不聊生,隻能揭竿而起,而為“盜賊”,此義是完全能講通、易理解的。

而且,“盜賊多有”中,還含有對君主的嚴厲批評與諷喻在。因為“滋彰”之“法物”即為“不物”——不合法的取得物、擁有物。不合法地取得物、擁有物,與盜賊何異?擁有國家政權,就可以把民脂民膏“難得之貨”據為己有,刺激了下民奪權作亂的欲望。故《莊子》即直言“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民間有諺:“成則為王,敗則為寇。”盜賊隻是未成功的君王,君王不過是已成功的盜賊。誠如蔣錫昌先生所言,《老子》中有幾處“皆以貨物與盜賊連言”,這正是《老子》對當時已經形成的有權勢者理該有錢,貴者富的社會觀念的尖銳批判。

由此可見,把“法物”改成“法令”,其實是降低了《老子》的批判力;甚至使古棣先生誤認為“春秋中期,中原各國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種趨勢,如鄭國的鑄刑書,晉國的鑄刑鼎,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措施,而老子正是站在這一變革的對立麵加以反對的”。

故聖人雲: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樸。“欲不欲”,王本作“無欲”。“無欲”易被簡單地理解為“沒有欲望”,曲解為老子提倡禁欲主義。而“欲不欲”,則是以“不欲”為欲,以沒有特殊的意願為自己的意願。《第二十七篇德章[王本六十四章]》:“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也正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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